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国内刑法叫 疑罪从无, 民法 叫 谁主张,谁举证
回到这个案子里,如果按照强奸罪定义,你说的也不一定成立.
比如说,如果把这个案子的过程拆细.
一, 邓男尚未弄明白邓女的身份. 并要求"特殊服务"
二, 邓女说自己并非小姐,不同意提供"特殊服务"
三(I), 邓男不相信邓女的说法,由于感觉失了脸面,于是与邓女发生了拉扯
于是 四(I), 邓女突起伤人
或 三(II), 邓男不相信邓女的说法, 由于感觉失了脸面,于是要强奸邓女.
于是四(II), 邓女突起伤人
或 三(III), 邓男相信了邓女的说法,但由于不明原因(比如说精虫上脑?),突发恶意意图强奸邓女.
于是 四(III),邓女突起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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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目前的分析其实大多九不搭八.判断强奸既未遂的分野是接触说, 插入说. 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个学说,都要求加害人的生殖器与被害人的生殖器在物理上进行直接接触.
在本案中,别说直接接触,我甚至没有看到有外衣被脱下的报道.谈什么遂未遂,我觉得实在可笑.
另外,根据上面案件切片回放,侵犯邓女人身自由是有,可是这个目的是否是为了强奸,还很难说
所以我比较同意巴东公安局长的说法.这样被爆炒,是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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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倒霉蛋有点特殊
如果这家伙一口咬定只想偷看邻居洗澡,就顶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了。
普通的非身体接触肯定不能被认定为强奸,否则男同胞们看两眼美女就有可能被当强奸砍死,太没天理了!!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正当防卫是指
从这上面看,正当防卫和未遂并非相互排斥的概念,未遂必须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很多时候正当防卫针对的恰恰是还没有完成的犯罪,正当防卫本身往往是犯罪未遂的原因。
因此本案的重点就在于是否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针对警方的第一份案情介绍,可以认为邓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的强奸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因为之前黄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邓“怕我们没有钱么”的表述已经表明了邓贵大发生性关系的意愿,而两次按在沙发上的动作,已经是在限制邓女的自由了。
对于第二份介绍,就不能做上述认定。
顺便说一句那个律师有问题,但拿他说事否定强奸企图纯属某些人在搅浑水,对强奸企图的推断真正来源是警方的第一份案情介绍,"不差钱""按倒"等表述是直接把死者往强奸未遂上钉。
到这里,广大男同胞可以放心了,只要无法认定强奸意愿,而又没有开始具体实施限制MM自由的行为,就不用怕被人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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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子上,控方必须拿出足够证据说明死者当时行为不足以产生强奸的嫌疑,才能够使邓玉娇故意伤害|杀人罪成立。
警方第一份介绍肯定无法使邓罪名成立。
第二份介绍就很有意思,明显在往服务纠纷后的争执上靠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办法证明警方表诉不正确,辩护的重点就该放在死者被捅四刀时的姿势上,如果死者按分析的那样是以将邓玉娇限制在沙发上的姿势在很近距离被捅死的,那么警方的推坐说就不能成立,这种姿势无论如何不能用普通纠纷中的推搡解释的。
我见过一个这样的,和我一起去农场的.他朋友从外地回来,在他那里只住了一天.他朋友偷了很多东西.而他并不知道他朋友在外地偷东西.
我上农场那天是早上五点多一点.他和他的朋友两个命运,他朋友笑着回家(判六年保外!).他判八年,是几个武警抬着扔上车的.
在农场的第三天,狱政科就找来了阳江检察院的人来帮他申诉.但我们这样中院不受理.后来就不知道他怎么样了.
还有一个,对不起,我很不想提起他.他叫梁德军.阳江人,他是一个收废品的.
某天,有人卖个他三个汽车电池.就这三个电池就判他盗窃罪十二年.他在农场那里在我的中队,刚来的时候还行,坚持申诉,农场的人也在帮他.最后,检察院的人来和他说,让他不要申诉了.四年后放他,但他听了这话人就崩溃了.
之所以我不想提起他,因为他在大约在2000年左右在里面死了.其实在劳改场最怕的就是申诉,你申诉就叫不服法认罪.
他在那里经常给人打.我也打过他,真的,我都不知道我是怎么打得下去.他24岁的时候最多体重只有80多斤.不过.我也不想真打他,不过我不打他我也没什么好日子过.
在九七年后,里面气氛好了点.吃的好点了.休息也有保障.给打的机会也少了.但他还是熬不过来.
其实,他也一样,偷东西的是一公子哥.他们偷东西的每人罚款了事.唯有他判十二年徒刑.
他家里有一老母亲,在九六年的时候死了.他还有个妹妹.在九四年的时候嫁人了.
我出来的时候,不少人让我给他们带口信什么的.在我出来之前我找了他.问他有什么事要交代家里的.他让我给他妹妹打个电话.
我出来后并没给就个人带口信.但我给他妹妹打了电话.我让她去去找农场搞保外就医.
其实,那个时候他已经很不行了.而且真的已经是精神病了.最后,因为他不认罪服法还是没法保外就医.最后还是死在了那里.
在我出来前,我们中队的指导员和我关系很好.他很关照我.在九八年过年后我到了一次农场.指导员和我说了一下他的情况.我问大队为什么不要求上面给他搞保外.他说大队已经向省司法厅打报告了.
其实,不是地主老兄的贴我还真不说.只有你真实地到过那些地方你才会领会什么才是黑暗.其实,我心理最希望的是法治社会.但现实里这太远了.
巴东的事情,不在乎什么疑点什么的.而在乎之政治.事情到最后,邓大姐都不会没事,现在她最重要的是保命.
活下去才是王道.什么法律或者什么公义等和她和她的事情无关.
造成这样的社会的是什么我都不想说了.真的,说有意义吗?没意义.因为你什么也改变不了.就象在劳改场的狱警那样.试着去帮人申诉,最后还是悲伤的结果,按他们的说法是等组织解决吧.
在邓大姐的事情中,几个东西被堂皇地合法化.一是官员有权到色情场所去消费.(平民到那些地方是违法的.但抓不抓是另一会事.)二是官员是不能抵制的.三是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丢面子了.所以邓大姐很可能要死.(怀疑的地方是警察的神经病说能不能保她的命)
而我们要考虑的是,如果平民到那个地方去,同样是企图和邓大姐XX,邓大姐同样反抗会不会这样?
其实,网民对于这个事情并不热心.而对于以往的事情来看.周久耕和林叔叔等事件上来看.中国网民已经是政治手段的一种.而事情和意义已经不重要.
象5月9日在我们这地区的"兴奋死"事件,比他那个事情恶劣多了.但你有看到过网上有人说吗?新闻就更不用提了.
地主老兄可能觉得这个事情有洽商的余地,有可以讨论的地方.但就象躲猫猫事件一样.我们知道事情的过程吗?其实躲猫猫在中国太多太多了.
而事情的发展并不是我们这等小人物能左右的.而你说那不是公义.前有王帅.四月份山东有一个抓回去打死的.(见五岳散人的博客)
到底事情的真实是什么,我们真不知道,我关注的是邓大姐能不能活下来.而不是事实的真相.邓大姐能活了才是我们的希望.
如果邓玉娇右手抓刀,应该最先刺中的是左部还是右部?不管是正手还是反手?
如果邓贵大用左手压住邓玉娇肩部,应该是左胸靠前还是右胸靠前?
邓女用刀刺死了邓男这已经没有疑问,疑问在于她是不是正当防卫,也就是在邓男是不是正在实施强奸。
在这点上。难道邓男不是疑罪?
其实都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邓被控制住了。
1 关于法律中对正当防卫中明确规定,对正在执行杀人 放火 抢劫 强奸 等行为,拥有无限的防卫权。此时无所谓防卫过当。也就是说假如当时有200个人,在房间里对某人实施强奸的话,被某人全部杀掉,那么也是正当防卫。
问题是,土鳖国的法律在纸上是一个样,在嘴上是另一个样。目前看来,防卫致死时,真正被判为正当防卫的可以说凤毛麟角。
2 关于强奸未遂的认定。推己及人啊,包子我认为强奸要完成如下事实:
1 控制被害人 2 脱衣服 3 XOXO。
其中未完成3 的应该是未遂,完成3的是既遂。而一般来说由2判断为未遂比较常见。但是要看到1是2滴必要条件,(否则那就是通奸了)而2并不是必要的条件,只是充分条件。能否完成强奸,主要靠的是能否完成对被害人的控制。糯米圆子兄所认定。链接出处非脱衣不可判为强奸我认为有点教条化,假如受害人身穿情趣装,是否就不能判定被强奸呢?
此外犯罪分子的主观性:如身上准备着绳子 麻药 伟哥 安全套等等预谋犯罪的工具。
案件或行为的客观性:如被勤奋的偷窥狂先生发现,被热心的小脚侦缉队发现。
比较离谱的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高呼犯罪口号:别跑,我要强奸你!这算是比较明显的主观犯罪意图了。但目前来说比较罕见。
而就客观而言,大家可以想想啊,邓作为一个被两个壮年男子控制的小姑娘,而且刚才两人的谈话已经明确提出了性需求,你觉得她会认为,这两个人只是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想跟她探讨一下如何接待国家干部吗?换了你,你会在这种情况下和这二位谈谈在经济危机下如何构建河蟹社会吗。
此外,邓的身份不是主要问题,假设邓是性工作者。她一样有拒绝的权利,而破坏这权利行为则构成强奸。
3 出事后,公安对邓的态度和对黄的态度,就可以看出他们想控制案子的大致走向。只可惜水平太烂,被老百姓都看出来了。土鳖国的法律维护者的日常工作大概就是破坏法律,如果他们都有建筑学院和稀泥专业的文凭还好。问题是,相当部分的似乎小学都没毕业。如果你的安全受到威胁,你能指望谁呢?你自个儿。
在紧急情况下,别考虑正当防卫与否,你自己的生命最重要,坐牢3年要好过住骨灰盒。
可是如果考虑到你需要证明,违背当事人意愿,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是为了与其发生性关系,脱衣服似乎又是绕不开的坎儿. 毕竟虽然戏法儿人人会变,一些必要步骤总是绕不开的.
情趣装的问题上,难点不在于如何认定侵犯人身自由,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愿...
后面你提的是犯罪准备和犯罪中止问题,如果限制在邓玉娇案内考虑,邓男并没有此类犯罪准备行为,也没有中止问题.
最后一部分确实是难点,也是此案颇受公众关注的原因.
但是,以此假想发动正当防卫,就如同遇到匪徒刚喊一声"抢劫", 就冲上去一刀把"匪徒"干掉一样.发现对方带着刀真想抢还好,要是对方就开了一嗓子玩笑呢? 也按照防卫过当来讲吗?
如果是的话, 是不是一些人的生命安全高于另一些人的?
如果不是的话, 邓女这案子要怎么结?
总之,这案子判起来难了,呵呵.
什么司法独立与公平,合人意的,人才同意是公平的,嘿嘿.
量刑也是错误的,执行人也是错误的
实在是让人难以判断,这事实是真的,还是假的?
清楚明了,有趣有趣.花您
我一位上过山的朋友说,上过山的人都成了法律专家,在里面有空就研究刑法,想从中找出怎么能减轻自己的事。如果山上不让申诉他们还研究什么?
另一位相当铁的朋友,在里面干了两天活(不重,坐在那里安装小电器)后管教见他腰有毛病就不让他干了,每天可以躺着休息。
下面两个俺在河里提到过,一位是蹲拘留所,警察问明了他是因为与保卫干事打架进去的,他就可以不守狱规,别人白天要规规矩矩正坐在炕边,他就可以躺着,还默许他公开抽烟。忘了说到的一件事是他的师傅给他送烟进去忘了送火柴,但里面人没火也能点着。
另一位我说过他出来时比进去前胖了。没说的是他进去后没多久发了一次心脏病,幸好一位狱友大声呼救才保住生命。之后警察见他以前的工作与医沾点边,就让他在里面的医院(卫生所?)当卫生员。这位一直在申诉,结果是改正后放出来。
所以陪审团制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需要法律条文,人的心中就对一件事情有本能判断。
现场共六人,至少两人完全无利害关系,另一人利害关系不大,硬说谎没什么好处.只是现在还没有公开,毕竟是侦查阶段吗,而且这个公理式的判断在刑法条文中是有具体体现的,有法条,引法条;无法条,引原则;无原则,引公理.再从公理推知原则,运用于具体案件中.法律的好处是自成逻辑,是最像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
当然,再怎么象也架不住人,高架桥都能倒,那可是纯工科.阿壳兄的行业,有同行被欺负死了.
邓作为一个被两个壮年男子控制的小姑娘,而且刚才两人的谈话已经明确提出了性需求,你觉得她会认为,这两个人只是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想跟她探讨一下如何接待国家干部吗?换了你,你会在这种情况下和这二位谈谈在经济危机下如何构建河蟹社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