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赵艳案子的几点误区 -- 阳明
1.现在输的案子是刑事案件
在这个案子里,赵艳不是原告,原告是US federal,赵艳是作为案件证人出席的。这个刑事案件是美国联邦政府告Robert Rhodes过度使用暴力。类似于中国的公诉。
2.赵艳准备的案子是民事案件
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在这个案子里,赵艳是原告,告美国政府和Robert Rhodes。诉讼理由是赵艳受到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应当得到赔偿。
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
刑事案件:to 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民事案件:to prove over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所以,只要是误打,无论Robert Rhodes是否是过度使用武力或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都可以获得赔偿。想当于国内的国家赔偿。
4.赵艳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1991年的黑人罗德纳-金,被4名警察围住殴打约50下警棍,脑震荡,胸,背,腿部的骨头均被打断。事后美国政府赔偿了380万美元。
赵艳被喷辣椒水,无脑震荡,无骨折。具体赔偿数额大家可以自己算。
5.美国联邦政府的公诉失败说明什么
1991年那次美国联邦政府的公诉第一次也是失败,随后黑人暴动,第二次起诉获胜。这次,联邦政府检控官声明不再上诉。
6.Robert Rhodes可以选择陪审员吗
可以。严重刑事案件的被告都可以选择陪审员审判而非法官审判。民事诉讼则大多由法官审判。
7.案件在哪里审理
在US District Court in Buffalo,是Robert Rhodes目前居住的地方,也是Niagara Falls Bridge Commission所在地。
8.屁股脑袋问题
不知道,自己去理解。
有事没事就去这些警察边上晃悠吧
知道了一点细节,我就觉得刑事肯定打不赢,打不赢不奇怪,打赢了才奇怪。民事我觉得打得赢,所以多半庭下和解。
比如说现在这个案子,没错,这是公诉案件,可是这个公诉案件的结果直接决定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因为赵燕的索赔理由无非是"滥用暴力导致受伤".现在刑事案里把这个"滥用暴力"的罪名给否了,那么民事案的赔偿理由从哪里来呢?1000万美元的标的如何计算得出呢?
我觉得美国司法体系由于律师和陪审团的作用比较突出,所以每个案件都无法和另外一些相似案件简单类比.陪审团的构成,律师的选择.都会让类似案件得出相反结果.遵循前例指的也仅仅是遵循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释法性解释的案件.并且法官还能依据个人判断决定这个前例是否和当前案件完全相同.
刑事案并没有把这个"滥用暴力"的罪名给否了
刑事案里的无罪是说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并没有"滥用暴力"的可能是存在的.
在民事案里,只要指出被告处理此事有错误, 而且这个错误给赵带来了直接的损失
联邦控告洛德斯涉嫌侵权,换句话说,联邦控告的罪名就是"超越职责","涉嫌暴力殴打他人".结果是陪审团一致决定,以上罪名不成立.
您说"刑事案里的无罪是说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并没有"滥用暴力"的可能是存在的."这点不确,美国刑事案里的无罪,指的是"检方控告罪名不成立".换句话说,既然陪审团认定洛德斯无罪,就是说洛德斯殴打赵燕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在其指责范围之内.而非"并没有"滥用暴力"的可能性存在"
有这个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在前(检控官说不再上诉,那么就算终审判决了).赵燕民事赔偿案件里就无法因洛德斯"超越职责,涉嫌暴力殴打他人"的过错而要求赔偿.而且既然洛德斯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那么,过错在哪里呢?有什么行为是不当的呢?赵燕的损失不是因为洛德斯的"过错","超越职责".那么,诉讼方向如何选定呢?
OJ被判“无罪”,但是“有错”,所以他还是要赔偿他前妻的家人。
“有罪”是要坐牢的,不只是赔偿问题。“有错”不坐牢,没有犯罪记录,但要破费了。
赵燕这1000万美金赔偿的前提是:洛德斯超越了职权,暴力侵害了赵燕.于是美国联邦政府要为洛德斯这种行为买单,除了迫切而现实的赔偿之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国家赔偿.
但是这个刑事案判处洛德斯"无罪"之后.这1000万美金的赔偿就没有了着落.现在赵燕可以申请的赔偿就变成了洛德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在制服赵燕的过程中,可能有的"过失".先不论到底有没有这种过失(我个人觉得是有的,毕竟打的有些过了),首先一点,赵燕自己也要为这种侵害后果负责,因为她自己也有过错(比如说进入禁地啊..比如说在洛德斯冰冻她的时候手往包里伸以至于让洛德斯提高了警戒等级啊..等等等等...).这种过错责任划分下来,1000万美金就纯属无稽之谈了.连医药费都要两人分摊,国家赔偿没有了(法理上说,也许美国政府愿意息事宁人拿出一笔钱来,包括前面的医药费都负担,这是可能的.).因为洛德斯没有超越职权,所以惩罚性赔偿没有了.精神损害赔偿有,但是付款的是洛德斯本人,所以洛德斯的支付能力限制了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全部赔偿也是一样)的数额和偿还方式.
从这个角度上说,我说:这个刑事案打完,后面的民事案就完全变样了.就是如此....
阳明说得很清楚了,刑事庭和民事庭完全不是一回事.刑事无罪和民事不赔偿无直接联系.举例说,辛普森案刑事无罪,民事照赔.
我是说基于洛德斯超越职权暴力侵害的"国家赔偿"没有了或者说没有"1000万美元"了....
刑事案子看被告有没有触犯刑法的行为,现在判定没有。那民事案子就看被告有没有损害原告的行为,现在还没有判,估计会判有。这样问题就来了。在案发时,洛德斯不是一个private citizen,他是在执行公务。不管他是不是越权或滥用职权,他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务员对被告造成损害的,所以国家必须要负民事责任。如果洛德斯是在路边上酒吧里撒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可是不是,他是在岗位上,在执行公务。对洛德斯本人的处罚,那是他的雇主和他之间的事,不是赵燕的事。
在这个行为里,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洛德斯既然没有"超越职权",国家就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了.而且在民事官司里,原告是赵燕,被告是洛德斯.联邦政府最多算个第三人.没道理让国家赔的.
不过本着为人不能太铁齿的原则,偶还是愿意立此存照.看看最后民事案子是怎么个判法..看看俺的推论是否正确.
但估计不是判“没有超越职权”,而是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超越职权和触犯刑律不是一回事。不过你说得对,我们还是等一等,看民事案子最后是怎么判的,或许你是对了。
配审团定的有罪无罪是美国法律上的定义,不是一回事.
举个例子,
那老警当时抄了根铁棍照赵燕头上来了一下,赵现在脑震荡, 瘫了.
在刑事庭里, 老警的律师在警方手册里找到一句话, "在那种情况下, 可以用棍子".所以, 老警是按规定办事, 无罪.
在民事庭里, 赵的律师就可以说, 不错, 规定是可以用棍子, 可是也没说非得用棍不可, 就算是要用棍, 也没说非得用铁棍, 旁边有木棍, 干嘛不用; 再说规定里也没说要往头上砸, 你干嘛不往屁股上打? 正常人应该能想象到铁棍砸在脑袋上的后果. 另外, 政府制订的规则也不详细, 平时对老警也没有充分的训练和教育,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