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难点在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这个故意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的。明知会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就是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就是意志因素。希望的话是直接故意,放任的话就是间接故意。
哇嘎嘎,好佩服我自己,到现在还没忘掉!
老兄能否共享一下童年美好回忆?
主观所持心理态度是否需要物理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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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有些争执,但是应该对事不对人啊。
都要考虑立场屁股问题,何不去天涯??
西西河的好处在于可以和一群明事理的人讨论问题,兼有精彩的原创文章可看!
对于李某:李某换位置只是给她自己一个逃脱的机会;
对于张丙:李某换位置带给她被张犯误杀的机会。
李某清楚且相信以下事实:根据叶某提供的信息,张犯将要摸黑对睡在她那个铺位的人下毒手。也就是说,因为摸黑,张犯无法判断那个铺位上的人是不是他要灭口的那个,这才是李某得以脱身自救的逻辑前提,而这个前提的推论就是,张丙可能被误杀。注意,这也是机会,不是必然,李某逃脱的机会差不多等于张某无辜遭难的机会,李某换铺行为将两者关联。
一句话,李某想脱身,必须找替死。很可惜,合情理但是不合法。因为即使张丙是凶手的妹妹,她仍是一个无辜的路人。
所以我不同意
李某交换位置是张丙死亡的必要条件,李某自己能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而放任,所以是间接故意,这点我同意。李某交换位置不是张丙死亡的充分条件。
张犯持刀摸黑杀"那个铺位上的人“也是张丙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张犯放下刀就没有人会死;但不充分因为原来要死在那个铺位上的人应该是李某。
以上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所以我认为张甲李某都对张丙的死负有责任。张甲加一条,故意杀人(李某)未遂。
张甲的主观是要李某死,遭受伤害的客体是张丙的生命权。这里出现主客观不一致如何处理?这一点我很好奇。张甲算不算是误杀张丙而谋杀李某未遂呢?
看来要想让李某摆脱罪名,只能从这个因果关系的角度来下手了。
考虑半天,推翻不了你的意见。用紧急避险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说,你(李某)没按我安排的铺位睡,现在这个见血的铺位原来是你睡的,怎么我女儿躺哪儿了。
叶某主张李某换过铺位。李某如何主张呢?换过,但不是主动换的(张丙梦游)。没换过,是你记错了?
接下来就是叶某供词的可行度和李某主张的可能性对峙。
脑子里灵光一现,好像是巫婆让抓来的女主角和女儿一起睡,女主角和她女儿交换了位置,然后巫婆做饭时抓错了人。记忆碎片,不一定准确,不过这个格林童话真是有相当多的儿童不宜内容啊 。
怎么在帖子里就看不见呢?
张甲因为认识错误,从而将妹妹当成李某杀死。虽然犯罪对象错误,但侵犯的客体还是一样的,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依然视为符合犯罪构成,张甲故意杀人既遂。
我的知识来源限于司考教材,这个一般认为的一般实际上是司考教材的作者认为,仅供参考!
我也不明白。在谷歌上搜了一下,搜到这个:
内容是心理态度,故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相当困难。但是,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在判断犯罪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时,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而不能相反;换言之,只有在查明了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因为人的活动受其主观心理支配,是其主观心理的外向化、客观化,直接表明支配该活动的是何种心理态度。
第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实施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与之后,总会以不同形式暴露出其心理态度。因此,行为的相关因素对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能起重要参考作用。例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等,都能从某一方面证明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三,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并不是一个规律,二者并不统一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因为动机不等于行为,行为不等于效果,一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危害结果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推测行为人心理态度的一种根据,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想到有其他种种可能性;得出结论一定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并提出充分的、切实可靠的证据。
这是链接:http://www.zfwlxt.com/html/2008-5/20085281215061.htm
我的理解是主要是通过客观要件来推断。法官自由心证?
好像没有客观要件。我是想让李某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