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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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明白为什么还在录像上做文章?本案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根本就没有关系!检方根本就没有提出录像证据,而恰恰是李庄呼吁要公开录像。
当时庭审多方都有报道
http://news.sohu.com/20091231/n269315047.shtml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事实上,李庄之前是把录像作为对他有利的证据的。如果有什么程序正义的问题,那也是检方受西方司法制度的毒害。
2、
俺并不排斥程序正义,疑问在于:如果程序不正义但是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您觉得应该是维护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
这个是你有误解,一般排除的是口供,对物证等确凿证据,并非一概排斥。
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日本等国均规定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外,鉴于该规则对于人权保障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许多国际人权公约还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加以规定。与对待非法言词证据的态度不同,就非法物证来看,各国对其的排除基本上都是坚持有限制的排除原则,即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所获得的物证各国都规定必须予以排除;而对那些违法程度较轻,对当事人权利损害不大的行为获取的物证则不予排除。并且,在何种情况下应予排除,何种情况下不予排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由法官进行权衡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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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看,当然一定带来结果正义。不能单看一个案例, beech 字248 2011-04-10 18:47:27
🙂对于李案的意义 1 cgangcm 字510 2011-04-07 06:30:08
🙂正如您所说:“而中国律师的相关制度就是参考西方的律师制” 文字君子 字976 2011-04-07 07:03:58
🙂问题是事实是【李庄呼吁公布录像,检方否认有录像】
🙂再次感谢解惑,看来此案的关键就是录像是否存在了。 文字君子 字0 2011-04-07 07:48:05
🙂“做了交易”证据呢? logo0 字83 2011-04-06 15:59:32
🙂以李庄律师的身份 cgangcm 字132 2011-04-06 16:03:34
🙂问题是李庄究竟作了什么伪证? 3 czm1968 字400 2011-04-06 15: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