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糯米圆子兄认为单纯限制自由不能认定是强奸,没错,我同意,
但在本案中,糯米圆子犯了个错误,概念不清,控制和限制。这两点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控制要的外延要大于限制。
举例而言,我发现一个糯米圆子,我把它拿在手里,带走想吃的时候再吃,这叫控制,我把它放冰箱里搁着,等晚上回家再吃,这叫限制。
前挺后撅腿又长。
不过,法学和法律学得再好没用。
因为土鳖国的法律很多时候不是执行纸面的法律,而是执行某些土鳖的指示。
如果你犯了上,即使法律上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临时给你安排给你编一个。
但如果是你受侵害,自己找地方歇着吧。
从这点来看,邓女真是幸运,她是女人啊。假如他是个男的,即使被XXOO一百遍,也算不上啥,
嘿嘿,土鳖国的刑法,100年不动摇。
也许凶手根本就没法找到蒙汗药?只能找到啥是啥了。
还有如果事发地点没法报案怎么办?
比如,青藏高原某处发生此案,方圆1000里无人,也没有交通工具,为了防止该女逃跑,男方把该女双脚钉上镣铐,或者腿打断,该女为逃命用耗子药毒杀男方一家,这又怎么算?
没错,仅凭一个按倒不能判断他是想强奸,还是想轮奸,还是想杀人,还是想奸尸,或者他紧紧就是想压倒而已。
这点我很不明白,都疑罪从无了,还怎么正当防卫。
对于强奸这种性犯罪,其实光看条文是无助的,必须得结合一下客观情况。
同样一个压倒,如果是在病床上,可能是大夫为了检查取样,如果在人来人往的马路上,可能是精神病发作。如果是在XXX洗浴中心这样挂羊头卖狗肉的地方,您认为他是为了教育失足女青年,我也无话可说。
如果为邓女辩护,则不必这么麻烦,多找点人在网上把事情搞大就行,最好让涛哥直接发个指示。这大该是土鳖国最牛的法律了,其他所谓证据所谓法律所谓民愤民心一概无视。
实行犯只能是有正常能力的14岁以上男性。
来应用到具体案件之上的。它不是法律条文,只能在立法和高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有所体现。
但是受到威胁了的话,厉害可就大了。
今天又去了一次,长江巴东网。发现包含特殊服务,按倒等字样的第二次公报已经被悄然拿下
原文章载于
沿渡河镇发现近万余亩珙桐
和
大支坪镇建成1.6万亩特色产业基地
之间,但现在已经不见。
不过通过链接
仍然可以看到
前后列表对比
另对于有人提出巴东网13号报道来源于三峡晚报的说法,属于不了解宣传部门工作规则。
巴东网是中共巴东县委宣传部主办,这种网站不会以盈利为目的去转载报纸新闻,而是作为官方发送声音的渠道,而且发表文章时表述为,本网讯(记者 王克龙),表明该文为该网记者王克龙采写而非转载。王克龙为该网记者部副主任。说明是据警方介绍。没有官方背书的道听途说的消息是不会上这种网站的。
这篇文章行文看,充满官方新闻色彩,与三峡晚报明显不同。两篇文章的类似,只能说明通过不同渠道对同一件事情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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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回复我的质疑,能否就在我原来的回复下答复,这样我也好找。同意你关于巴东新闻网上的文章系该网记者所独立采写的看法。但是综合三峡晚报的报道以及警方18日通报来看,所谓的“公告”仅是对警方对巴东政府的案情初步汇报的记录,并未获得警方的核实与授权,不能视为警方的正式通报或者公告。事实上,警方18日通报提供的细节在夏霖所写的控告书中是可以得到印证的,特别是应该注意到18日的通报里提供了之前报道未提供的两个重要细节:1.邓贵大是陪同他人前来的;2.黄德智与邓玉娇的第一次冲突并不是发生在休息室。还有一个对你的阴谋论有利的变化,18日的通报在巴东新闻网上也被撤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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