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现在居然不能收回自己送出去的花,这是为嘛呢。
我看过一个纪录片,美国专门有个替‘犯人’申冤的组织,他们受到‘犯人’的喊冤信件之后,会决定是否帮他出头去做DNA鉴定。
很多案子,都是‘犯人’受到美国警察的压力,而做出认罪‘口供’,然后被米国陪审团判定有罪。对陪审团的采访中,他们亲口说:他们无法相信一个无罪的人会承认自己有罪,所以认罪供词对他们影响非常大。而这些认罪供词又是那些无辜的人在警察的压力之下给出。
所以你的说法完全是不成立的!
美国有了米兰达规则,仍然有很多冤案!美国有了米兰达规则,仍然有大量的警方强迫嫌疑人认罪的行为!又因为有了米兰达规则,法官和陪审团于是更相信被告的自供状是可信的,当庭翻供是想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
这些都是按你以上的原话推导、整理出来的,于是……按你的逻辑,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告的权利,应该废除米兰达规则才对嘛。
一、是龚钢模自己不认全部罪名,他在法庭上也是这么说的,请问他为何举报李庄?这不是在害李庄吗?他不是在报假案作伪证吗?是不是也应该让李庄检举他虚假供述?
二、律师作伪证当然是违法的,就象没人反对打黑一样,但不能随意罗织罪名证据。李庄伪证的证据都是一对一的人证,为什么不能相信李,而单单信任龚、吴、马的证据呢?共同作伪证的吴全有、马晓军另案处理吗?是不是为找不利李庄罪证才把他们拘押?事后悄悄的放了?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说不出庭的证人证言未经对质就可以采用,这个很重要,是很多公检机关和法院在故意曲解和滥用我们对执法机关信任。
你举得死人的证言例子很典型。我认为没有其他证言证据证明死人证言真实性的话,就不能被采用,理由是你不能判断是否在诬告。我们是不是找个不愿出庭证人的证言来证明药加馨激情杀人?法院会采用吗?当然不会!
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本案跟什么法律原不原教只,没什么关系!跟诸皇子争位才有关系。
大家心里都有称,天朝目前法制真是好,治安真是妙,家家户户都不在窗户上装铁杆子,小区也用不着保安看守。
米帝真是黑暗,治安真是差,冤案一大把,和天朝那是不能比了。
哈哈,有力量
我就碰到过好几起了,甚至有个法官直接私下跟我们说,这个官司你们赢不了,我也不敢判你们赢。
中国人只是比较健忘而已,55年到文革结束前,多少案子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就被判刑。现在只是稍有改变,就有人吹鼓不要程序正义了。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
其实还不如直接说中国人习惯了有个英明神武的皇帝。有错也是皇帝暂时昏头了,改了就好。
最恨这些装逼知识分子!
大家包括我首先和最主要反对的观点,就是你楼顶一开始就给人明显的那种印象——认为因为李是辩护律师,所以其期间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约束,更不应该允许被告人揭发检举。现在你退到龚是不是假揭发、李庄是不是受了污告,那其实根本是两个问题了。前者是原则,后者只是个案的具体真相曲直。
对于李庄案,我觉得没啥好再多辩的,其中的关键一点没有争议定,即:李庄有没有教唆龚以受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以前的供词,从而超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律师向被告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界限。有,李庄就涉嫌犯罪,没有,龚就是污告。为什么人们普遍相信李庄有过教唆呢。因为除了众所周知的李庄们的前科经验,这次其实还有录像(据显然是较亲李庄方的《财经》的报道),无非是这录像因为程序限制不能呈堂,但不代表于是这一客观事实就不曾存在于本位面了。
至于证人证言的采用与否,也是同样的问题。你承认了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证人的证言是否被采信,并不一定与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辩方反质询必然挂钩就行。你及其他部分法学人士认为应该有此必要,那只是一种学术看法,除非得到更高级法院或两高院的正式司法解释支持,否则不能也不可能成为否认李庄案审判有效性的理由。
再顺便说说对于证人证言是否必须接受反质询方为有效的看法,还是以对待“死者证言”的态度为例,直接用简单的“可以采信或不能采信来要求站队,我实在不能理解这是受过训练的法律人的反应。没有严肃公平的观察者会认为只要有人,活人或者死人提出指控,其证言就必然在法庭上成立,现实中不光是有污告的可能,还有其它误看误听误判等等各种意外的可能,任何证人证言(其实证据也一样)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各种背景来判断其是否可信,这是人类社会有法律以来就共通的规则。当代的两大法系对之的区别,无非是大陆法系把判断的权力都交给了法官,而普通法系则多交由陪审团。
让控辩双方互相交叉质询对方的证人证言,对于“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各种背景来判断其是否可信”理论上确有帮助,但请注意,没有任何逻辑可以推出“只有经过当面的交叉质询,才能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各种背景来判断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信”这个结论。从理论和实际中,根据已经形成书面文字的证言,律师完全都可以搜索其中的漏洞,并向法庭指出,然后由法庭决定是采信与否。
为什么一定要经过“必须经过当面的交叉质询”这个环节呢?注意是“一定要”,说白了“一定要”增加这个环节并把它上升成审判的关键重头戏,对谁最有利呢?并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或控方,又或者法官、陪审团,当然更不是社会整体。只有对擅长语言表达、同时又精通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律师才是最有利。普通人有可能由于不适应法庭的气氛,产生心理上的障碍,从而影响在作证时的表现,而律师们则会在这里面如鱼得水。这不是什么无据的推测或是恶意的污蔑,而是已经发生在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赤裸裸的事实!
最后,欣赏一个让律师们能随便教唆被告翻案后的绝妙案例吧:
福田孝行杀人案:
案件细节案件发生
被害人本村弥生与宝宝
1999 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本村弥生】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料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本村夕夏的尸体。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三审,由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辩护团的主任律师——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弥生】以及【本村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日本核危机,让我们了解了毫希伏和微希伏的含意,也可能挽救了潜在的中国可能发生的核危机.李庄案件让我们了解了中国法律运行的现状, 无数大律师的分析给国人进行详尽的普法,其意义也是深远的,必将影响未来的走势.
西方资产阶级法制正在走向一个极大的误区,就是法律不是维护正义公平而是维护法律本身。
中国亦如此
所以人民生活幸福得跟乌有之乡似得。
“道路以目”难道是西方谚语不成?
历朝历代造反的,难道都是西方派来颠覆我中华文明的破坏分子?
文革还没过去多少年呢,当年神州莫非天雷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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