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中国反思路人冷漠,外媒关注女童被压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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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撞伤不如压死是司机的共识
      • 家园 是啊,千万别动,尤其是脖子

        我上学时,听彭清一的报告,说他们排练时,一个同事翻筋斗,大头冲下摔到地上,大家慌了神,七手八脚把他抬到医院,诊断结果:颈椎受创,是送医院途中颠坏的,人虽然活下来,但全身瘫痪,丧失说话能力,每次单位来探望,他都难过地掉眼泪。后来,彭清一自己也摔到地上,他强忍着痛对同事说:同志们,千万别碰我的脖子啊,说完才昏过去。当时我们都傻乐,老师还训我们,说你们要注意,别好心办坏事。很多车祸遇难者都是脖子先断,当场死亡,可见颈椎有多脆弱。看电视,凡是遇到意外伤害的人,急救医生在移动病患前,一般先给脖子安个护套。

        其实,拾荒大娘和孩子妈在移动孩子前,都没意识到孩子已经奄奄一息了,从这一点上说,他们和十八位路人一样,都没意识到死亡的威胁,后者还可能压根没发现地上躺着的是孩子,所以从何谈起见死不救呢?唯一的区别是,孩子抱回家后,父母发现不对劲,再送到医院,又早于路人看到视频,于是十八位路人就成了十八位罪人。反正,我是不相信那十八位都是见死不救。中国人没别的热情,围观的热情还是有的,特别是在事不关己的情况下,非常乐于吹嘘自己在现场,极尽添油加醋之能事,光荣地成为谣言集散中心。有的还拖家带口来看热闹,结果把孩子丢了。

        说实话,到这点儿,正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的时候,谁没事跟马路上溜达,还专门端详地面啊,也就拾荒的老奶奶有目的地扫描马路。昨天我们这儿下雨,阴了一整天,到五点半已经黑得和七点钟没分别了。但凡发生在白天,都未必有这景,那时虽然车多,但是人也多,有个照应,关键是视线好,看得清楚。

        顺便说一下。如果我在现场,很可能成为所谓的冷漠路人之一。下面也说了,人的视觉本来就有局限性和欺骗性,再加上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干扰,很难全面细致地接收信息;有选择地看,确切点说,自以为看到什么,已经成为我的本能,不仅是逛街如此,发帖啊更是如此,经常是你说东,我说西,到最后被骂没长眼,根本没看懂白纸黑字写的啥!

    • 家园 路人怎么做根本是其次

      孩子小,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危险。而父母居然漫不经心。在英美国家,如此疏忽照顾该被判刑了。没错,路人如果施救可以让小孩早些脱险,但她始终是已经遭到了伤害。事故真正的源头是她的父母,如果小心一点,她连根头发丝都不会掉。不去声讨漫不经心的父母,而去指责路人,舍本逐末了

    • 家园 有必要反思么?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加各人自扫门前雪,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吧。尤其是战乱频仍的中国。很多人感叹的所谓日下的“世风”,其实在中国也就存在了二三十年。没错就是土鳖第一代核心的那不到三十年的光景。可惜那三十年,尤其是最后十年被很多揣着明白装糊涂,本来就糊涂,以及别有用心的人恣意的扣着屎盆子。

      1975年,老妈带着我回家,路过武汉,累得昏倒路上。几个过路的人马上把她搀进路边的饭馆。一个中年人出粮票和钱给我们买了吃的,老板还免费送了两碗热汤面。乱乱哄哄好一阵了,一个比我大不了多少的小姑娘把老妈昏倒时落在路上的行李送了进来。

      2005年,老妈在北京坐大公共。在车门口被一个赶车的小伙子撞倒在地。小伙子和公共汽车扬长而去。老妈在围观中自己爬起来给家里打电话,去医院。最终诊断为上臂骨裂。

    • 家园 现在追授彭宇见义勇为奖

      并奖励4万元有没有可行性?

      • 家园 彭宇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他一审期间不说自己是见义勇为?

        真是冤枉的,不应该第一时间喊冤吗?第一时间就会质问:我帮了你,你却反咬我一口?

        为什么到了二审才说:自己是做好事?

        • 家园 如果我是彭宇,我也不会在一审说自己是见义勇为。

          首先“我”不是一个善于自我表扬的人,其次正因为“我”自认为自己是在帮助别人(我不会有多大个事),所以一审“我”连个啥证据都没提供。

          结果法官的判词却是:“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于是“我”才发现,如果你不说自己是好人,人家根本就不把你当好人。相信政府、相信法官会主持公道的时代是不是已经过去了啊。

          现在人家政府、法官相信证据,所以以后见义勇为之前啊,一定先要保留证据。

          • 家园 我想:在法官眼里当事的双方都是人民

            相信政府、相信法官会主持公道的时代是不是已经过去了啊。

            徐老太跟彭宇一样,都是眼巴巴地等着法官主持公道的“人民”。

            你怎么又说

            现在人家政府、法官相信证据
            呢了?明明是“依据常理”判的案呀。

          • 家园 如果有人说你撞了她,你不应该第一时间说:你胡说

            明明是我救了你,你竟然反咬一口。。等等等等?

            在派出所你不说,你说是被派出所改了笔录。在初审你也不说,在一审你还是不说。你为了‘做好事不留名’就这样的硬着头皮不说?为了不“自我表扬”宁可忍气吞声,不对对方表示不满,不对法官陈情?这能叫“符合常理”吗?

            那么你彭宇在初审和一审的那么长时间里,到底说什么呢?

            结果法官的判词却是:“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我以为只有在天涯那样的地方才能遇见断章取义。想不到西西河啊~来看看法官怎么说的: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就是说:你在街上扶起一个跌倒的人,喊她家人来了,你不走,陪着去医院;到了医院你还不走,要等到医生给老太看完病了,你还不走;又去拿药付费,完了你还不走。。你觉得这真的很符合常理吗?如果不是你撞的,你送到医院了,你怎么还不走?排队、挂号、问诊、拍片。。。很耗时间的。你是个路人,你干嘛一直陪着?是的,在家人已经到达的情况下,彭宇为什么要跟着去医院?彭宇是个无事佬吗?他很闲吗?他当时不是要去买电脑配件还是要干什么去的吗?当然,也许有人的确是,救了人不但跟家属同去医院,将来还同回家,三天两头去看望。你要是说彭宇也符合这个‘常理’我也没话说。那么,家人到来后,同是助人救人的证人陈二春为什么就走了呢?到底是陈二春的行为还是彭宇的行为符合常理呢?

            所以请不要用一句话来否定全篇。人的行为有一贯性。法官不是只凭这一条判定彭宇不是见义勇为的。几个因素加在一起,才可以认定某样事实。

            当然,依据常理判案的确不能考虑到一些性格特别的人物。但不依据常理断案,两个之间的事法官就没法判了,总不能做为悬案吧。

            其实任何所谓常理,背后都带着每个人的个人价值观。常理往往不常。就象你认为在别人冤枉自己的情况下还要包羞忍耻,誓不承认自己是见义勇为,这种高尚的品德对你来说是常理。对我,是理解不能啊~

            • 家园 在彭宇案出来之后,俺也是持反对意见的。

              原因是我觉得没有物证和人证证明彭宇推了老人。那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也不应判彭有罪。

              除非说中国是可以用思想推论入罪的。但是这岂不是比知识分子经常批判的‘文字狱’还要可怕吗?法官从一个人的思维就定论他有实质犯罪?

              写罪案小说的人,白纸黑字,岂不是比彭宇更有直接的定罪证据?

              退一万步说,彭宇就算是推了老人,但你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定彭宇有罪。

              俺是这样想的,也可能是俺看TVB的电视太多,以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在大陆也通行的常识。

              • 家园 两个人之间的事,举证是非常难的。

                这好象不是思想入罪。除非此案可以做悬案,那么以后凡是这种两人之间说不清的事,都可以不管——我想从古到今,古今中外都没这样干的。如果必需断案的话,我觉得此案不是思想入罪型,应该算是推理型的。

                那:

                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从这段证词里可以分析:陈二春面向彭宇所坐车的另一面,原告徐老太跑过去了,然后陈二春回头,看见彭宇在扶。为什么回头法官没说,不知是不是听到相撞或者跌倒的声音才回头的。在跑过去到跌倒到相扶,请想想大概需要多少时间?三秒够不够?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自行跌倒,三秒之内彭宇为什么离老太那么近?为什么陈二春看不到彭宇跑向老太再扶起老太?

                所以彭宇在派出所笔录和初审、一审这些地方才会留下‘是徐老太撞彭宇’的呈堂证供。我想:这应该是事实。的确是徐老太赶着上车,才会跟第一个下车的彭宇撞在一起。

                当然,万分之一的可能是徐老太自行跌倒,正好趴在彭宇面前。所以后面才会根据彭宇陪到医院还交药费来判断:彭宇是在赔偿受害者。我个人的常理是:一般路人陪着到医院已经可以了,把伤者交给家人和医生,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还陪着挂号拍片拿药做什么?只有肇事者才会走不掉。当然,这“走不掉”是没办法拿出任何证据来的。

                以上全是分析。这跟思想入罪大大的不同吧?

                退一万步说,彭宇就算是推了老人,但你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定彭宇有罪。
                这个就麻烦了。不知你要求怎样的人证物证?比如A在无人处打了B,然后B告上法庭:是A打的!A说我只路过看了看,于是法官就无凭无据无法断A的罪?这什么外国法律呀?——好象在外国有物证也没用,我以前听说过外国一个杀妻案:人证没有,物证是DNA。但这个人有钱,他请了DNA的发明者出来证明说: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相似度,也还有那百分之一可能不是。所以他就无罪释放了。如果这样钻角尖的话,很多案都不用判了。难怪李源潮搞大调解呢。

                矮油,我差点忘了我谈彭宇案的目的了:我在这里不是为了证明彭宇有罪,我谈这些彭宇案的疑点只是说明法官那样判也有逻辑可循。那么,作为媒体人应该比我这家庭妇女更识文断字,是非明辨,为什么视而不见,要一面倒地拿住一个“助人有罪”来批判?是不是真相不容诡辨,于是只好挥起道德大棒,把对方搞臭批臭,于是真相就不再为人所知,然后他们就赢了。

                媒体倚仗自己强势的话语权,指鹿为马,为所欲为。新闻只按自己的心意剪辑,绝口不谈客观事实,一味地批臭对方,象徐老太象18路人这些话语权弱势群体。以强凌弱,这叫‘做新闻’吗?他们有职业操守吗?甚至有做为一个人的操守吗?——这才是我想说的。

                • 家园 这天下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找到证据判的,为了避免钻牛角尖

                  所以才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说法。

                  因为毕竟受害者容易引发人的同情,如果没有上述说法,那百分之百的判决都会倾向于对受害者有利。但这世间,很难达到说百分之百的加害者都一定是罪犯的吧。

                  至于李要搞的大调解,俺是赞同的,也觉得是应该的,这也是化解矛盾的一个方法。

                  • 家园 闲聊一个:如果一个受虐的妻子,举证不足

                    然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象彭宇的案子,一切推理都指向彭宇,但独独一条:老太可能是自己跌倒的(假如二百元就是借款)。就可以判彭宇胜诉?那么施虐的丈夫如果说妻子是自己打自己的。因为她就是一自虐狂。现在想无过错离婚而已,法官肿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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