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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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呵呵,个人看法

      是盗窃罪应该没问题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不过判无期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那个人取了171次共计17万一千元,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不是累犯的话估计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家园 我觉得肯定是当事人的问题

      在明知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却据为己有,说是偷还是轻的。不过,我不相信被判了“无期”,要么有误,要么量刑过重。

      连取171次,如果帐上余额足够的话,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事后帐户余额肯定会进行冲正的。如果帐上没有那么多钱呢,你自己肯定知道余额不足,却还要继续在那里取,这肯定要算是“故意”的了,我觉得不需要更多的证明了。

      • 家园 我为什么肯定知道?

        假设我原来就存了18万,取走17万系统依旧不会告诉我超过上限。至于我原来有没有18万,不好意思我记不得了,应该是你银行记得住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我记住?当然我们都知道当事人一定是利用了漏洞并且他也知道这是个漏洞,问题在于我不认为这种行为犯法。

        • 家园 如果你有时间和兴趣的话

          可以从我的其它回帖中看到,我说过,如果他帐上余额足够的话,没有任何问题,因为银行事后察觉后会做冲正的。

          如果余额不足的话,那么就要判定他是否知道自己余额不足。我在和楼主的讨论中说过,ATM有流水记录表明他使用过查询功能,知道自己当时的余额(否则查询什么)。这就说明他知道自己钱不够,而利用了系统漏洞取款,是一种故意行为。

          楼主还讨论说,如果事主就是坚持自己当时是犯迷糊,或就是不记得余额,即使查了余额也不记得。我都给予了我的看法,这里就不赘述了。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给你证据

          国内有个人ATM取钱,取1000块,发现卡里只扣了1块,

          他怎么发现卡里只扣了一块?只可能是使用了查询功能,而ATM里每笔交易是要记录在案的,这里的“交易”指的是卡和ATM之间的任何动作,比如插卡、输密码、取款、存款(虽然国内很多屏蔽了这个功能)、转帐、查询余额、出钞、取钞、退卡、吞卡,等等具体的时间都在ATM流水帐打印机(注:ATM自带两个打印机,给卡主打印单据的是另一打印机,也称票据打印机)上打着在呢,具体到与帐号的关系,又在主机上保存着流水和/或明细。

          所以,ATM流水帐打印机记录能证明事主当时知道自己的余额。因此,这个说法则站不住脚:“如果我就说我记不清自己的银行帐户里有多少钱了,取了171次1000块,难道我犯法么?”。

          至于“如果我说,我能从银行取出17万,这不就证明了我在银行里面有至少17万的存款么?”,不能说别人错了(银行系统有BUG),就说明事主是对的。

          如果事主平时帐上就有多过17万的,在没有“查询余额”的打印记录揭穿的话,他确实可以用“我记不清”来蒙混,是否能蒙混过关则要看其它方面。

          另一个证据将是人证。这是njyd中提供的:

          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一是二人携款潜逃,说明两人知道自己有问题。二是,既然两人事后被抓了(另一事主投案),两人必然被分开审问,除非他们之间攻守同盟定得很严密,而且两人都铁心否认,没任何破绽,那才可能暂时对他们没法。但另一事主是投案的,他会竹筒倒豆子把一切都招出来,这个就是那个17万事主的人证。

          • 家园 当然,既然他们都招认了

            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只是无期太过分,周正毅都只有18年,我只有耸肩。

            • 家园 我当初也认为无期太重

              后来见到其他几位提供了相关法律条文,知道那是在量刑范围内。

              和周比较起来,只能说周的判得太轻了。

              这涉及到银行的案子,法律上就是规定得重些。

            • -- 系统屏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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