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民族英雄 的话,岳飞都有人非要纠葛呢
是挺英雄的一女孩子。不过王法无情,看看怎么判吧。
再次鄙视说邓MM是卖的的人,一个娱乐场所,既有KTV部,也有洗浴部,ktv部里面既有陪酒配唱的小姐,也有上酒点歌的服务员。邓MM是KTV服务员,不是卖的。。。。。
后来想了想,估计特殊服务就是指做大活,最后双方会发生性交。而异性洗浴估计是指女服务员半裸或全裸陪男客人洗澡,最后通过口爆推油打飞机等方式来让男客人满足,但是不做大活,双方并没有发生性交。
这个东西大多数人应该是把两者划等号的,但为什么会特殊强调呢。我记得以前看过点东西,说中国刑法的强奸罪好像如果男方强迫女方比如口交是不算强奸的,只能算流氓猥亵,必须得是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才能算强奸,当然实际的强奸犯不会那么傻,把自己的命根子送到受害者嘴里,万一人家一口把你咬掉了呢。这个记忆不知道是否准确。
就强奸而言,杀人是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
前提是:确实是强奸
另外有个适时的问题,也就是:强奸侵害正在进行中的反抗,而不是事前事后。本案符合条件
记得好象类似的有7、8个,抢劫、绑架、贩毒等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罪行,防卫中死人都不算过当的
你学法律的吗?我们家一群在法律部门工作的,都没这么说过。
强奸应该也算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手段吧。
一般认为的无防卫过当的包括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杀死对方并不是中止强奸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抄的那个网页内容有疏漏。正确的如下: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硬要扣法条的话,那就是看这种防卫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主要就是这两点吧,如果有证据能够支持确有强奸行为正在发生,邓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
后面还有个尾巴,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怎么强奸也算在内吧。
贴个09年修订后的刑法条款吧。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被判那位是有点冤,谁让他自己在笔录里承认有强奸意图呢。
不过既然有人无凭无据抛出了“民族英雄”,偶也只能顺其雅意挑一个比较不乱搭的“巾帼”了。
其实楼主说得一针见血
这种描述是可悲的。但很无奈,没有办法,都说“时势造英雄”,而眼下的“时势”——偶也主观一下,怕只怕遭遇可悲的邓女士终被某些人某些团体某些阶层硬生生逼成“英雄”
如果这两位大律师被周星星发现,说不定立时风生水起,成就一对笑坛巨星呢
你是学法律的吗?哪个老师教你强奸反抗的时候杀人一定是正当防卫?你随便去问一个法律科班出生的看人家怎么说的。法条上的东西都是泛泛而谈,你问人家,要不要看看司法解释,要不要酌情而定。
和必要条件没有关系吗?杀人是中止强奸的必要条件吗?一定要杀了他才能制止他强奸吗?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不可以有其他不伤害他性命而又中止了他强奸行为的方法吗?
要按你这么说,随便哪个网友喝醉了酒春情勃发,猛扑一个小妹妹,然后被杀了都是活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