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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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对于口供

        您大约能感觉到我在这里和邓案的不同态度。

        您后面的故事,给您一个我很受震撼的对应:柳寒江:继续尝试回复

        • 家园 我看出来您想说什么了

          不一样的,一个相当于认罪口供,一个是辩解口供。

          认罪口供一度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后来发现这样其实不好,才渐渐物证高于供述了。

          而辩解口供从任何角度讲,都不可能比旁证更可信的。

          后面那个故事只是纯粹在探讨道德问题了,法律上讲我估计那俩姑娘都不会有罪。

          道德上讲,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她们仨都有缺陷,A为了自己的生命可以轻易牺牲掉朋友,B虽然不愿意,但是也比较软弱,C是最后动手的那个,而且其实从电视剧的剧情来讲,C很有可能是扮猪吃老虎(她老早就跟B说过:我知道A在想什么——她之所以现在不说,是因为我病得还不够重)

          但用一般人的道德来讲,三个人的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

          从我个人的角度讲,我看片子的时候,对A很不爽。因为无论B还是C,对放弃一个同伴的生命都是非常非常抵触的,即使逃生以后,也可以看出来她们是无奈而愧疚的,甚至在FBI询问的时候还争着承担责任。但A给我的感觉是可以很轻易地放弃他人,虽然嘴里说“我也不想她死”,但是一点也不痛心。

          • 家园 没看过这个剧集,试着从兄台的描述中来分析一下下

            BT绑架犯束手就擒可能不是编剧撒狗血,他本来就是要玩弄三个小姑娘让她们自相残杀,从旁观察人性在极端条件下如何变得越来越丑恶是他的乐趣和目的。三个人死了一个,他爽完了就可以放人了。反正剩下两个手里沾了同伴的鲜血,会一直生活在内疚之中,以后的人生都会有阴影。相比之下,杀人对于他来说倒不算什么好玩的事情。这种反社会型人格的人(最近看Law&Order学到的一个新词,反正就是很坏,极坏,无可救药坏的一种变态)对别人的生命漠不关心,对自己的生命也毫不吝惜,束手就擒反倒可以满足他在警方和法庭上的表演欲望。

            就算B C在FBI面前争着承担责任,也不会有哪个陪审团会判这俩小姑娘有罪的。

            要是把人想得更坏一点,我倒是觉得B C都有可能扮猪吃老虎。我个人一点浅见:

            A不是什么好人,平日里千好万好,出了事就立马翻脸不认人。但她坏的层次比较低,一下子就跳出来做坏人,坏得没什么水平。

            B不愿意,有两种可能:她比较软弱,在这种时候六神无主,想不出逃生的办法,但又实在下不了手;她潜意识里也认同A的主张,既然A主动跳出来,她乐得当好人。这也不一定是她的明确想法,至少反对A的主张可以减轻她的负罪感。最后C猝起杀A,彻底解脱了她,她不用动手就可以逃脱了。

            不好说C是什么样的人。她在体力上有极大的劣势,是处境最危险的一个,尤其是后来A和B已经达成了牺牲她的共识。她要想不死,就必须伺机杀死A和B中的一个。A先不仁,使她很容易就做出选择明确了反抗的目标。

            在求生欲望的高压下,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一点细微的心理变化可能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三个人不可能逃脱,如果不选择一个,只能是僵局。就看谁先崩溃跳出来,撕开温情脉脉的友谊面纱打破僵局。对于某一个个体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剩下两个联合对付自己。

            A先扛不住,亮出了自己的底牌——最弱的C。这一表态推动着事态向前发展,使得B C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做出自己的选择。B可以帮着A杀掉C,这样可以最快地解决问题。但这种选择于她而言困难了点,小姑娘家家的杀个鸡都会手软,何况杀人。而A的坚决成全了她,她袖手旁观就可以了,看着A杀C,或者C反抗杀掉A。不管怎样,她可选择的路最多,在三选一的游戏中已经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她可以做出比较高的姿态,坚决反对A。C从AB各自的表态中,也明确了自己的策略:以一对二她是毫无胜算的,因此A是必须坚决打倒的,B是可以争取的对象,至少让她不要帮忙,站在旁边看着就行了。局势明朗以后,局中各人就可以各显神通,直至问题解决了。——人性的自私和丑恶在整个过程中发挥得淋漓尽致,BT绑架犯一定是以上帝的心态来观察这一切的。

            类比一下,A B C都是地下党,被军统抓起来严刑逼供。A肯定最先投降,B会多坚持一段时间,但是以她的软弱,估计最后也是投降,C不好说,但相对来说我最看好她。真要有打死不开口的,也就是C了。

            • 家园 支持你的分析

              另外揭晓下BT杀手自述的人生打击:曾经和这些小姑娘一样,是地区橄榄球队的,有一伙队友哥们,眼看着都能拿奖学金进名牌大学了,杀手不小心受伤,失去了这个机会。

              然后其他队友从名牌大学毕业以后,干上了不错的工作,成了中产阶级,而杀手因为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成了一名清洁工。

              这三个小姑娘的父亲都是杀手曾经的队友。

      • 家园 黑岛人原来的帖子里面有说的,时间挺久了

        起码是198x年时候的事情,当时中国的司法还没物证这重于口供一说,口供就可以定案了。

    • 家园 才看到,再提供一些背景及其它

      此案是真的发生过,细节一点不假,著名的奇案,法学院至今爱拿来难为学生的考题。

      李某被判刑的关键是她跑到派出所后太紧张,一下子竹筒倒豆子,把所有事情都说了,包括明确说出在听到张某母子的计划后,她是有意和张某妹妹换床位的。这份口供是最后定她罪的核心证据。

      我个人是非常反感最后的判决的,它不光违背社会对于保护自身基本人身安全合法性的基本常识和道德,又强行要求普通人必须永远具有圣人的品质和英雄的勇气,而且还破坏了人们对于法律精神的根本信赖和尊重。

      就此案与几位法律界朋友的争论中,他们虽然认为最后判决是正确的,但也无不承认,如果李某当时装糊涂,拒绝向警方交代案发时的真实情况,或是在关键细节上说谎,她肯定能安然脱身。但结果是,她说了真话,所以在被险些强奸、谋杀之后却被判刑,这对后人是个什么教训?!不就是南京彭氏扶老太案的后果——做个好人、诚实的人是要被法律打击的!

      据说法学界对这个案例的主要兴趣在于能用它来要求正式推出一条新的法学理论,而我和那些朋友们说,我读完后的第一个以及最坚定的想法就是:至少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中国绝对不能让法学专家们来(实际)主导立法,哪怕要付出具体法条似乎不“完美、严谨”的代价。

      PS:他们当然听了后很不高兴^^

    • 家园 本人认为李某故意杀人罪成立.

      李某在明知其与张炳调换位置后可能导致张丙被杀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具有刑法上的故意.

    • 家园 这个案例俺在上学时就被教育是紧急避险的典型~

      与正当防卫应该不搭界。至于有关争议偶一无所知。。。

      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与正当防卫并列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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