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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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看案情吧

4月21日晚,成为广东省高级法院保安的许霆,来到高院对面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 机取款。许知道卡里只有170多元,原本想取100元,一不小心多按了个“0”,提款机随即吐出了1000元。“我当时觉得很惊奇,我就查了一下余额,发现没扣钱。然后我再次取款1000元,提款机又吐出了1000元。”

55次反复操作后,5.5万元现金塞满了许的衣服,他用皮带把上衣扎好,“那些钱塞得上衣鼓鼓的”。这时,许的同事郭安山走了过来,他很纳闷许取100元花了这么长时间。

警方笔录原文:“我见到许霆喊他的名字,许吓了一跳,我问他怎么那么久,许霆没说什么,我们就回了宿舍。”

回到宿舍的许霆和郭安山把钱放到床上,仔细数了几遍。两人坐在钱旁聊了会天。22日凌晨1点左右,两人再次来到ATM取款机旁。郭安山拿出有800多元余额的农业银行卡,许霆帮他取出了1万多元。随后又用自己的卡取出了大约11万元——银行账单显示,许霆第二次连续取款的次数是102次。

警方笔录原文:“开始我想过要报案或者报银行。但郭安山不让我报,做我的思想工作。后来我就没报了,也没告诉单位领导。”

提款后,许霆又上了一天班,24日下午不辞而别。郭安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商业银行卡,当天中午又从事发的ATM机里取出了1万元左右,随后跑回湖北老家。

广州市商业银行查明,ATM机共被取走19.3806万元,其中许霆取走17.5万元,郭安山取走1.8万元。

事后,许霆[QUOTE]用10万元开了网吧

,亏了。他一度联系过银行,准备还钱,但被告知必须回广州投案自首。

去年11月7日,郭安山在老家的派出所投案自首。今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被抓获

警方笔录原文:“我坐汽车回山西临汾市,后来发现原来我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钱不见了。我就没有回家……后来合伙开了一个网吧。” [/QUOTE]

家园 Right on, man!
家园 比如你出门忘锁门了

房门大开,有个人进你家把你家搬空了,你觉得这个行为如何定义?等上了法庭,这个人可不可以用因为你没有锁门为理由而要求无罪或者减刑?

软件系统有漏洞是必然的,做过工程的这个道理应该都能理解,这和人有疏忽是必然的是一样的。所有的盗窃都是利用了人的疏忽。只要可以100%的小心的看着你的钱包,你的钱包绝对不会被偷——再被人拿走,那叫抢不是偷了。

只要故意的利用软件系统有漏洞/人的疏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窃。

家园 再加一个

你把钱包放在牛仔裤的后兜里,露出半截。

让小偷给顺了。抓住小偷,小偷一本正经地告诉你--是你自己疏忽漏出来,所以我没有盗窃。

说不定小偷还会说--谁让你故意露出半截钱包来的?明明是勾引我嘛,所以我应该减刑。

家园 我的看法

判盗窃罪非常非常牵强。无期更是无厘头。

1。 ,有权在任何时间到任何公开的取款机取钱,取钱的次数应该不受限制,(除非另有合同规定)而且取款过程不能判定为秘密。

2。 让我们看看法律条文。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他的取款行为无非是站在那里,插卡,输入密码。不应该判定为是在暗中进行的。 也就不应该判为盗窃。

最后, 这个判决完全忽略了银行应该负的责任。让银行成了一个可怜兮兮的受害者形象。实际上,银行有义务保证提款机在用户插入正确的卡,输入正确的密码后提供正确的钱款,并从对应账户扣除对应的款项。

家园
家园 您再想想

如果您把钱包掉在公共场合了, 让我捡到了,您后来查证出来是我捡到的。但是我就是不还给你。您再说我盗窃,是不是就太合适了?

家园 判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

此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量刑确可商榷,我个人也认为偏重,但并未偏离法律规定。要减刑,顶多只能从考虑其年纪尚轻,一时糊涂等方面提请良性适当从宽。

好,回到条文上来。

插卡,输密码,并不代表不存在“秘密窃取”。

所谓"暗中进行",主要是指取得财物过程中未被发觉。ATM机虽有提取记录,但并不代表银行当场发觉。

同时,也可以认为许×当时“自认为没有被发现”,否则无法解释其为何进行数十次提取,并带自己的朋友“共富贵”,先后提取170次。

这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考虑银行的责任,或者说,银行的责任与当事人的行为定罪无关。

我一时疏忽,忘记关门,家里让人搬空了,难道竟不能构成“盗窃罪”?是不是反而要被人说成是我在勾引人来偷窃我家财物?

银行自该承担其道义上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也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这与当事人盗窃事实及其定罪无关。顶多只是考虑从轻量刑的参考罢了

家园 您这个。。。

1次算不当得利,170次算盗窃。。 那2次算什么?5次呢?这中间的区分点在哪里?

家园 区别就在这里

我是掉在地上,让你捡到了。你不还,我可以告你不当得利甚至非法侵占。

但是你从我兜里顺走的,我不告你盗窃还能告你什么?

家园 第一次不算

从第二次开始则算盗窃。如果当事人能找出足够的理由,第二次大概也能混过去,但问题就在于这家伙脑子进水,次数太多,想混都没法混了。同时,随着次数的不断增加,将来对其量刑的标准也在一步步提高。

本来大概顶多三年,甚至不予起诉的,生生搞到了无期的标准。

这大概也算是“量变到质变”了。

再次强调一下,我也认为量刑重了,但判决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家园 您这个例子不好

和这个案子不符。 ,小偷进入您家,搬空,这个行为都是构成盗窃,可以说和您关不关门没有关系

同样,无论什么时候,按着操作规程取款这个行为也都不能构成盗窃,和银行给多给少没有关系。

家园 嗯,这就是咱们的区别了

我认为这家伙的行为和 捡 掉在地上的钱类似,您认为和从你兜里顺走类似

这么说吧,如果这家伙是看到取款机什么地方坏了,伸手就能拿钱走,我认为它是盗窃,就和顺走你兜里的钱一样, 但是现在他是正正常常的提款行为。

家园 我举这个例子

只是说明,失主的责任,不能推卸行窃者的罪名。

“按着操作规程取款这个行为也都不能构成盗窃,”

盗窃罪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对无所有权的财物的非法占有,和是否“按照规程操作”没有必然关联。

按照规程操作取得“1元钱”,没问题,但是“按照规程操作”取得的“999元钱”则属于盗窃。

家园 呵呵

无论提款机出现了物理损坏,还是系统错误,都是故障。

此人就是利用提款机的故障,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提取,并事实上据为己有(比如后来用这笔钱开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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