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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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也即是你承认全案依靠的是都是口供了?

也就是你承认检方拿不出录像来了,全案都是警方扣押下的证人口供,而且是很多证人不出庭对质的口供。

其他媒体的报道在没有得到客观证实前(比如说你拿得出重庆给北京的电报吗?话说现在还有用电报的吗?),不足为讨论法庭审判层面的证据。

那重庆拿的出李庄指使的录音吗?都是口供,真么中青报的不足为证,而几个黑社会分子的口供就算证据得到客观证实呢?你认为中青报等等伪证重庆给北京电报的可能大,还是几个证人迫于压力伪证的可能大?

既然只有口供,

你给我分析一下,龚钢模在CCTV说的“眨眼”能作为证据吗?

家园 那公诉人宣称李庄嫖娼,那总是法庭说的吧?

这你能否告诉我证据在哪里?总不能说诽谤名誉就不是犯罪了吧?

现在铁的事实是,检方在法庭上称没有相关录像。不管它对检方有利没利,没证据证实它存在之前,它就是不存在的。法律是讲证据,不是讲猜测的

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你有没有发现,在我在本贴发言之前,大家大谈录像啊,程序正义啊。

现在呢,倒过来了,连您也斩钉截铁的宣布没有录像,就是没有,你看,我们这点达成了一致,证明了本案并没有录像物证。

那以后大家就应该着重研究“眨眼”的逻辑性,那你看,口供的“眨眼”算教唆犯罪的证据吗?

家园 这种辩论伎俩玩起来有意思么?

在开头,我说,美国宪法从1787到现在,稳定了200多年,比60年换了四次的中国宪法稳定。你辩称人家有27个修正案,相当于改了27次。

然后我告诉你,中国每部宪法也都有修正案,而且每部宪法之间国体政体的描述都不同,属于另起炉灶,和美国的修正案有不同。你又翻出一个177x年出现,只存活了10几年的美国前宪法。你是想用这本200多年前就退休,一共只存活了10多年的宪法,来证明后来那用了200多年的宪法不稳定吗?

所谓辩论,总要围绕主题,你这样信马由缰,只关注前一个帖子而不管整个论题的脉络,就可以证明阁下逻辑思维能力有欠缺,也就无怪乎说出那么多让人感觉奇怪的言论了。

家园 你不是同样的辩论伎俩吗

中国的每部宪法确实是重启炉灶,但是集中在哪个时间段?

从建国开始算1949-1982,这其中33年有4部宪法,确实很多.但是呢从1982年到现在一共29年改过了吗?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的宪法会重大修改或者另起炉灶吗?

美国至少在建国初,也是有一部只存活10多年的宪法的,也就是说,在建国初期阶段,由于国内外形势以及建国后各种矛盾转化的需要,宪法是可能需要另起炉灶的.而在一定时期后就是小修小补了,中国从1982年到现在不正是小修小补阶段吗?

也许你只是想证明4部就是比2部不稳定?

家园 这个你用力在证明本来就没有分歧的观点,或者说你硬生造出了

一个与你上面宣称驳倒的对立观点。

你看,我们这点达成了一致,证明了本案并没有录像物证。

——请您找出前面一个宣布本案呈堂证据中有一录像作为物证的发言来。大家都是在说,因为根据报道,而愿意相信其实确实存在一段录像能证明李庄教唆龚,但这与检方的正式立场一点关系都没有。

本楼中,对李庄案这个个案具体的看法与对整个司法体制应该更重视程序还是实质正义的看法是两个概念,而在李庄本案中,程序问题对于判决的影响与公众对于李庄案的观感又是不同的两个方面。

我觉得你一直在把不同的概念的混在一起,然后宣称是别人的观点,再加以批驳,这不好。

另外,你可以承认李庄方的所谓录像,检方没有任何义务要去证实存在与否了吧。

家园 如果你不是胡搅蛮缠,我也不用发挥辩论技巧

本来我就说过法律几百年不变没什么光荣的,但是你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事实就是美国宪法就是另起炉灶,而且经过27次修正案已经把每条每款改得面目全非,所以美国宪法既不唯一内容上也不连续,你只要承认这个事实就行了。所有事实我最初就说得很清楚,可是你一遍又一遍的纠缠在宪法这个题目上狡辩,现在反过来说我“只关注前一个帖子而不管整个论题的脉络”,那你怎么突然之间才恍然大悟,逻辑思维突飞猛进,意识到还要关注整体的脉络了

家园 前面说检方有录像的一大堆,我建议你回头去看看帖的前半部分

我觉得你一直在把不同的概念的混在一起,然后宣称是别人的观点,再加以批驳,这不好。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检方声称没有录像,但这是本人公布庭审言论的结果。

如果不是本人列举了庭审实录,必然导致相当网友被误导。

当然了,黑岛人您跟他们不同,您早就知道了这个检方没有录像可公布,您只是不说而已。

本楼中,对李庄案这个个案具体的看法与对整个司法体制应该更重视程序还是实质正义的看法是两个概念,而在李庄本案中,程序问题对于判决的影响与公众对于李庄案的观感又是不同的两个方面。

那就说一条,无论什么正义,都不能违法法律。

特别是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警察没有自由决定违法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行使其最高权力。

任何鼓吹警察要独立出来,高于立法权行使警察权力,是对人大权力和法制精神的蔑视。

老百姓重视破案率,不是要求搞非法逼供,诱供来提供破案率,这样也许能提高破案率,但更能让良民受伤害。李刚案就是一个例子。如果老百姓认为有必要监视律师和当事人会面,要逼供,自然会通过人大立法修改相关法律。在老百姓还没有做出这个决定之前,请勿自行授权警察违法。

如果非要认为实体正义就要藐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不办,可以,但请不要通过正常程序的法院系统,可以请国安局秘密行动。

另外,你可以承认李庄方的所谓录像,检方没有任何义务要去证实存在与否了吧。

那就看,你是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证明了!

如果你是从程序正义来看,我没有查法律,也许有可能检方莫须没有义务。不过从实体正义来看,那就有问题了。如果检方只调查有罪的证据,而对对方可能的无罪的证据不调查,肯定是违反了实体正义的。

张-春桥在法庭上一声不啃不辩护,不等于检察院就可以只关注其有罪的证据。

家园 说得好,宝推!

特别赞赏最后一段:

民主、自由、普世,都是可以善意解读的,特别是民主和自由,本就应该是民众期望的幸福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在这个论坛里被某些五毛恶意解读甚至妖魔化了。但是,把什么东西扣上民主、自由、普世的帽子,不意味着你的反对就是正确的,也许仅仅证明了你的扣帽子能力而已。

家园 我想说的是200年比30年长,你能明白么?

200年逐渐修补,体现出一种稳定性。

宪法是皮,所有其他法律都是毛。把皮剥掉了,毛也要换吧?49到82从宪法的频繁变换可以体现出中共立国初期治国思路处于探索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变化就比较大,稳定性就是差。82宪法至今,明显表现出稳定的趋势,但是你不到三十年发展,难道好意思说比人家200多年的那个更稳定?!

我最近这几个帖子,其实都是为了更仔细的说明前前前前面那个得了7花2草帖子里的一句话

美国的法律连续运行200多年了,比起最近60年换过4~5本宪法的中国,其稳定性毋庸置疑,里面自有其值得学习的规律。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才是正确的态度,全盘否定和全盘接受一样,都是不对的,就像是处于被迫害妄想下的呓语。

我没有使用什么技巧,一直在摆事实讲道理,一个帖子解释的不够细,下一个帖子再细化。

而那位领班军机大人,对我那个贴里的一句话,对里面的其他内容视若不见,不知是无言以对还是别的什么原因。也许是因为就这一句我解释的不够清楚,让他以为是漏洞可以抓吧。

如果你舍得付1铢钱,可以去看上面我对邻班军机http://www.talkcc.com/alist/3361790/2 这个帖子的回复,里面提及的人物,都是他在前面帖子里先提起来的。如此人品,还自以为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一番胡言论语,十分令人不齿。

家园 您不必再跟这个人争了,他的想法是他属于“好人”,神马

法律和程序正义都跟他无关。以下是他的原话:

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惩治犯罪,本来就和遵纪守法的好人没关系]/QUOTE]链接出处还有:[QUOTE]你要是没犯罪,有没有沉默权程序正义跟你都没关系
链接出处

他还认为律师不该存在:

我觉得律师的存在真是败坏伦理,道德沦丧,虽然可以减少极少数被冤枉的机会,但是减少了所有罪有应得罪犯的惩罚,对那些受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对这个社会的总体效果应该是弊大于利的。
链接出处

看法竟然如此,您觉得说得再多,对他有用吗?

家园 你用的不是技巧,是伎俩。

这么说吧,宪法200多年,修正案27个,你拿现在的版本和最初的版本比较,确实可以得出面目全非的结论来。但是!这27个修正案是这200年里逐渐添加进来的,是顺应彼时社会需求的补丁,对于每一个修正案来说,都是基于当时现有宪法骨架上的调整。这个你能明白么?这和改版能是一样的么?

我在 “你到底是在反对程序法还是逢美必反啊?”这个帖子里说了很多,你只挑出其中一段反驳,我本以为你只有这一段不明白,所以随后几贴也就专门就说宪法的问题。现在看来,你是不是就看懂了这一段,所以咬住不放?后面对李庄案的问题2,您能回答一下么?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我也给你回复了,可惜被骂,那我就不说了。现在这一串帖子,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200多年前建立,并且至今27次逐步修正的美国宪法,为基于其上的所有其他法律提供了稳定生长的条件,这200多年的经验积累对于从82宪法至今刚刚稳定了29年的中国法律体系有借鉴意义”。

借鉴不等于照抄,去芜存菁是题中应有之义。那些给现在的司法实践扣上“原教旨主义”帽子,然后高呼口号,全盘否定的人,是十分愚昧、自大、无知的,其中那些那些胡搅蛮缠,动辄辱骂别人亲人的,更是卑劣。

家园 这个真的有,叫“明传电报”

话说现在还有用电报的吗?

家园 我也明白了,他的观点反正也成不了气候,我绕着走就是
家园 我很奇怪,要求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被你当矛盾

佘祥林、赵作海这些案例能成为重大的新闻,正是因为大多数人害怕被冤枉,才会有共鸣,才会变成重大新闻。街头裸奔也少,怎么不会成为重大新闻?

我非常奇怪的一点是你居然把对破案率的关心和对保护公民权利对立起来,难道要求政府提高破案率,就意味着不要求政府执法过中保护公民权利?在我眼里这两点都是重要的,你随便问一个人,你怕不怕警方传唤,我敢保证你得到怕字的概率远远大于不怕,即使你问的都是守法良民。

像佘祥林案正是政府在最求破案的过程中忽视保护公民权利的结果。

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案居然被你歪曲成“将保护嫌疑人的要求无限提高无限加强”,我觉得你是不是应该去呼吁废除刑诉法而不是在这里代表大多数人表达对有关部门的信任。

家园 不会真的是在问问题吧?

目的是惩治,达到这个目的用的手段当然是各种惩治。这有什么可问的吗?总不会目的是惩治,手段是说服吧?法院宣判:张三犯有XX罪,依法判处说服教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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