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共:💬289 🌺54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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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其实有一些ID的回复已经可以看出他们想的是什么了

      有一些人指责律师把事情搞大失去了与政府妥协救邓玉娇的机会。

      所谓的妥协,无非是邓承认精神病,官员宣布没有性侵犯,于是官保住了面子,邓保住了命--不过可能要失去几年自由。

      从这个角度看,往正当防卫上辩护,的确无论如何不是双赢了。

      • 家园 那位大律师就能保证能辩成正当防卫?

          如果能保证他为什么要借助舆论的力量?自己都没把握先把对邓女非常有用的东西扔了,这是为邓女着想?

          就算辩成了正当防卫,那邓女有神精病在这个案子上对她有什么害处?难道能增加罪名?

        • 家园 我的意见是

          马大善人:邓玉娇的精神鉴定,只能由辩护方提出

          另外夏律师的义愤从司法上对邓女没有帮助,但也说不上损害。是不是精神病巴东说了不算,夏律师说了也不算。现在技术上邓不是神精病没问题。

          • 家园 哪条法律规定的只能由辩护方提出?

              夏律师说了当然不算,但他已经说了邓女没有精神病,如果他当辩护人还会自打嘴巴再提出要求鉴定?

              夏律师现在已经不是辩护人了,当然现在他说什么话只是自己做秀。

            现在技术上邓不是神精病没问题?在她的包里发现了抗抑郁症的药,她的女友也证明了她一直在吃这个药,这就说明她可能患有这个病。而抑郁症就是神精方面的毛病,患有这个病就有减轻处罚的因素。如果邓女被判刑,法院认可她患有这个病就得给她减刑。

            • 家园 这句话是不妥

              第十八条 鉴定可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
              司法机关指法院和检察院。巴东的鉴定的鉴定委托人是谁?警方应该是不行的。

              即使巴东鉴定是合乎程序的

              1.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邓玉娇在司法的意义上应该缺省为精神正常。

              2.夏律师的言论没有法律效力(在代理解除之前他的发言也不符合法律程序),不会对邓的合法精神鉴定产生负面影响。至于自打耳光之类,只要合乎程序,尽管打好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司法不是舆论不是?

      • 家园 在阁下的帖下献了N多次花,终于得宝了,嘻嘻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不是常在河里玩儿的,不知道通宝有什么用处?河里的通宝好像是很宝贝的东东~~~

      • 家园 任何人都可说精神病有假,唯独她的代理律师不可以

        因为这是一个无论出现任何情况都可以在司法框架内减轻刑罚的机会。

        律师不是为了阶黑幕存在的,律师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当事人权益。

        基于这几点,我认同他把事情搞大,但是无法认同他否认对自己当事人有力的证据。

        夏大律师的做法是赌博,而且赌博的筹码大部分不是自己,这才是我鄙视的。

      • 家园 呵呵,那不是和巴东的屁股高度一致了?
    • 家园 精神病

      MD给饶进去了,多谢闻砾兄提醒。

      你们还真当巴东警方把邓玉娇整成精神病是体贴她,开脱她?往坏处想不过是拿这个来捂盖子罢了。邓玉娇是精神病,那其它的不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您当他们真关心邓玉娇死活?

      骂夏律师杀人的,有没有想过万一邓玉娇真的不是精神病怎么办?

      我对夏律师的第一印象不好,觉得他是律师却不干律师的活。但是大伙儿帮我想一想,要是他没有代理律师的身份能不能接近邓玉娇,这些个细节有没有可能在媒体上曝光。其他媒体有没有机会跟邓玉娇说话?

      • 家园 精神病这个问题,我倒是讨论过一遍

        现在写详细一点,拿出来给善人参考,谢您关照我早早休息

        首先,精神病是巴东警方提出来的,巴东警方这样提肯定是有自身的考虑,这个基本是公认的。至于是什么样的考虑,我想他们最可能的态度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邓贵大能活过来,官司不打了,媒体不报了,时光倒流了,年底总结说巴东县这一年太太平平没出过事,这样他们最高兴。从这个心态来看,不管是把巴东警方拔高到“不屈上峰压力,努力保护弱者”的高度,还是踩到“通过精神病院陷害邓姑娘”的程度,都是比较玄的事情。

        其次要考虑的是,如果巴东警方没有提出抑郁症的说法,邓姑娘的律师会不会提?这个不好说,主要看律师手上的证据和案情进展。如果律师认为,可以很轻松拿下案子,那么当然没必要提出抑郁症的说法(只是不主动提,不等于需要立刻澄清)。但如果律师意识到这个案子在证据上很吃亏,有可能被判成比较重的刑罚,那么通过精神鉴定做另一手准备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假如这次邓姑娘不幸在证据上吃了大亏,以至于面临被判故意杀人的局面,她的律师和亲属多半会要求精神鉴定的,毕竟邓姑娘是他们的亲人,如果被判刑,受伤害最重的肯定是他们而不是我们。要决定是否通过精神鉴定来减刑,邓家人说了算,我们不仅说了不算,也不应该自以为说了算,个别人高喊什么“宁死不辱”的话,我只能说,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死一个给大家看看。当然,如果邓家决定宁可重判也不要精神鉴定,那也是应该得到尊敬的。

        “没病”这话,现在可以说,但不是由律师说。律师也可以说,但不是现在说。一般来说,审理的时候不能保证没有意外,而精神鉴定在任何意外发生的时候都能起到一定的减轻作用,所以不管退得漂亮不漂亮,这都是一条退路。想要挽回邓MM的名声并不难,要么通过非正式途径形成舆论,要么等邓MM确定不会吃亏了以后做个正常的鉴定报告。现在就由律师站出来说,固然可以让广大网民心里出一口恶气,可以打巴东那些人一记耳光,可以让律师树立起英雄的形象,但却把退路堵死了。倘若真的不幸走到那一步,邓家想要用精神鉴定来保护邓姑娘,夏律师又该怎么办呢?

        讨论以上内容想说的是

        1,巴东警方提出抑郁症说法的时候,肯定没有长着天使的翅膀。所以不用把巴东警方想得太好,就算他们的某些提法事实上对邓姑娘有利(比如否认邓姑娘事先认识死者),也犯不着一高兴就给巴东警方摘帽子,他们对邓姑娘不利的说法也不会少的。

        2,不能因为抑郁症这话是巴东警方提的,就一定要划清界限。坚决不给用,用了就是向巴东警方投降,就是背叛正义……这和有些人因为杭州案里的谭爸谭妈“收了胡家赔偿”就高呼鄙视没有什么两样了都。

        3,因为“没病”而拍夏律师的河友,我的理解是不满夏律师在不恰当的时候急于澄清,失去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机动性。而不是非要夏律师承认邓姑娘有精神病才高兴。如果有河友确实是希望夏律师承认邓姑娘有病的话,麻烦举个手,免得被我不小心代表了。

        • 家园 邓玉娇的精神鉴定,只能由辩护方提出

          巴东警方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力,出于什么目的替辩护方代劳??? 我的猜测,是警方想捂盖子:把邓玉娇说成精神病,是给这起人命案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并不冲击当地官场的唯一途径。至于要给邓玉娇一个公道,还是要邓玉娇一点颜色,不是巴东所关心的。

          从律师的角度,摈弃这个来路不明的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在精神病会削弱正当防卫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有什么问题?注意,辩方是摈弃非法的精神病鉴定,而不是放弃在适当的情况下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如果邓玉娇真的是精神病而需要精神病鉴定去减轻刑罚,辩方可以依法启动这项程序,而不受第一个精神病鉴定的影响。

          有疑问请提,有错误请指正,如果您认为我的话在理,也请吱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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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您这话说的

            我啥时候看了您老的帖子不吱声了

            您的第一段,我同意,很同意,我也这么想。

            您的第二段,动机上我支持,但是做法上我不同意。夏律师反对的并不是精神鉴定的来源,而是“邓姑娘有精神障碍”这件事存在的可能性,这已经不是一个律师有资格做的事情了。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他只能通过证明鉴定是不合法的来推翻鉴定的结果,而不能通过主观判定的否定结果来质疑其合法性。如果夏律师的意图真的只是“摈弃非法的精神病鉴定”,那其实是没有达成的……

            回过头去看他的表态方式,如果他这样说:

            “我们不接受巴东警方单方面指定的精神鉴定机构,暂时不要求鉴定,如果需要鉴定的话,选择的机构必须由我们提出,或者经过我们的同意。”

            这就没问题了,跟您说的动机也对上了。既驳斥了对方,又不需要堵死精神鉴定的路,还顺手抓了对方“操纵鉴定”的把柄。

            但他事实上是怎么说的呢?——开玩笑概括下哈:邓姑娘没病,肯定没病,那个没良心的敢说她有病?

            从这个说法来看,我不认为他仅仅是在“摈弃来路不明的鉴定”。他直接替人家把结论给下了。咱先不说他一没医生执照二没心理咨询的执照,上嘴皮一碰下嘴皮就得出这个结论,给别人什么印象。就说他这结论一下,中国三亿网民都相信邓姑娘无病了,如果案情发展到最后,确实需要求助于精神鉴定了,夏律师怎么解释呢?控方律师只要乐意就可以用他自己说过的话质疑精神鉴定的结果:

            辩方律师早就公开声明过邓姑娘没有精神障碍,言之凿凿,相信必有事实依据,现在又拿给大家一份精神有障碍的报告,实在是令人怀疑,他难道要告诉大家邓MM是案发以后受到刺激才出现的障碍??

            试想如果您是法官,嫌疑人的律师前两天还坚定不移地对公众高呼“我的委托人没有病!”,转脸就提出精神鉴定的申请,您会有什么感觉?

            您可能比较大度,但如果我是法官,我一定觉得这律师小子耍人玩呢,人有没有精神病是说着玩的嘛,今儿有明儿就没了的。如果这时候控方律师再下下功夫,指责辩方律师有意混淆事实,误导舆论甚至藐视法庭尊严,邓姑娘绝对吃亏。

            当然,考虑到舆论的高度关注,法官可能会在辩方吃尽场面上的亏以后,最终做出有利邓MM的决定,但这绝对,绝对是有风险的,因此有河友说,律师这是在赌博,而且筹码还不是他自己的——这句话我同意。

            BTW,看来我们至少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认为如果不幸有这种需要的话,通过精神鉴定来获得保护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点恰恰是某些要求邓姑娘“宁受重刑不受辱”的“正义者”坚决不能接受的。

            • 家园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

              我请您吱一声只是表达我希望您回我贴的意愿,如果您推出我在抱怨您不回我的贴,法庭是不会接受的。

              很高兴你我能在巴东的精神病鉴定上达成共识。

              但是我不能同意您对第二段话的看法。如果您认同辩方律师应该摈弃巴东鉴定,那么在没有有效鉴定的情况下必须缺省的假设邓玉娇没有精神病。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应该按照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进行(其实我希望强调的是邓玉娇的证词不可以以她精神不健全的理由加以削弱),除非辩方提出精神病鉴定的要求。那么,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之前,技术上邓玉娇不是精神病,这一点完全没有问题。

              我不知道夏律师的原话是什么。但是从大家,包括您的转述来看,从法律角度讲决不可能损害邓玉娇在以精神病减免刑罚的合法权利。反过来,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打消了巴东取消或减弱邓玉娇听证能力的企图。不采纳巴东的精神病鉴定,合法合理。这一点希望大家好好想一想。河里也有律师出没,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祝您过个快乐周末。您贴子上方的头像带辫子,所以我猜测您是女士。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哦哦,确实是有头像……

                等等我先找找头像去,等下再来回复您~

                恩,回来了。

                如果您认同辩方律师应该摈弃巴东鉴定,那么在没有有效鉴定的情况下必须缺省的假设邓玉娇没有精神病。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应该按照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进行

                这话没错,现在开庭都还没开庭,根本谈不上“将邓姑娘视同精神障碍处理”啊。我刚刚粗略放狗查了下,最近一次有关精神鉴定的官方新闻还是10天前的,说已经送去鉴定了,但没有提及结果,如果您搜到结果了麻烦贴一下。

                值得提出的是

                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之前,技术上邓玉娇不是精神病

                这一现状首先不等于邓姑娘确实无病,

                最重要的是,这一现状绝对绝对不等于夏律师有资格断言邓姑娘无病。更不等于夏律师这么宣称就是有利于邓姑娘的。

                另外这句话有法律常识上的错误,并不是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前,而是“鉴定结果为有病”这一证据被法庭采信之前。精神鉴定结果并非法庭必须采信的。

                我认为夏律师没有将抗议的重点放在精神鉴定的合法性上,而是放在结果上,是非常不妥的。因为:

                1,他是律师,只能论证精神鉴定是否合法,或者质疑精神鉴定的结果并要求重新鉴定,而不能凭主观感受断言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对是错。

                2,如果夏律师要推翻精神鉴定的结果,说服法庭拒绝采信,那么有效做法是推翻精神鉴定的合法性或要求重新鉴定,而不是声称自己能鉴定出一套完全不同的结果。

                3,如此不容置疑地声称邓姑娘“绝对没病”会使人相信这一结论是有事实依据的,但其实夏某除了主观感受外,并没有事实依据。而在未来的审理过程中,不排除辩方提出鉴定结果为有病的情况,那么当这一鉴定书(很可能是挽救邓姑娘的重要证据)呈上法庭的时候,控方律师完全可以以“鉴定结果不可信”说服法庭不予采信,除非夏律师承认自己曾经有过混淆事实误导舆论的行为,两种情况均十分不利。

                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打消了巴东取消或减弱邓玉娇听证能力的企图

                精神病会削弱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这两句放在一起回复。

                首先明确,邓姑娘在本案中是嫌疑人。上法庭以后,她是被告人,不是证人。

                因此,邓姑娘在法庭上的供述是为被告人供述,而非旁证证词。被告人供述和旁证证词在采信上有区别。

                我国的审判原则是“重证轻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旁证证明邓姑娘无罪,她即使自己承认有罪也没罪,如果有确凿的旁证证明邓姑娘有罪,那她的辩护词被采信的可能极低。

                有一种情况下邓姑娘的辩护词会被部分采信。即其他证据不全面,或出现矛盾,无法通过旁证了解事实,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采信邓姑娘的部分辩护词。而此时,公安局给她做出过什么鉴定都不重要,重要的只是法庭是否采信精神鉴定。而如何说服法庭拒绝采信对邓姑娘的不利结果,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有效的方法是在庭审中质疑鉴定的合法性,或要求重新鉴定,或提供结论相反的鉴定结果,而绝对不是通过主观感受断言鉴定结果一定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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