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把“你们”改成“他们”:
法律就是 他们 法律精英独享的, 我们 讨论就是满嘴胡话
这种情况,据我所知,似乎是法制发达国家的现实。
当然,我的一孔之见,很可能是错的,河里在海外的朋友多,顺便印证一下:
1、类似本楼,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问题发表如此大胆的看法,这样的言论是很少见的。普通人首先不像中国人这样热心法制问题,因为法制已经建立上百年了,是日常的一部分。有事就找律师聊个天,一小时也就100镑,和普通人讨论也没用。当然中国在发展中,需要这种热烈的讨论。
2、法律严密复杂,历史久远。普通人已经不知道这个法律系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从他的父母出生就是这样子了,几乎是风霜雨雪、地震雷霆一样的天然的东西。大多数人,即使知识分子,比如大学教授算知识分子吧?都非常谨慎,唯恐犯法,内心有一种畏惧。
杀人放火有可能捞出来,因为杀人放火不一定是犯罪。
法律问题还确实要交给专业人士,这个跟医学很像,看病一定要找医生。医生里当然有不好的,但其他还能选择什么?
另外,程序和正义是分不开的,程序正义是唯一的正义。除非你是当事人,否则怎么知道发生了什么?站在第三者的观察位置,无程序的正义,你怎么知道是正义?
关键是代表谁的利益,替谁说话。现在薄的行为就是代表老百姓说话,就是无产阶级,至于是不是无产阶级里面的机会主义分子,会不会背叛无产阶级利益,这个再说。
薄是三种人的证据在哪里?
薄蹲大狱,不是因为三种人吧。
继承了英国的体系,司法独立,在现实中对行政权力有制衡作用。历史上出现过最高法官集体抵抗,抗拒总理任命的情况,法官集体基本是自治的,素质据说比较高,肯定比复员军人强。当然,我只看过个别报道,也许很腐败,了解不多。
印度这个国度确实是个迷啊。
如果有钱就可以拖延,这个问题,如果法律确实这样规定,恐怕你只能这么办。我的看法,司法系统的作用,就是严格地按照文本、按照程序办事。法制就是一套办事的方式,具有工具性,他并不天然代表正义。如果法律规定不得拖延,就不得拖延,如果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就必须尊重拖延的权利。如果法律文本是为人民服务的,就为人民服务,如果文本是为纳粹服务的,就为纳粹服务。
所以,法律由人民制定,为人民服务,这个话好像也可以商榷,加上“应该”二字,就对了。
还像周星驰电影里一样,要死者家属赔偿他精神损失费呢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我原来一直是这样以为的,现在发现原来你家有权有钱,杀了人偿命还是很曲折很复杂的啊
法律的目的是惩治,为了完成这个目的需要有一定的手段,程序就是手段的一种。这个手段是服务于法律惩治罪犯这一根本目的。背后的逻辑在于每冤枉一个好人就等于放过一个或几个罪犯,而不是所谓的公平。执法和犯法就象是猫捉老鼠,天敌之间要是公平了就是天下大乱的开始。
辛普森被警察发现时,承认了杀妻,但是警察忘记了米兰达,结果证词无效。血手套等物证不足以证明杀人,于是无罪。
老师讲的时候,对比了中国法律,我还记得。
1、刑法法庭审判辛普森无罪,但是美国民事法庭可以重审,结果判得辛普森把底裤输了。
2、按照中国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包含法律事实,即刑事审判的结果,如果在中国,民事法庭就不能重审了。
这里没有谁好谁坏,法律体系不同而已。但是在刑法的谨慎上殊途同归。
“刑法是要杀人的”,刑法调节手段的特点是“不可恢复性”,“你的30岁永远不会回来了”。所以动用刑法要谨慎。
米兰达这样的规定,确实有点超出普通人的理解,但既然如此设计,就一定是有道理的。这方面我相信立法者,他们是专家。伽利略不说,谁能想到大小石块以同样的速度下落?
判决书里面这样说的:“你用你的脑袋和胸口打了王子的拳头和靴尖,让王子感到疼痛,所以要判你死罪!”
李庄也是人,当初交易也能理解。不过伸头也是一刀,缩头更是一刀。接着坐吧。
陈有西披露当时认罪背后的情况。下面部分转载,供批判。
李庄连续剧第二季开始了。这一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第三、重庆的目的,是想用这次自以为罪证确凿、理由扎实、准备充分的审判,来挽回其声名浪籍的司法形象和政治形象。但是这次他不用审,就已经输光。为了掩盖一个已经犯的错误,为了不让李庄出狱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他们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关强权。强判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他涂黑,只会让更多的人进一步认清所谓的中国司法的本质。把李庄判上十年,重庆会输得更惨,比现在还惨。基本上这段政治史(已经不是司法史),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人到现在都会没有想到这点,我很惊讶。或许他们也明白,也准备了,已经没有退路。既使自己死,下台,也要拉个垫背的,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让这个搅局的李庄好过。只要我在位一天,我就不让你出去。
第四、到今天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李庄认罪是假的,他从不认罪。他的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的。本来这些话可以让李庄出狱后说,现在他只要没有被精神病,不傻掉,我相信在这次开庭中是一定会说的,李庄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专案组通过法院,也一直告知高子程律师不开庭了,高律师和李家属于是决定请一个北京有名望学者,先拟请张思之、陈光中,后请了刘仁文,提供一份书面的辩词,我不再参加二审辩护,我完全同意,因此一直没有再作出庭准备,也一直没有见上李庄。而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他们的背信弃义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不只是缓刑变实刑问题上。高子程律师说:“重庆疯了,真的疯了”。他们对公开开庭大张旗鼓地在华龙网上进行事先宣传。并在开庭时由华龙网独家进行选择性的庭审直播。开庭十分钟即曝出李庄认罪的让全国目瞪口呆的大新闻,一切尽是事先策划好的。李庄家属和高子程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得知这一变卦,前一天下午才匆忙来电,一再要求我继续参加二审辩护。我出于道义再次同意出庭,从温州中级法院法庭上请假赶往机场,连夜飞重庆,通宵写出二审辩护词,出席了上午九点的开庭。李庄当庭认罪时,我一再提醒他要注意后果,示意他不要搞投机交易。在李庄仍然同意认罪后,我立即申请二审法庭休庭,按最高法院认罪减轻程序直接由律师同控方进行诉辩和解,目的就是不让其开庭搞臭李庄的闹剧如期上演,同时将认罪程序法庭化,将看守所交易公开化、法庭化,记录在案,让缓刑不变卦。但是重庆早已志在必得,检察院坚决不同意休庭,法院配合检察不同意我的休庭申请,决定继续开庭。李庄为了揭露真相,同时想玩玩重庆公检法,做了配合认罪的傻瓜。于是才有了李庄法庭上时而大怒时而检讨认罪的闹剧,让华龙网做足了文章。中间休庭时,李庄请法警请我到后台羁押室会面,我质问他为什么要认罪?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注你?你知不知道全国律协、全国政协、司法部都在关注你?李庄一再请我谅解,不要发火,他说到9号结果出来,我就知道原因了,先不要急。我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不变卦?不会骗你?李庄说他们不敢骗我,我有把握,我有秘密。我说你还是太天真了,你铸成了大错。李庄过于轻信了,低估了一些公权力人士的卑鄙和无耻,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巧,精心迷醉于他的“藏头诗”,过于忽视了重庆裸奔的决心。大错铸成,导致了全国律师对他的切割和痛批。但是我理解他。我相信在这种全封闭的环境中,在软硬兼施的高压下,很难有完全清醒的人。一审硬判后,李庄对在重庆能够寻求到司法公正这一点,已经完全绝望,他想走一条投机取巧的路。我辩护过那么多高官,基本上没有许云峰,李庄也未能免俗。特别是重庆发生了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群体关押室,中午十二点半能够在门框上自杀成功这种事件后,我更加理解李庄即使是狗洞也想尽快爬出来的心态。所以我当时就写文章说:李庄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强悍的人都会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普通百姓的。
假如李庄去唆使人家作伪证,还会自己录个像?
另外,你提出了的假设证人都死光了证言的效力问题,问题是证人还没死光嘛。龚钢模同志在CCTV侃侃而谈,从检方笔录看各位证人跟检察院凌晨5点啊,凌晨2点啊就起床交代了,到了法院就
[QUOTE]2日上午的李庄案二审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的龚刚模向法庭称:“我头晕,我不想作证,我想回看守所。”
法庭经评议后决定,尊重龚的意见,允许其退庭。关于其他相关问题将在庭审结束后,由法院向龚证实。
凌晨2点就不头晕了?
如此为黑社会老大的身体着想,这算程序正义吧?真么不坚持实体正义了呢?
如果你再展开看庭审,会发现坚持程序正义其实是检方
比如说李庄要求公开录像,检方说没有。
辩护方说
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证明,李庄没有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
检方说
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主体资格;
其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虽然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媒体从业人员不具备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主体资格,因此,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资格。
辩护方说
龚刚模的讯问笔录及龚刚模案件中陈涛、向爱华、张孟军的讯问笔录证明,龚刚模在李庄介入案件前就有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的供述;
检方说:陈涛、向爱华、张孟军的讯问笔录与本案无关;
总之,最后结果就是,黑社会老大死刑免了,这就是各位追求出来的实体正义?
德国刑法是有两把刷子的。斯大林在大清洗前,不得不花功夫把刑法给改了,改的部分是犯罪构成(也叫犯罪体系论?),是犯罪论的精华。之后判刑才比较方便,否则法官忠领袖时会有种种掣肘。
犯罪体系,大致是一段类似三段论的范式,考察客体、主体、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如果一个犯罪要成立,要先看A,如果A成立,再看B,如果B成立,再看C。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成立犯罪,等等。高度概括,是刑法学的基础。
斯大林怎么改的?我记不清了。中国学习过苏联的法律体系,又是怎么一个历史沿革?这样的问题,我高度有兴趣,但没有读到过文章。中国法学界整体水平偏低,很多所谓权威著作做不到文字清通,这样的历史问题大概乏人问津,也可能说话不方便。
工业品都有相关国家标准,产品只有满足国家标准就是合格的。
客户不信任的话,客户要自己去取证:委托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测量,与国标进行对比。
比如矿泉水,国标肯定有细菌指标。客户不信任工厂出的合格证的话,可以委托公证处取证样品,委托质检机构出检验报告。当偏差超过允许上线的时候,才可以上法庭去打官司。
工厂生产过程中的状态记录,也不可能像你说的那样全面检查记录,也只是抽样检查,关键指标检测等等。
工业品,绝大部分都是没有国标的
即使满足国标,也不见得就是合格的
要自己取证,而且显然不可以作假
抽样检查和关键指标检测,是建立在全面检查和检测的基础上的,否则的话,怎么知道该如何抽样,又有那些参数是关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