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 王维宪
集体土地大过天?
不说城市规划,公路、铁路等等建设,都要涉及到集体土地,都要涉及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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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恰恰相反,这个应该当事人上诉。你违章闯红灯,是不是还要警察上诉至法院?我已经说了,拆迁之前是有拆迁通知书的,算不算符合法定程序?
2、呵呵,我说必然当然是我自己的看法,有这个看法是因为他五合法手续就开工建设。当然,我的看法只代表我自己,非要说杀人只有法院可以判决,所以就可以不听其他人的劝阻去杀人?
3、跟拆房有极大的关系:按照合法程序,办理了合法开工手续的建筑,有没有房产证都要给予合理补偿的,而违章建筑是可以不补偿,甚至还要罚款的。如果这家当事人有合法开工手续,补偿是不会那么一点点的。
我说的是成都的事情,开篇就说了,你看不到?
2007年通过的是升级版?
96年规划要在哪里修路你我是不知道的,但并不影响他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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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07年以前我们都可以随便修啊,原来我们的房产证来得那么容易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你真的不愿意看见这一条吗?
违章与否,真的不是你说了算啊
青岛和成都的有本质不同
青岛那件事情,开始就是政府违章建设小产权房,是政府违章,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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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看看86年的土地法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1、恰恰相反,这个应该当事人上诉。你违章闯红灯,是不是还要警察上诉至法院?我已经说了,拆迁之前是有拆迁通知书的,算不算符合法定程序?
当然不算了,又不是国有土地,不适用此程序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已经先违章,本该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何需适用此程序?
2、呵呵,我说必然当然是我自己的看法,有这个看法是因为他五合法手续就开工建设。当然,我的看法只代表我自己,非要说杀人只有法院可以判决,所以就可以不听其他人的劝阻去杀人?
哦,就是不听劝阻杀人还是要法院确定的,不是您可以判刑的吧?
======呵呵,我只是说我认为杀人是违法,可没有说我可以判刑,要是不相信我说的话,当然可以试一试
3、跟拆房有极大的关系:按照合法程序,办理了合法开工手续的建筑,有没有房产证都要给予合理补偿的,而违章建筑是可以不补偿,甚至还要罚款的。如果这家当事人有合法开工手续,补偿是不会那么一点点的。
哦,已经说过了,请人民法院裁定。论合法程序,拆迁的人出示了什么合法证件没有?
===============你问的是和有合法手续与拆房之间的关系吧?别扯远了。
另外,你怎么知道没有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的法律由谁制定的?人大。人大又是谁在工作?具体的人而不是死的法。由于工作关系,俺接触过一些政法大学啊北大啊法律方面的教授,他们就说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是委婉的说法,俺找了个人民日报今年3月11号的稿件
看出名堂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啥意思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有60年了,不是30年,怎么就提经过30年艰苦努力呢?俺们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漏洞百出,这是某个为全国人大修法滴专家说的,不是俺编造滴,当然了俺不会给出这人名字,你可以一口咬定俺在造谣,俺也不会给出证据。这还算客气的,俺见过最狠的一个教授,居然在前几年给人大的意见中提出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不符合现实国情,要求修法,结果当然毫无疑问滴被据了。
这是北京制定法律的一部分人的看法,地方呢?别人用过一个很客气的说法:“南方沿海的官员总体来说更懂得藏富于民的重要性。”这话估计你也看不懂,俺翻译下——这些地方官员领导民营资本违法。偷税漏税,无证经营是常态,地方财政收入大量瞒报。要是严格按现行法律办,广东的企业不说全死,抓一半起来一点问题没有——先查有没有偷税漏税的,再查有没有行贿受贿的。
回到拆迁这个事,实际上修改拆迁相关法律的呼声早就有了,成都自焚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索。你在这喊维护法律,北京立法的早把你卖了——人承认这是恶法并要修改了。
至于公共利益,要是党的官员都真的只想着公共利益不掺点私货,那真的是和谐社会了。恐怕大量的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私人利益之实吧。用英国人的谚语——俺们不怀疑爱国主义,怀疑的是叫嚷着要别人爱国的人。
我们家亲戚最近两三年拆迁的有三户,有些情况还算了解。
基本上,即使是私自搭的房子,也会有讨价还价的空间。不会一点不算,但是狮子大开口,就要看你有没有人了。
总体情况是越来越好。
潘蓉和唐福珍的案子,关键是体量太大。一方不松口,就不好办。
法院只不过是打官司时判决认定合不合法,没人起诉法院就不能介入。
如果任何牵涉法律的事都要法院从头就介入,现有的法院人员扩编十倍都不够。
你怎么知道执法队伍不合法?
只要没手续,就属私搭乱建
规划局就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