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在中央级媒体发布连篇专文,结果上到法庭只有口供,这使得李庄案前后反差很大,中央媒体除去判决结果几乎不报道了。
关于证据有效性,我以将要审判漏罪案为例,就现在知道信息主要是徐丽江在孟英挪用资金案中受李庄诱导作伪证,依据我的浅薄法律知识应该按如下说明来证明其有效性:
1、徐丽江不应该是举报人,而是必须自首或被缉拿在案的同伙,这样他(她)的口供笔录、立功举报才能成立。否则变成一人使坏,别人吃药的现象,或责对公检机关说一个样,到律师那里又说另一个。
2、应有文件证明徐的一百万元是投资而不是借款,会议纪要、公司文件、股权变更、投资协议、工商记录等等。不能只凭徐一张嘴说东道西。必须证明徐的口述证言是有真实背景的,不然即使孟挪用了,也只能判诈骗罪而不是挪用罪。
我在最初的帖子美国没改过宪法?那就好好看看美国27次修改宪法的历史里面就提到了两条:美国有过一部废除的宪法;现行宪法经过27次修正已经面目全非。你避重就轻只提美国宪法修正案,对美国宪法另起炉灶视而不见,还在攻击中国宪法另起炉灶,那我就只提美国宪法另起炉灶的历史,让你没法视而不见。事实就是美国和中国的宪法都不连续,都另起炉灶过,都修正过。对中国宪法绝对有借鉴意义:那就是下次千万不要改版宪法,一定要叫修正案,修正多少次都没有关系,只要不换名字那就具有了稳定性。
对付你这种巧舌如簧,巧言令色的人,我发现长篇大论没有用,写多了反而更给你机会上窜下跳,翻云覆雨,偷换概念。我就捉住你一个错误,让你躲无可躲,直到你承认错误。我从一开始就表示对宪法改变次数无所谓,但是你拿着一本另起炉灶面目全非的美国宪法攻击中国宪法另起炉灶面目全非,不是很荒唐吗?
关于你之前的第二条,其实没什么好辩论的,口供作为中国法庭可接受的合法证据当然有效,没有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所以任何人包括李庄都没有权利强制要求证人出庭。至于漏洞,李庄利用法律漏洞捞黑社会的时候你怎么没有指责他?
国内太多人凭着道听途说走马观花,还有读者,南方周末上的文章在心目中刻画了一个完美无瑕的美国,以为美国的司法制度金光闪闪。其实在美国呆久了的人都知道美国的司法系统问题有多大,很多时候荒唐透顶,这个体系只能保证有钱人不受迫害,既无法有效地惩罚犯罪,又不能避免无辜之人含冤入狱。盲目效仿美国的司法制度是非常短视和不现实的
宪法
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法律的目的是惩治??????
司法独立的意思是,司法人员的行为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包括法院本身),并且司法人员不需要为自己的司法决策承担任何责任。追究法官责任的唯一的理由是受贿和叛国,而证明其受贿和叛国的唯一途径是弹劾——无休无止的议会辩论,过程漫长而且永远别指望能查清楚什么。。。。。
引用那一个法律的目的如何如何在讨论通例上没有意义。作为法律制定出来的根本意义就是不如此便要如何惩治。如果没有惩治就没有法律。这是法律不同于所有规则规范的地方。所有不涉及惩治的都有不同的名称,而法律是所有的条文都对应于惩治。犯法的程度有轻有重,所以惩治也是有轻有重。
实际例子在你这里不能说明问题。
目的,手段,意义,特征被你混到一起搞成一锅粥。
拿不出任何实际的论据,翻来覆去就是几句车轱辘话。
唯有你认定的才是真理。
现实和理念不一致,否认或者篡改现实。
最后,给你普及一下常识吧
在我国,从马克思对于法律的观点出发,是如此总结法律定义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
如果去考我国公务员,这应该是标准答案。
这个定义对法律的目的说得比较含糊,只是笼而统之的将其称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除非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惩治(一群心理变态者??),否则无论如何得不出法律的目的就是惩治的结论。在这个定义的后半部分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实和惩治有很大区别,姑且认为这就是你所说的惩治吧,很明显的一点,在这里,这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庞德在《法理学》里面对西方法律发展各个阶段法律的目进行了探讨,
阶段 目的 手段
原始法律阶段 公共治安或和平 和解
严格法阶段 安全 法律救济
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伦理行为与善良之道德规范相符合 强制实施义务
法律的成熟阶段 机会平等 维护权利
显然,在庞德眼里任何一个阶段法律的目的都不是惩治。而庞德文章里对各个法学流派以及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介绍来看惩治也从来不是法律的目的。
这里我倒不是想说庞德一定是对的,至少在他目力所及范围内没有中华法系就是一个欠缺。但你既然对法律目的这个法理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提出了颠覆性的见解,那么你至少要学学别人的论证方法,去考察一下历史和现实,在客观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你的观点,而不是在这里罔顾任何客观材料,车轱辘话翻来覆去。
本来以为04年注册的前辈,既然能够提出这么独到的见解,必然有不少真货在后面。
我才疏学浅,无论是法律条文也好,大家名著也好,只能在所知的范围内尽力弄些证据。倘使能被前辈驳倒,恐怕也能从中获得学习提高的机会。没想到问来问去,除了一堆车轱辘话之外,就是这句掷地有声的“尽信书不如无书”!
打住吧,我也不继续逼问你了,你一句话说出来,愣叫你承认错了,实在不够礼貌。尽信书不如无书,尽信书不如无书,说得好啊,法律条文上的白纸黑字,国内权威教材的论断,国外名家数万字的论著,只要与你渔樵山人的论断相左,那都是不可信的。不过,别人花上数万字,论据扎实,论点清晰,论证过程条理清楚的东西都不可信,你渔樵山人一堆车轱辘话,论据不知为何物,论证起来把几个概念混成一锅煮的东西,凭什么叫人相信?
既如此,且让一让,待小生伸伸脚。(典故外链出处)
再说一遍。
法律不同于所有其它成文不成文的社会规则规范的地方就在于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机器的惩罚。所有的法律保护,保障等等都建立在不这样做就要受到国家机器的惩罚上。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设立一个惩罚的模板。这么简单的事实还要权威,论著来说,那权威论著也太不值钱了。这么说吧,凡是讲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的,不是不懂就是有意误导。你引的那些不过是包在外面的糖衣。多看一点后面就是不遵照某某条款就会如何受罚。统治阶级的意志包括很多方面,在法律这一面是划的底线。说就是国家机器惩治的这一部分开始的地方。你愿意叫这个地方什么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过了这条线就没好果子吃。如果你非要停在表面说点子什么保护,保障,权益,权威之类的空话那是你的自由,于山某,法律那张纸上只有一句话:别过,过了就罚。
有没觉得,其实司法救济必然就会成为比拼消耗当事人资源的把戏了。后来觉得,当年的口号之一打到资产阶级法权至少出发点是有道理的。
叫花子怎么能和龙王比宝,也比不过啊。
在艾伦.德肖微茨的书里看到过一个笑话,大意是律师告诉当事人,说正义已经获胜。当事人说,赶紧上诉。
前段时间看南方周末,提到艾伦.德肖微茨已经当了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他在他自己的书里都承认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些弊端,只是认为总体上还是运转良好的。
现任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艾伦.德肖微茨在1980年就应邀到中国参加有关立法的咨询工作。当时他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
这是在他的书里看到的,《最好的辩护》。
走资派自然就要搞回资产阶级法权了。
杀妻案会有那样的结果?花这句
很多时候,美国这样的法律就是财权所掌握的工具,可以为所欲为。大公司可以通过漫长的法律诉讼干掉有威胁的小公司。富人也可以比穷人更多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有它的弊病,也总得有个才成。国内法院早年也有人民陪审员的,不过早就沦为了个别法院工作人员当人情的东西。当回陪审员可以拿钱啊,公币。这种事在初中时听过。
感觉上还是认同要尊重规则,都要按规则办事。即便权谋,也要在规则下来巧妙进行,做的妥帖才好。否则规则就没了威信,大家就都各行其是了。
觉得在目前这种环境下,原本政府法律,至少对我而言,是不大相信的了,当然震慑力还是在的,呵呵。只是真不大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