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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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捡了钱不还算不算偷??

就事论事,类比反而不恰当

家园 捡钱不还不算偷

“开门辑盗”便是偷

家园 恩,到时候看吧

连我都觉得无期判重了,引起议论是很正常的。

问题是很多人作出自己的“判决”的时候,依据的是感性,而非理性

家园 引狼入室谁之过?

引虎驱狼呢?

问题在于判刑过重,不觉得人人自危么?

假设一下比较有钱,又不看存折的人是不是很有可能也犯错?

想想那个医疗费几百万的例子,有钱的人迷糊自己有多少钱未必不可能.

是不是也可以依这个案例判?

家园 银行有责任

但银行的责任与减轻行为人的刑罚没有必然关联。

你忘记关门,下班回家发现家里值钱东西让小偷洗劫一空,总不能说你是在“诱惑”小偷犯罪吧。

所谓“判刑过重”是基于感性,而非理性。是不是过重,看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可以知道,不但没有“过重”,反而是法定幅度内的最低刑。

家园 请问银行在这个法律中承担了什么责任?

对比银行的责任,难道不是量刑过重吗?

所谓“判刑过重”是基于感性,而非理性。是不是过重,看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可以知道,不但没有“过重”,反而是法定幅度内的最低刑。

这里讨论的本来就是法律的缺陷所在.

用法定幅度内的最低刑来解释“判刑过重”是基于感性,在这个前提下未免太脆弱

家园 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不承担责任

银行的责任不是相对于这个许某的。如果有证据表明,银行是故意设置这样的故障,那么确有“诱惑犯罪”之嫌,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被“诱惑者”可以适当减轻乃至免去责任;但问题在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是在故意“诱惑犯罪”。

量刑标准只能是法律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对许某的量刑不但没有过重,反而按照最低刑判的。

我一直说,我也感觉判无期偏重了,但我只能说这是“感觉”,但我很清楚,我的“感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希望上诉后能改判,但这只能是“法外施恩”。

家园 这个就是一个路上捡了钱不还.

也就是说你所引用的法律中间没有规定银行要承担责任.

那么,很明显的存在缺失

这件事情如果算盗窃,那么就是银行就是免则的

但是,这里银行没有责任么?

和路上捡了钱不还一样,银行遗失在先,银行自己有责任.

家园 你应该知道Murder跟Man Slaughter的区别吧

即使都是Murder, Premeditated跟Crime of Passion的量刑标准仍有天壤之别

这都是法律考虑犯罪动机的最直接明显的例子,虽然我举的这个是英美法系的例子,但是大陆法系在这一层面上同样有所考虑,否则只考虑结果的话,争斗中过失杀人就不可能成立了,毕竟结果都是死了人,不考虑动机和过程的话,跟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家园 嘿嘿

起码在绝大多数人看来,盗打电话和许某取钱的性质是一样的,你说许某的情况判刑有法律根据,盗打电话却没有法律根据。那么,好像法律只是精英们的法律,解释权全部在他们那边。

我还想问完全支持这次判决的网友一句:如果你认为许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合法的,那么很多众所周知的涉及金额几百万甚至数目还要巨大的的案件,案犯只是被判决几年十几年,那些判决的结果是否是非法的。

不要跟我咬文嚼字,我还是马丁路德那句话:不公平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家园 您这么说太误解我了

我不是个好人.而且我的思想是很实在的.对于君子这个词我可是八杆子打不着.

我认为,这个世界大家互相协调共同发展和获益.各人之间达到某种微妙的平衡.

利益是一切的出发点.所区别的是,有人长视有人短视,有人过于自私有人顾量全局.

一个群体中短视和自私的因素太多便会被淘汰,有远见和团结的群体会生存下来,社会也是在进化的.

家园 我想你这里是误解了银行“责任”的指向性

这件事情里银行确实有责任,但银行的责任不是相对于进行盗窃的许某的。

如果许某所获取的钱款对银行的储户造成了损失,我认为银行应当担负一定的向储户赔偿的责任(具体赔偿多少,比例如何划分可以讨论)。

此外,就银行本身而言,可以对造成故障的责任人进行内部的行政处分。

但以上这些,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构成减轻许某责任的必然理由(与法无据)。

就像我说的,你上班的时候一时疏忽,忘记关房门,等下班回家发现代朋友保管的一万元钱被小偷偷走了。这时,你要对你的朋友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但这不能作为小偷减轻刑罚的理由。

如果小偷还振振有辞地反过来指责你是在“诱惑犯罪”,要求你替他分担一部分责任,岂不荒唐?

嘿嘿
家园 关于盗打电话

前一阵子不是有所谓的“网络扒手”盗打居民电话被以盗窃罪起诉么?怎么会没有法律依据,难道盗窃居民电话费就是罪,盗窃电信局就不是罪?其实要举这种例子多了,比如那些偷水偷电没被惩罚的。个人觉得,依据自己或朋友以前违反规则没有被惩罚来判断这样做就是没问题是要不得的,而依据这些经历来反对违反规则要被惩罚更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那个许某是否犯盗窃罪还可以商榷。个人意见他是有被改判侵占罪的可能的。因为取钱本身是不构成违法的,而多次取钱后不归还非法所得还逃逸证明了其取钱的动机就是为了秘密占有非法所得,才构成盗窃。如果能把ATM故障多吐出的钱解释为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寄存在许某那里的,或许可以改判侵占罪。个人非学法的,意见不成熟处还请见谅指正。

最后顺便问一下,个人觉得盗打电话这个事和盗用居民电话费可能还是有区别的。因为盗打电话虽然实质上盗用了电话费,但是并不是为了盗用电话费而打电话的,而是为了实际通信需要,这样盗窃罪里的故意要件是不是不能成立(个人揣测)?而盗用居民电话费无疑是为了个人谋利(贩卖给他人使用),盗窃罪应该是铁案。河里学法律的大牛如果能给掰吃掰吃不胜感激之至。

家园 直接看律师的分析吧

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被判无期

【新民网·独家报道】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时之间这个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0月17日,新民网连线了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张培鸿,他表示,该案不该定为盗窃罪,而应该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由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张培鸿律师对于法院认定该男子为盗窃罪,向新民网提出了他的四点不同看法。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

其次,持卡人在机器上取钱,除非机器提示有故障不能操作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客户均有权推定其运行正常。经由正常的程序得到的款项,应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即使银行方面事后举证证实机器因为故障致使程序无效,也仅属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当客户在一台机器上取款超过了借记卡内的存款额度或者贷记卡上的透支额度,仍然继续恶意取款时,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机器及其机器所代表的银行,因为限制及制止恶意取款的权利与责任均在事先的合同中授予给银行,除非机器的故障是由持卡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取款人恶意持续取款的行为为道德所不齿,为道义所不容,为道理所不许,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可以由银行方面以正当程序进行追讨。但是,取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他持自己的卡取款,无论取多少次,为了取走多少钱,所有交易信息都会记录在他自己的帐户中,不具有秘密性。同时,他反复上百次提款,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不但其他取款人不能取款,而且他的外貌等信息也将被摄像头录下,很容易被发现和追究,同样不具有秘密性。

最后再分析所谓“逃跑”的问题。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

张培鸿律师认为,本案该男子的行为,首先没有秘密窃取银行机密的行为,其次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而碰到了银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属于他的钱款,这就属于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家园 哈,这次就不说啥了,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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