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不争论时代过去了——北京大学教授潘维:专家治国及选举迷信(1) -- 擎箭天使
“文化大革命”、民主与法治
《商务周刊》:今年是“文化大革命”发动40周年和结束30周年,有人说文
化大革命是一个“有民主没法治”造成的典型悲剧,你能联系当下改革的争论谈
谈这方面的启示吗?
潘维:我个人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动因是很简单的,不是权力斗争,而
是毛泽东为了维持住他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所采取的手段。
我们大家今天看到了市场经济对我们国家所起的重大意义。我们今天的认识
——“文化大革命”通过动员群众摧毁党政机构来进行的这场运动,后果是灾难
,这一点鲜有不同意见。但同时,今天市场化出现一些不公平之后,人们就会想
到毛泽东,毛造就了中国的左派传统。回想改革走过的25年,我们就会发现,左
派的传统是很重要的。如果只有左派没有右派,我国就很难有市场化改革;如果
只有右派没有左派,我国就可能一路滑到导致前苏联崩溃的那条路上去。正因为
有左派和右派互相牵制,中国改革的路走得很稳,比起拉丁美洲,比起东欧,我
们走得相当稳健,好像在什么都不变的情况下,创造了世界奇迹。中庸之“中”
就是不走极端,“庸”就是“不易”,形似不变之中包含逐渐地变化。所以,我
反对剧变,不喜欢“闯关”这个词。中国是拥有世界1/5人口的大国,土地和一切
资源都非常贫乏,还不能侵略别人,也不能殖民,所以我们做什么事都要谨慎,
立足国情,政府出台重大政策要如履薄冰。总想“闯关”,是不成熟的表现。
我们今天不能用民主和法治来套“文化大革命”,说它有民主没法治,不能
这么讲。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目的是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实践其“无产阶级
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从革命时代的历史经验出发,毛泽东习惯于走群众路线,
“文化大革命”是他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搞起来的。就是说,他个人靠发动群众
,办他想办到的事情。严格地说,这恐怕不能叫民主。
《商务周刊》:在您过去的文章里,谈到了“民主迷信”,谈到了民主与腐
败、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潘维:当代的“民主”一词有多种含义,大的划分有强调人民财产共同占有
权和强调选举投票权两大类。我个人对两类民主都有批评的分析。当今的国内外
学界对民主一词定义烦琐,而且国内特别热衷于“选举”。我已基本放弃了“民
主迷信”一词,改为集中评论“选举迷信”。选举的核心是多数决,“选举迷信
”就是对选票箱子的迷信,就是对“多数决”程序的迷信。选举被说成是万应的
灵丹妙药,其实不过是个多数决机制,是个被神化了的机制。我们可以问自己以
下 12个问题。仔细研究这些问题,你会发现,答案都是否定的。第一,多数决与
正义有关系吗?第二,多数决与科学有关系吗?第三,多数决与智慧有关系吗?
第四,多数决与政治平等有关系吗?第五,多数决与“法治”有关系吗?第六,
多数决与专制是对立的吗?第七,只有多数决的选举才能定期“换人做做看”吗
?第八,选民手中的一票体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吗?第九,多数决与维护少数人的
基本权利有关系吗?第十,多数决与保护绝对多数人的利益有关系吗?第十一,
多数决与反腐败有关系吗?第十二,多数决导致社会团结或者“和谐社会”吗?
对于腐败的机制我们是有较好理解的。腐败是靠法治来治理的,选举不治腐
败。无论如何,选举不会有治理腐败的效果。这个结论有很扎实的学术研究基础
。在第三世界国家,反对党基本上是喊着反腐败的口号上台,又因为腐败而下台
。台湾也逃不脱这个规律,台湾地区今天腐败横生,不是原有的,而是新加上的
。幻想变个制度,甚至遍派选票箱子,就一劳永逸,什么都解决了,那就是制度
迷信,也是思想的浅薄和懒惰。最怕的是食洋不化——看着西洋制度下出现了好
结果,就要复制。这里有两个误区。第一,西洋的结果未必主要取决于其制度;
第二,即便那个制度在西洋是决定性的,但你没那个土壤,也会播下的是龙种,
收获的是跳蚤。菲律宾是典型的全盘复制美国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东亚治理最
混乱的国家。制度迷信就是以为复制一个制度就可以复制其国家和社会的结果。
正确的态度是,出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想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什么是法治?法律与法治是两回事。法律分左右,法治不分左右,法治是中
立的,是使法律得以执行的手段。法律自己是不能治国的,法都是人来制订和人
来执行的,因此世上本没什么“法律治国”(rule of law),都是“依法治国”(rule
by law)。然而,掌握了绝对权力的人凭什么会“依法”治国呢?法之所以能“治
”,在于政府分权,把政府的权力分割开。政府分权制衡,法律的权威才可能“
至上”,法才能治,才有“法律治国”(rule of law),简称“法治”。法治有三
个基本内容。第一原则是基本法至上,要依基本法立法。但怎样才能保证基本法
“至上”?这就要靠法治的第二原则来保障,就是分权制衡,主要是司法独立。
因为选民基础类似,行政权与立法权经常是重合的(如在欧洲),至少是经常勾结
的(如在美国)。所以,分权制衡的基本表现是司法独立,也包括作为执法主体的
公务员系统的中立。当政府与百姓之间发生争端时,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由
机械的公务员系统来执行裁决。怎么保障司法独立呢?这就要求法治的第三原则
,就是“绩优原则”,司法和执法队伍是高素质的专业工作者,有一套精致的、
独立于社会利益集团和政治家的工作绩效评估和升调奖惩制度。他们出色的工作
为这个机构赢得权威。概括起来说,法治与立法机构关系不大,法治的核心手段
就是司法独立,也包括成熟中立的公务员执法体系。
我国实行的叫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加议会民主。我国议会体制的思路是
彻底民主,即“一切权力归人民代表大会”,“分工不分权”。这就应了我上面
对民主的分析,民主与集权没有清晰的分际,谁掌握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数,谁
就有了“一切”权力。因此,在未来十来年的期间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
任务应是推进行政改革,要逐渐确立司法独立,努力建设中立的、成熟的公务员
体系。当然,行政改革还包括建立独立的反贪机构和独立的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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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那5000年呢? lxgw 字79 2006-07-01 09:40:25
🙂浩劫? jsj97 字28 2006-07-01 02:43:28
🙂【文摘】不争论时代过去了——北京大学教授潘维:专家治国及选举迷信(2) 擎箭天使 字6782 2006-06-30 10:41:45
🙂【文摘】不争论时代过去了——北京大学教授潘维:专家治国及选举迷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