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氏”字在我阅读《春秋左传注》时,是比较困惑的一个字,有很多地方不得其解,后来逐渐有了一些想法,就在这里整理一下这些想法。下面先抄书,这段书其实是抄过一遍的,但现在的认识已经不同:
《汉语大字典》(八九二——八九三页)氏:
《说文》:“氏,巴蜀山名岸胁之旁箸欲落堕者曰氏。……”林义光《文源》:“不象山岸胁之形,本义当为根柢……姓氏之氏,亦由根柢之义引申。”……
(一)shì……
(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
(2)氏族。……
(3)远古传说中人物、国名、国号或朝代,均系以氏。……
(4)古代少数民族支系的称号。……
(5)古代称呼已婚妇女,常在其父姓后系“氏”。……
(6)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
(7)古代巴蜀称江边一带将要崩落的危岸为氏。……
(8)通“是”。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解部》:“氏,叚借为是。”1.指示代词。相当于“这”。《汉书地理志下》:“至玄孙,氏为庄公,破西戎,有其地。”颜师古注:“氏与是同,古通用字。”2.语助词。相当于“夫”。《墨子天志下》:“今知氏大国之君。”孙诒让閒诂:“俞云:‘知’字衍文……氏、是古通用。今氏即今是也,今是即今夫也。”
(9)姓。……
(二)zhī……
[月氏]汉代西域国名。……
(三)jīng……
[狋氏]汉代县名。……
下面是“氏”甲骨文和金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四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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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虽然有很多义项,但据我读到的,在典籍中,主要是在《左传》中,有些地方使用“氏”(shì)字,其含义似不在以上几种解释的范围之内。例如,在上述“氏”(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表示“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所代表的某处地点(宗族聚居之处):
雩,讲于梁氏,女公子观之。(《庄三十二年传》(p 0253)(03320401))(027)。
使卢蒲嫳帅甲以攻崔氏。(《襄二十七年传》(p 1136)(09270702))(090、113)。
公与夫人每日必适华氏,食公子而后归。(《昭二十年传》(p 1414)(10200502))(107)。
五月庚辰,见王,遂攻宾起,杀之,盟群王子于单氏。(《昭二十二年传》(p 1434)(10220301))(125)。
冬十一月戊午,单子、刘子逆王于庆氏。(《定七年传》(p 1561)(11070601))(125)。
还有在上述“氏”(4)[古代少数民族支系的称号]或者“氏”(6)[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表示那一“支系”之活动地域或者那种“职官”之官署所在地点的,例如:
三月癸未,败绩于徐吾氏。(《成元年传》(p 0782)(08010101))(069)。
若弃书之力,而思黡之罪,臣,戮馀也,将归死于尉氏,不敢还矣。(《襄二十一年传》(p 1061)(09210506))(104)。
观书于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昭二年传》(p 1226)(10020101))(118)。
季孙使役如阚公氏,将沟焉。(《定元年传》(p 1526)(11010301))(116)。
以上之在几种“称号”之后缀以“氏”字,或可解释为是某种省略格式——省略了“之处”之类的词,但下面的另一些例证说明并非如此:
爇僖负羁氏。(《僖二十八年传》(p 0452)(05280301))(045)。
庚午,盟而入,馆于伯子同氏。(《成十八年传》(p 0906)(08180101))(077、083)。
瘈狗入于华臣氏,国人从之。(《襄十七年传》(p 1032)(09170502))(093)。
卫侯如晋,晋人执而囚之于士弱氏。(《襄二十六年传》(p 1116)(09260703))(085)。
则以其内实迁于卢蒲嫳氏,易内而饮酒。(《襄二十八年传》(p 1145)(09280901))(113)。
十二月己巳,郑大夫盟于伯有氏。(《襄二十九年传》(p 1168)(09291701))(098)。
过伯有氏,其门上生莠。(《襄三十年传》(p 1177)(09301006))(098)。
郑为游楚乱故,六月丁巳,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孙段氏。(《昭元年传》(p 1215)(10010901))(111)。
夏五月癸亥,王缢于芋尹申亥氏。(《昭十三年传》(p 1346)(10130203))(108)。
王有心疾,乙丑,崩于荣锜氏。(《昭二十二年传》(p 1434)(10220301))(125)。
王覺而無見也,乃匍匐將入于棘闈,棘闈不納,乃入芋尹申亥氏焉。(《吳語》3)
以上都是连“氏”(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加上“名”再缀以“氏”字,而且是族长之“名”,甚至还有加上官职的,这种用法与上面不加“名”的用法所代表的显然都同是“宗族聚居之处”,恐难言省略。何况,下面还有在各种不同的称呼之后再缀以“氏”字意为某一地点的例子,也说明“氏”字需要有更普遍的解释:
初,公筑台,临党氏,见孟任,从之。(《庄三十二年传》(p 0253)(03320401))(027)。
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庄三十二年传》(p 0254)(03320402))(027)。
公游于匠丽氏,栾书、中行偃遂执公焉。(《成十七年传》(p 0903)(08171005))(077)。
已丑,敬王即位。馆于子旅氏。(《昭二十二年传》(p 1437)(10220503))(125)。
晋-籍秦送王。己巳,王入于王城,馆于公族党氏,而后朝于庄宫。(《定七年传》(p 1561)(11070601))(125)。
孔氏之老栾宁问之,称姻妾以告,遂入,适伯姬氏。(《哀十五年传》(p 1694)(12150502))(134)。
公欲以越伐鲁而去三桓,秋八月甲戌,公如公孙有陉氏。(《哀二十七年传》(p 1735)(12270401))(135)。
孔子之丧,有自燕来观者,舍于子夏氏。(《礼记檀弓上第三》)。
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礼记檀弓上第三》)
尤其是下面这一例:
令尹欲饮酒于子氏。(《昭二十七年传》(p 1485)(10270301))(110)。
这里的“子氏”代表一位被尊称为“子”的人的家,大体上只能是“您那里”、“您家里”或“大人那里”、“大人家里”的意思,也就是说,这里的“氏”字大体上应该是意义接近于“那里”的指示代词。
总而言之,以上例证说明“氏”字可以有接近于“这里”、“那里”的、表示某一地点的义项,超出了上面《汉语大字典》中“氏”之各义项的范围。既然是这么用,则冠于“氏”字前面的那些词的作用就是对那个地点加以说明,以上例证都合于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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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华夏最古老的是上古八姓(姬、姜、姚、嬴、姒、妘、妫、姞,或者姬、姜、姚、嬴、姒、妘、妫、妊),后来的姓,有分化出来的,应该也有外族加入华夏后产生的新姓(当然,也有可能上古华夏不只八姓,只是那八姓势力最大)。
有意思的事情是虽然姓来自于母系社会,从母亲的族那里继承,但似乎在某个时间段之后就是从父亲的族那里继承了,而在这个时间段中,则是两种情况都有,跟地域也有关系。如,按传说,大禹是颛顼的后代,按父系应该是姬姓,但实际上大禹是姒姓,很可能继承的是他母亲的族,而他的儿子启却跟从其父,也是姒姓,这是否意味着对夏人来说,即使到了夏禹的时候母系社会的影响也仍然很强呢。类似的情况还有之前的舜,据说也是颛顼后代,但也不姓姬而姓姚(也有说姓妫),虽然百度百科上说是父系社会氏族领袖,但从其姓氏来看,恐怕其统治的社会里母系的影响也是很强的。帝尧姓伊祁,这个姓据记载是他外祖父家的姓,这个有点意思,到底是外祖父还是外祖母呢,若按年代来看,恐怕是外祖母才对。帝喾据说是子姓的开端,这是殷商国姓,史书说其为蟜极的儿子,颛顼的侄子,若是如此,那么很可能这个子姓实际上也来自他的母族而不是来自于后世书上说的分封而来。
当然,我们也知道禅让制在那个时代的存在,因此五帝虽号称血统相连,但姓却大多数不一样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实际上根本就来自不同的部族,父系封建社会的史官很可能无法理解母系社会的传承统序,或者出于王统观念,把很多东西跟后世强行类比,例如黄帝有很多妃子之类,很多时候也不提这些上古帝王的母族,很可能其中不少人的父亲是捏造的,只是被后世史官加工成了一家而已。
但是,还不仅如此,我以为“氏”字最主要的义项应该是作“那(这)人”或“那(这)些人”解的义项,上面《汉语大字典》“氏”字条下(一)shì中的:(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2)[氏族]、(3)[远古传说中人物、国名、国号或朝代,均系以氏]、(4)[古代少数民族支系的称号]、(5)[古代称呼已婚妇女,常在其父姓后系“氏”]、(6)[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等等义项,其实有很多都可以是这个意思,而不必是以上的“称号”之类。其中最常见的在“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例如“赵氏”,就可以意为:其特征之一是“赵”的“那(这)人”或“那(这)些人”。也就是说“赵”只是“那(这)人”或“那(这)些人”身份的说明词,虽然这个身份特征可以是或者说一般就是“氏”(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但不非得是“那(这)人”或“那(这)些人”本人的“氏”。
也许这其中的大多数“氏”字都亦可按上引的那些义项解为“称号”之类,例如“赵氏”可解为“以赵为氏的那个人”的简省形式,但我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在那些“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的例子中,即有如下两例无法与作“称号”解相合而与作“那(这)些人”解相合:
向氏欲攻司城,左师曰:“我将亡,夫子存我,德莫大焉。又可攻乎?”(《襄二十七年传》(p 1136)(09270602))(094)。
使卢蒲嫳帅甲以攻崔氏。(《襄二十七年传》(p 1136)(09270702))(090、113)。
这两例中“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代表的是除族长以外的这一家族的某些其他成员,而族长才是“贵族”之“宗族系统”的代表,当时家族中的多数成员(家臣)实际上都不能使用“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因此这两例中的“氏”字应该是溢出了上述作为“称号”的“氏”(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这一义项之外。应该说,以上两例中的“向”和“崔”只是对所涉及人群之身份的说明词,而其中的“氏”字则是大意为“那(这)些人”的指示代词。也就是说,这里的“向氏”和“崔氏”当分别意为与“向”或“崔”有关的“那(这)人”或“那(这)些人”,即“某些向家的人”或“某些崔家的人”。
溢出的还不仅这些,例如,当时常常在某一位国君谥号(或死后之名号,但显然不是“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之后缀以“氏”字,用以代表这位国君除其继位者及其子孙外其他的子孙,也就是与这位国君有关的人群:
初,楚司马子良生子越-椒。子文曰:“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且泣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宣四年传》(p 0679)(07040301))(060)。
子越又恶之,乃以若敖氏之族,圄伯嬴于轑阳而杀之,遂处烝野,将攻王。……秋七月戊戌,楚子与若敖氏战于皋浒。……鼓而进之,遂灭若敖氏。(《宣四年传》(p 0680)(07040302))(060)。
是必灭若敖氏之宗。傲其先君,神弗福也。(《文九年传》(p 0573)(06090901))(060)。
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鱼石将止华元。鱼府曰:“右师反,必讨,是无桓氏也。”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讨,犹有戌在。桓氏虽亡,必偏。”(《成十五年传》(p 0874)(08150402))(073)。
右师将不利戴氏。(《定九年传》(p 1571)(11090101))(133)。
及桓氏出,城鉏人攻大叔疾,卫庄公复之,使处巢,死焉。(《哀十一年传》(p 1665)(12110601))(134)。
司马请瑞焉,以命其徒攻桓氏。……臣之罪大,尽灭桓氏可也。(《哀十四年传》(p 1686)(12140401))(139)。
麇将纳桓氏。(《哀十七年传》(p 1712)(12170701))(139)。
戴氏、皇氏将不利公室,与我者,无忧不富。……戴氏、皇氏欲伐公,乐得曰:“不可。彼以陵公有罪;我伐公,则甚焉。”(《哀二十六年传》(p 1731)(12260204))(139)。
諸侯之從者,叛者半矣,若敖氏離矣,楚師必敗,何故去之!(《楚語上》4)
故莊王之世,滅若敖氏,唯子文之後在,至于今處鄖,為楚良臣。(《楚語下》3)
若子不我信,盍求若敖氏與子干、子晰之族而近之?安用勝也,其能幾何?(《楚語下》9)
也有把对某人的各种称呼(“氏”加上名,公子或公孙加上名,字,名等等)后面缀以“氏”字,代表此人本人或(及)其家人和家臣,这些后缀的“氏”字以某种“称号”作为名词来解显然不合。例如:
子孔当罪,以其甲及子革、子良氏之甲守。(《襄十九年传》(p 1050)(09190901))(097)。
皆受盟于子皙氏。乙巳,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大宫,盟国人于师之梁之外。(《襄三十年传》(p 1175)(09301002))(098)。
子驷氏欲攻子产。(《襄三十年传》(p 1176)(09301003))(098)。
适子南氏。(《昭元年传》(p 1211)(10010701))(111)。
郑-罕虎如齐,娶于子尾氏。(《昭五年传》(p 1270)(10050501))(102、111)。
子皮之族饮酒无度,故马师氏与子皮氏有恶。(《昭七年传》(p 1293)(10071001))(111)。
八月庚戌,逐子成、子工、子车,皆来奔,而立子良氏之宰。……闻彊氏授甲将攻子,子闻诸?(《昭八年传》(p 1302)(10080501))(115)。
初,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党。(《昭二十八年传》(p 1492)(10280202))(068、114)。
鑢金初宦于子期氏,实与随人要言。(《定四年传》(p 1546)(11040309))(110)。
吴-申叔仪乞粮于公孙有山氏,曰:“佩玉繠兮,余无所系之;旨酒一盛兮,余与褐之父睨之。”(《哀十三年传》(p 1679)(12130403))(132)。
初,卫人翦夏丁氏,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哀二十五年传》(p 1725)(12250103))(134)。
国人施公孙有山氏。(《哀二十七年传》(p 1735)(12270401))(135)。
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太平御览》卷一三五皇亲部(《古本竹书纪年夏纪》)。
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魚與雍子于市。(《晉語九》1)
初,伯樂與尹鐸有怨,以其賞如伯樂氏,曰:“子免吾死,敢不歸祿。”(《晉語九》9)
尤其是“氏”(或公子、公孙)加上“名”,或者只是“字”,本身就足以代表此人了,再在其后缀以“氏”字仍代表此人,可见这里后缀的“氏”字乃意为“这人”或“那人”的指示代词,而非某种简省形式,在“氏”字前面所冠的则是对“这人”或“那人”身份的说明。与此类似的还有当时称呼某位“夫人”的几种以“氏”字为后缀的别称: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隐三年经》(p 0024)(01030003))(001)。
夏,君氏卒。……为公故,曰“君氏”。(《隐三年传》(p 0026)(01030201))(001)。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元年经》(p 0277)(05010010))(026)。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元年传》(p 0279)(05010701))(026)。
君姬氏之爱子也。微君姬氏,则臣狄人也。(《宣二年传》(p 0665)(07020402))(059)。
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余胡弗知?”(《襄二十六年传》(p 1119)(09260802))(107)。桥案:细玩此处文意,此“君夫人氏”似当为“夫人之步马者”自称,不必指“君夫人”本人,而其中的“君夫人”如前面“向氏”和“崔氏”中的“向”与“崔”之例是对身份的一种说明。
还有在“伯”、“仲”、“叔”、“季”、“舅”后面缀以“氏”字用来称呼某人,当与前面把对某人的各种称呼(“氏”加上名、公子或公孙加上字、名等等)后面缀以“氏”字,用以代表此人本人或(及)其族人和家臣者相类:
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僖二十四年传》(p 0412)(05240102))(038)。
微子,吾丧伯氏矣。(《宣十五年传》(p 0764)(07150601))(051、066)。
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宣十六年传》(p 0769)(07160402))(058)。
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襄十四年传》(p 1018)(09140801))(090)。
叔向曰:“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昭二十八年传》(p 1492)(10280202))(068、114)。
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茍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礼记檀弓上第三》)
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礼记檀弓上第三》)
蒸于武公,公稱疾不與,使奚齊蒞事。猛足乃言于太子曰:“伯氏不出,奚齊在廟,子盍圖乎!”(《晉語一》4)
將死,乃使猛足言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聽伯氏,以至于死。申生不敢愛其死,雖然,吾君老矣,國家多難,伯氏不出,奈吾君何?伯氏茍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以至于死,雖死何悔!”(《晉語二》1)
醒,以戈逐子犯,曰:“若無所濟,吾食舅氏之肉,其知饜乎!”(《晉語四》3)
所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河水。(《晉語四》12)
仲氏任只,其心塞渊。(《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38)《邶风燕燕》)
我送舅氏,曰至渭阳。……我送舅氏,悠悠我思。……(《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174)《秦风渭阳》)
伯氏吹壎,仲氏吹篪。(《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300)《小雅节南山之什何人斯》)
不过,下面两条其实是当初最让我难以在原先框架下解释的,我在帖子中还曾为此请河友帮助。这两例中,被称呼为“舅氏”或“伯氏”、“叔氏”的人,与称呼他为“舅氏”或“伯氏”、“叔氏”那人的“舅舅”或“伯伯”、“叔叔”并无血缘关系,只是那人之“舅舅”或“伯伯”、“叔叔”的家族派出的使臣:
舅氏!余嘉乃勋!应乃懿德,谓督不忘。(《僖十二年传》(p 0341)(05120402))(041)。
伯氏,诸侯皆有以镇抚王室,晋独无有,何也?……叔氏,而忘诸乎!叔父唐叔,成王之母弟也,其反无分乎?(《昭十五年传》(p 1371)(10150701))(114、125、129)。
现在看来,只要把以上两例中的“氏”字作为指示代词解为“这里的人”或“那里的人”,把“舅”和“伯”、“叔”解为说明词,解为对被以“舅氏”或“伯氏”、“叔氏”称呼的那个人身份的说明,就合了。这就是说,“舅氏”和“伯氏”、“叔氏”的大意可分别是“舅舅家里的”或“伯伯家里的”、“叔叔家里的”。因此,尽管这两位使臣只是“舅舅”和“伯伯”、“叔叔”之家族中与真正的“舅舅”或“伯伯”、“叔叔”无血缘关系的家臣,也仍得称“舅氏”或“伯氏”、“叔氏”。
总结以上例证,值得注意的是,在“氏”字前面的说明词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只要对所代表的个人或人群的某一特征有所说明就可以在特定场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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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既然“氏”字是指示代词,那么就会有在这个“氏”字的前面冠以不同性质说明词的各种用法,用以指代某人或某一人群。当然,反过来,以下这些例证也只有将“氏”字解为指示代词才说得通。
下面就是两例,在“氏”字的前面字冠以“女”字以代表嫁娶之时女方的家族: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礼记曾子问第七》)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礼记曾子问第七》)
于此相类的还有,在“氏”字的前面冠以“庶”字以代表庶出的儿子:
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礼记檀弓下第四》)
《诗》中还有在“氏”字的前面冠以“母”字用以代表母亲的:
棘心夭夭,母氏劬劳。……母氏圣善,我无令人。……有子七人,母氏劳苦。(《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43)《邶风凯风》)
再一《诗》例,此逸《诗》中的“曾孙侯氏”是指某一位诸侯:
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礼记射义第四六》)。
类似的则有《诗大雅荡之什韩奕三章》之“笾豆有且,侯氏燕胥”,高亨先生注云:“侯氏,指韩侯。”(《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57)),这也是在“氏”字的前面冠以“侯”字用来指“身为诸侯的那个人”。
“侯氏”的这种用法还在《仪礼》中有多处,应该都意为“身为诸侯的那个人”,例如:
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侯氏亦皮弁迎于帷门之外,再拜。……侯氏升听命,降,再拜稽首,遂升受玉。使者左还而立,侯氏还璧,使者受。侯氏降,再拜稽首,使者乃出。侯氏及止使者,使者乃入。侯氏与之让升。侯氏先升,授几。侯氏拜送几;使者设几,答拜。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送币。使者降,以左骖出。侯氏送于门外,再拜。侯氏遂従之。(《仪礼觐礼第十》)
另有在“氏”字的前面冠以“姓”字用以代表“属于那一姓的人或人群”的,例如: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隐元年传》(p 0010)(01010401))(002)
缓,且子氏未薨,故名。(《隐元年传》(p 0016)(01010501))(001)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隐二年经》(p 0021)(01020008))(001)
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隐二年传》(p 0022)(01020201))(006)
辛亥,以妫氏归。(《隐八年传》(p 0058)(01080401))(017)
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条之役生大子,命之曰仇。(《桓二年传》(p 0091)(02020801))(015)
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饱。(《僖四年传》(p 0298)(05040603))(036)
晋-大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谓嬴氏曰:“与子归乎?”(《僖二十二年传》(p 0394)(05220501))(037)
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僖二十三年传》(p 0406)(05230603))(038)
晋侯逆夫人嬴氏以归。(《僖二十四年传》(p 0414)(05240104))(038)
昭公奔齐,王复之,又通于隗氏。王替隗氏。(《僖二十四年传》(p 0425)(05240204))(044)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文四年经》(p 0532)(06040007))(035)
穆伯如周吊丧,不至,以币奔莒,从己氏焉。((p 0567)(06080501))(053)
戊子,夫人嬴氏薨。(《宣八年经》(p 0694)(07080004))(064)
武从姬氏畜于公宫。(《成八年传》(p 0838)(08080601))(071)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襄四年经》(p 0931)(09040003))(087)
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姜氏曰:“征者丧雄,禦寇之利也。大夫图之!”(《襄十年传》(p 0978)(09100502))(085、089)
庶其窃邑于邾以来,子以姬氏妻之,而与之邑。(《襄二十一年传》(p 1056)(09210201))(087)
乙亥,公问崔子,遂从姜氏。(《襄二十五年传》(p 1097)(09250203))(090)
今兹岁在颛顼之虚,姜氏、任氏实守其地,居其维首,而有妖星焉,告邑姜也。(《昭十年传》(p 1314)(10100101))(094)
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昭十一年经》(p 1321)(10110005))(116)
我姬氏出自天黿,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牽牛焉,則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後,逄公之所憑神也。(《周語下》7)
更有在“氏”字前面冠以代表不特定人的“谁”字的:
问名,曰:“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仪礼士昏礼第二》)
社稷五祀,谁氏之五官也?(《昭二十九年传》(p 1500)(10290401))(127)
类似的,还有在“氏”字的前面冠以“某”字的:
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仪礼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仪礼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还有一例:
齐-公子元不顺懿公之为政也,终不曰“公”,曰“夫己氏”。(《文十四年传》(p 0606)(06141302))(062)
杨伯峻先生注此处之“夫己氏”云:
己读如《诗王风扬之水》之“彼其之子”之“其”,郑《笺》云:“‘其’或作‘记’,或作‘己’,读声相似。”夫己氏犹“彼其之子”,亦犹《礼记檀弓上》曾子称子游为“夫夫”,亦即今日之“那个人”。说见顾炎武《补正》,沈钦韩《补注》。孔广森《经学卮言》、焦循《补疏》谓己为甲乙丙丁戊己之己,商人于桓公子行六,故呼之为夫己氏。然商人行六,终是猜测之辞,孔、焦之说失之穿凿。
如此,则此“氏”字当正可释为代表“那个人”的指示代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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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以上《汉语大字典》“氏”字各义项中的(二)zhī[月氏——汉代西域国名]、(三)jīng[狋氏——汉代县名]可不论。至于(一),其中的(7)[古代巴蜀称江边一带将要崩落的危岸为氏]、(9)[姓]亦可不论。那么,由于“氏”字有很多溢出上面《汉语大字典》中的:(1)[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2)[氏族]、(3)[远古传说中人物、国名、国号或朝代,均系以氏]、(4)[古代少数民族支系的称号]、(5)[古代称呼已婚妇女,常在其父姓后系“氏”]、(6)[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等等义项的用法,而且这些义项在实际使用中也大都可以归结为代表“这(那)里”或“这(那)人”、“这(那)些人”的指示代词这个义项。所以,(一)之各项中读为shì的“氏”字大都可以总括为代表“这(那)里”或“这(那)人”、“这(那)些人”的指示代词,也就是说,其实这些义项所代表的用法,包括那些“称号”,大多不应是名词,而是代表“这(那)人”或“这(那)些人”的指示代词,并可引申为代表“这(那)里”的指示代词。至于作为名词的那些义项本身,也应是引申出来的用法。
如此,则在对某人(某些人)的某种称呼(或其身份的某种说明)之后缀以“氏”字可用来指代某人或与其相关的人群,甚至在疑问代词等代词之后亦可缀以“氏”字指代特定的人或人群。
至于上面《汉语大字典》中的(8)[通“是”]这一义项,也正提供了线索,说明“氏”字本就是指示代词,甚至可能本来就是从“是”分化而来的,这才是(一)项下读为shì的“氏”字之基本意思。注意,作为指示代词的“是”现在也已经不是“是”字最常见的用法了,但有一个包含“是”的常用词“于是”,其中的“是”字就是指示代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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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更常见的作为贵族家族荣誉称号(名词)的“氏”字,我以为就是从上述指示代词引申而形成的,例如:
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隐八年传》(p 0060)(01080901))(003)。这里的“命之氏”亦可解为给这个人或这一人群颁赐荣誉称号,因此可以是从指示代词向名词过渡的痕迹。
故亡其氏姓,踣斃不振;絕後無主,湮替隸圉。……度于天地而順于時動,和于民神而儀于物則,故高朗令終,顯融昭明,命姓受氏,而附之以令名。(《周語下》3)。
使名姓之後,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玉帛之類、采服之儀、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出,而心率舊典者為之宗。(《楚語下》1)
这两条与上面那条有点像。“姓”在当时本就有部族之义,与之对言的“氏”则亦可有特定人群之义。
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不可谓不朽。(《襄二十四年传》(p 1087)(09240101))(091)。这里的“受氏”则亦可解为将某一人群划给某人,可能是从指示代词向名词过渡的痕迹。
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襄十一年传》(p 0989)(09110302))(089)。这里的“氏”字虽可解为“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但也可以解为与族相类的意思,仍是代表“某一人群”的指示代词,也为从指示代词向名词过渡提供了线索。
以下的“氏”字则都显然已经是名词“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了:
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礼记丧服小记第十五》)
帥象禹之功,度之于軌儀,莫非嘉績,克厭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賜姓曰“姒”、氏曰“有夏”,謂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祚四岳國,命以侯伯,賜姓曰“姜”、氏曰“有呂”,謂其能為禹股肱心膂,以養物豐民人也。(《周語下》3)
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仪礼士丧礼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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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我觉得“氏”(shì)字最初意为“根柢”,随后又成为代表某人或某一人群的指示代词(或者只是借音,有可能最初与“是”是同一个字,后来又有所分化,与这两个字同源的可能还有“斯”字,甚至此三字已出现分工分别代表人物、时间、地点的苗头),又扩大成为也可以代表某一处所的指示代词,再引申成为有独立宗族系统的贵族家族族长的荣誉称号(名词),这个引申义反倒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义项,但作为指示代词的义项直到今天仍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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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楚王称呼之中的“熊”字认定为“名”的一部分,有些河友提出不同看法,非常感谢。一般来说,关于古代历史的认识,由于资料的缺乏,大多不容易有定论,即使曾经的主流意见,有一些也会在发现了新材料之后被推翻。因此,在很多问题上难免会有很多家不同的观点,而讨论交流是我们加深认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即使我们读书,又何尝不想与作者讨论交流(尽管作者可能听不到)。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的观点只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在这里也勉强算得上是一家之言吧。当然其实这不是我的新见解,有些真正的历史学家如杨伯峻先生早已有这个观点,但也还有一些别的真正的历史学家有不同的观点。
不过既然各位河友有此好意进行讨论,经过一番检索,我就在这里尽量系统地提出我的观点,整理我的思想,也是进一步讨论吧。当然,限于条件和我的能力,这个问题仍未能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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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现在将楚王名之中的“熊”字都写成“熊”,但在当时,如河友所引,其实都用的是“酓”字,“熊”字应该是假借吧。
“酓”字在当时,也许和“熊”字读音相似,但在今天,“酓”字读yǎn,读yàn,读yǐn,读音已经和读xióng(《廣韻》羽弓切,平東匣。蒸部)的“熊”字大不相同。
下面是《汉语大字典》(p1489)酓:
《説文繋傳》:“酓,酒味苦也。从酉,今聲。”段玉裁《説文解字注》:“酓,酒味苦也。《廣韻》、《玉篇》、《集韻》、小徐本皆同。汲古閣所據宋本奪此篆此解,而毛扆補之於部末。”譚戒甫《西周[壆-冖+再]鼎銘研究》:“酓却是由[酓欠]而省欠的。”
(一)yǎn《廣韻》於琰切,上琰影。又《集韻》呼含切。侵部。
(1)酒味苦。五代-徐鍇《説文繋傳酉部》:“酓,酒味苦也。臣鍇曰[酓欠]字从此。酉,今聲。”《集韻覃韻》:“酓,或書作[酉今]。”
(2)通檿。山桑。《集韻琰韻》:“檿,《说文》:‘山桑也。’通作酓。”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酉部》:“酓,《夏本紀》用為檿字,叚借也。”《史记夏本紀》:“萊夷為牧,其篚酓絲。”裴駰集解引孔安國曰:“酓桑蠶絲,中琴瑟弦。”司马貞索隠:“是蠶食酓之絲也。”按:《書禹貢》作“厥篚酓絲”。
(二)yàn
(1)《廣韻》於念切,去[木忝]影。
同“[酉念]”,苦味。《廣韻[木忝]韻》:“酓,苦味。”《集韻栝韻》:“[酉念],苦也。或作酓。”
(2)《集韻》於豔切,去豔影。
酒盈量。《集韻豔韻》:“酓,酒盈量也。”
(三)yǐn《集韻》於錦切,去寢影\\n(1)同“飲”。《集韻寢韻》:“飲,《説文》:‘[酓欠]也。’或从食,古作酓。”《正字通酉部》:“飲,本作酓,别作[酓欠]。”《陝西扶風出土西周伯[戜-呈+冬]諸器》:“(飲壺)腹底銘文五字:‘白(伯)[戜-呈+冬]乍(作)酓[壺殳](壺)。’”
(2)窨,密闭。明-方以智《物理小識飲食類》:“麵和成甄,置酓二七,暴之為麵。”又《器用類》引《清波志》曰:“佩香用久不香,用虎子酓一夕则香。”
下面是“酓”字甲骨文和金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五六五:
从以上“酓”字的解释看,我猜测当时楚王名中的“酓”字当取的是上面(三)(1)[同“飲”(yǐn,[酓欠])]那个义项,这个字本是饮酒之意,当有礼仪性质,后来引申出来的饮用各种液体的意思,可不论。而从以上字形看,这个字所象,是酒瓮及其盖子,或者还有一只手拿着盖子。因此,当时“酓”字可能是在祭祀或其他仪式之中执掌饮酒之事的意思,与太宰之“宰”字相类。如此,也就有了冠于楚王之名的一种可能的解释。
或者这可以成为以“熊”为“氏”的论据,但也未必,且不直接,而相反的方向则有直接证据,见于《左传》:
丙辰,弃疾即位,名曰熊居。(《昭十三年传》(p 1348)(10130204))(108)
《左传》中“名”字的类似用法还有: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隐元年传》(p 0010)(01010401))(002)
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间于两社,为公室辅。季氏亡,则鲁不昌。(《闵二年传》(p 0263)(04020401))(027)
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僖十七年传》(p 0372)(05170202))(037)
生穆公,名之曰兰。(《宣三年传》(p 0672)(07030602))(049)
初,宋-芮司徒生女子,赤而毛,弃诸堤下,共姬之妾取以入,名之曰弃。(《襄二十六年传》(p 1117)(09260801))(107)
是岁也,狄伐鲁。叔孙庄叔于是乎败狄于鹹,获长狄侨如及虺也、豹也,而皆以名其子。七十三年矣。(《襄三十年传》(p 1170)(09300301))(082)
以谗人入,其名曰牛,卒以馁死。……纯《离》为牛,世乱谗胜,胜将適《离》,故曰‘其名曰牛’。(《昭五年传》(p 1263)(10050106))(091)
晋-韩宣子为政聘于诸侯之岁,婤姶生子,名之曰元。(《昭七年传》(p 1297)(10071501))(085、123)
昔有仍氏生女,黰黑,而甚美,光可以鉴,名曰玄妻。(《昭二十八年传》(p 1492)(10280202))(068、114)
昔成季友,桓之季也,文姜之爱子也,始震而卜。卜人谒之,曰:‘生有嘉闻,其名曰友,为公室辅。’及生,如卜人之言,有文在其手曰‘友’,遂以名之。(《昭三十二年传》(p 1519)(10320402))(116)
苫越生子,将待事而名之。阳州之役获焉,名之曰阳州。(《定八年传》(p 1565)(11080501))(128)
以上提到的“名”显然不是像我们现在这样连名带姓(氏)都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当时人认为上面的“熊居”应该也只是“名”。当然,虽然可说是史有明文,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孤证。不过不同的意见并没有这么明确的证据,所以我还是倾向于认为“熊居”只是“名”。
相反方向可能的证据还有:
甲戌,楚子-旅卒。(《宣十八年经》(p 0776)(07180005))(061)
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襄十三年经》(p 0998)(09130003))(079)
乙未,楚子-昭卒。(《襄二十八年经》(p 1139)(09280009))(094)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昭元年经》(p 1199)(10010010))(108)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昭十一年经》(p 1321)(10110003))(109)
九月庚申,楚子-居卒。(《昭二十六年经》(p 1469)(10260006))(110)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哀六年经》(p 1632)(12060006))(110)
以上“楚子”之名都无“熊”字,不过我觉得这可能是楚人的避讳,类似的例子有“晋文公”称“晋重”:
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定四年传》(p 1535)(11040104))(131)
另外,杨伯峻先生注“九月庚申,楚子-居卒”曰:
十三年《传》云弃疾即位,名曰熊居。此单称居,以熊为楚君世代之名,故略之,犹楚灵王名熊虔,亦但称虔。(《昭二十六年经注》(p 1469)(10260006))(110)
至于在金文中楚王之称呼中包含“酓”字,我觉得与其说能证明“酓”是楚王的“氏”,不如说可能证明“酓”是楚王“名”的一部分。当然,我现在没有条件获得系统的金文资料,无法排比金文中楚王之称呼,只能推测了。以下则是已在手上的一对例证:
下面是楚王熊(酓)章剑铭文的图片,出自《春秋战国错金铭文青铜剑》,铭文内容是“楚王酓章,自作用剑”:
下面是“吴王光剑”铭文的图,出自《吴王光剑》,右面一列铭文内容是“攻吴王光,自作用剑”:
比对以上铭文,可知“酓章”在当时楚人看来也是和“光”同类的“名”。唯一不很确定的是楚王熊(酓)章剑并非考古发掘出土。
下面是《左传》中楚王之称呼中包含“熊”字的段落,我以为都只能证明这些包含“熊”字的称呼都只是名,因当时人称呼时一般很少在“名”之前冠以“氏”,“氏”不是当时人称呼中最常出现的一部分,尤其是国君,《左传》中大概只有上面盟辞中提及“晋重”的那条,那里场合特殊,有很多国君在一起:
夔子不祀祝融与鬻熊,楚人让之。对曰:“我先王熊挚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于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僖二十六年传》(p 0440)(05260501))(045)
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王孙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四国皆有分,我独无有。……昔我先王熊绎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禦王事。(《昭十二年传》(p 1338)(10121101))(108)
“熊”作为楚王名的一部分,显然和一般的名不同,倒与“氏”有些类似,但我想按我所定义的“氏”,“熊”并非是“氏”,如以上一些例证中,当时人也不认为这是“氏”。当时作为名词的“氏”这个概念出现未久,包含的范围应该也比较小。
下面给出我认为的(春秋时)名词“氏”的定义,以便讨论:
由某一族长颁赐给其手下的家臣(这个家臣同时是这位族长辖下某一家族的族长)、让这个家臣作为其家族的族长之可传承的荣誉称号,意味着这个家族建立了自身独立的宗族系统,让这位家臣有“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丧、祭有职,受脤、归脤”的地位。
姓氏的建立取决于宗法制度。
举例来说。孔子的父亲一般称为“叔梁纥”。这里“叔梁”是字,“纥”是名。“孔”是他的氏。孔氏是宋国国君后裔,宋国公室又来自商朝王室。所以孔子的姓应当是“子”。但是孔子的直系祖先离商朝王室实在太远,甚至离宋国的大宗也太远。当时宗法制度规定一旦旁支的传承超过五代就不再算是一个家族(即所谓五世亲尽,后世的说法叫做出了五服),要另立氏族。
孔子祖先在宋国的传承是“宋襄公生弗父何,以让弟厉公。弗父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五世亲尽,别为公族,姓孔氏。”而孔氏传到第四代防叔的时候为了逃避华氏之祸迁到鲁国。再传两代(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到叔梁纥。
这里孔子已经是孔氏第七代,但孔子并未改氏。为何如此?在宗法制度下,氏是由大宗继承的。孔子的前几代祖先估计又一代甚至几代都是大宗(即嫡系)。所以传到他这里还没出五服。
这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孔子的后裔都以孔为姓,不再有另立氏族的做法。不但孔氏家族如此,与其时代相近的历史人物也如此,例如孙武的子孙叫孙膑,甘茂的子孙叫做甘罗等等。这反映到春秋晚期,姓氏已经开始合一。
上古到春秋早期,姓是部族,氏是贵族表示父系传承的称号。而氏的获得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地为氏,以官为氏,以职业为氏,以姓变化为氏(例如“孔”从“子”姓变化而来),还可以是赐氏,甚至把祖先或自己的字作为氏也可以。所以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氏很多。而平民一般最多有姓但无氏。
但到了春秋晚期,封国数量大大减少,平民地位上升。所以姓氏开始合一。战国把商周遗留的几百个小国合并为几个大国。这就打断了大多数的贵族传承。而秦灭六国又把六国的贵族传承打断。所以到汉朝一帮平民再灭了秦的传承,这时姓氏就真正合一了。
一、姓、生、姓族、gens、氏族、甥
孔老先生云:必也正名乎。《左传》里“姓”这个字,也需要正名,不过前面已经有先生正好了,我就再摇晃摇晃。
“姓”这个字,在古代的意义和现在有很大区别,有位杨希枚先生早在1951年就总结过先秦时“姓”的含义:
(一)训子或子嗣。故分言之,曰子或姓;合言之,则为“子姓”;泛言之,则为百姓。如庶姓别姓某姓百姓,义即庶子别子某子众子,咳姓(晐姓——《吳語》),成子姓,备百姓,其义均指生子。姓字古文作生或????[亻生],故子姓或作子????[亻生],百姓或作百生。
(二)训族或族属。故分言之,曰族或姓;合言之,则为“族姓”;如姜姓,义即姜族,也即姜族的族属或其集团。同姓异姓,即同族异族,也即同族或异族的族属子姓。百姓即群族。
(三)训民或属民。故分言之,曰民或姓;合言之,则为“民姓”;如百姓群姓万姓,义即万民兆民,也即天子国君所统治的属民或各族族属。古文姓字作生,故或言百生群生万生朋生友生。
(《杨希枚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46《姓字古义析证》,原载195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页409—442)。
而朱凤瀚先生在1990年以后又总结如下:
其一,“姓”本义是女子所生的子女……
其二,“姓”既是子女,子女相为亲,相组为族,所以广其义,姓可作族属、族人解,亦可以进一步将之理解为泛称的“族”的意思……
其三,“姓”本义既为女子所生子嗣,则同一女子所生子嗣组成的亲族也可以称为“姓”以表示其同出于一个女性始祖的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这是“姓”的另一引申义。此种亲族组织强调女性始祖,则当如许多学者所推拟的,其最初必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即夫从妻居,子女属于母族,因此亦就与其母同姓,世系以母方计,对于这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的名称,杨希枚先生主张即称为“姓族”,相当于人类学所谓clan或gens,此说可从。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子女属于母族,世系按母方计,此种姓族可称母系姓族。典籍所记姬姓、姜姓,最初应皆属母系姓族,姬、姜则是此种母系姓族之名号。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妻从夫居,子女不再属母族而归于父族,世系以父方计,所以母系姓族遂转为父系姓族。此后,父系姓族似仍然使用着母系姓族的名号。今日所见古姓族名号如姬、姜、姒、妫等皆带女旁,虽造字时间不早,但从女可能表明其本原与母系姓族有关,父系姓族所以沿用之,则当是因为在母系向父系转变之初。子女虽已属父族,但仍以其母之姓族名号为族名,后延续下来作为父系姓族的名号,同于传说的黄帝诸子异姓之例。
其四,“姓”在东周文献中有时是指姓族之名号,……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14《绪论》)。
“姓族”,就对应的是杨希枚先生提出来的中国古代典籍中“姓”之第(二)义项,以及朱凤瀚先生总结的“姓”之“其三”义项,也对应人类学的相应概念。下面是杨希枚先生的说明:
然则中国古代的姓族组织,就人类学观点而论,究相当于一般原始民族的何种社会集团组织?这个问题,无论就人类学和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上,似乎都有说明的必要。
案,近代原始民族社会中,除有家族和部族组织的存在以外,更有所谓“gens”和“clan”组织的存在。而“gens”之定义,据美人类学家莫尔干氏(L. H. Morgan)《古代社会》一书云:
拉丁语“gens”,希腊语“gens”,梵语“ganas”,三个语词均具族属或亲嗣(kin)之义。同时这三个语词又分别含有“gigno”,“gignomai”和“ganamai”的语素,也即“生”(to be get)之义。因此这三个语词也就同寓有:“gens”的族属系出于同一世系的意义。于是所谓“gens”者,便系指同出一祖,以血缘相汇聚,且以族名相区别的一种社会集团。
显然的,莫氏所说的“gens”,其组织恰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姓族。尤其就中文“姓”字和西文“gens”一词含义的演变而论,可说完全一致,两者都是由“生”之义衍为子嗣族属,更由子嗣族属之义衍为社会集团的统称。这一事实足可有助于说明:人类之种族与文化,纵然在形态上互有不同,但在基本心理的想法上却可以有着意外的巧合。因此,“gens”或“clan”在国人论著上虽素译为“氏族”,但作者却改译为“姓族”。
(《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50《姓字古义析证》。原载195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页409—442)。
上面杨希枚先生提到的人类学家莫尔干,更常见的译法是摩尔根,是人类学中进化论一派的开创者,他的《古代社会》一书,有不止一个中文译本,本来其中“gens”一词的译法是“氏族”,但新版译者已经将这个词改译为“姓族”了。
“gens”——“姓”——“姓族”是在中国远古就存在的血缘世系组织,林耀华先生认为“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88),他说的“氏族”就是指的“姓族”,“氏族”是中国学术界最常采用的叫法,但杨希枚先生指出:
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但原有姓族、氏族的分别,素来“氏族”的译名在分析古代社会史时容易陷于混淆不辨,而且无论就中国史实和“gens”之定义而论,姓族或“gens”也绝非氏族。(《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50《姓字古义析证》)。
因此所谓“女子称姓,男子称氏”所反映的是两件事:“女子称姓”是说女子都要确定其族属,以免要娶她们的男子娶了与自己同一“姓”族的女子,但“称姓”不是必需的,这才有那些男子要“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而当男子真娶了同姓女子时,还会避免对那位女子称姓,《春秋经》称“孟子卒”即其例(《哀十二年经》(p 1669)(12120002))(135)。至于“男子称氏”,则因为“氏”是荣誉,只属于男子,能称“氏”的男子自然要把这个荣誉顶在脑袋上,荣誉可以不止一个,于是有些男子就有不止一个“氏”,好比“延州来季子”。
为避免混淆,我在前面和以后的帖子里一般把杨希枚先生所称的“姓族”和“氏族”分别写为“姓”族和“氏”族,或单写为“姓”和“氏”。
“gens”虽可译为“姓”或“姓族”,但在现代英语里,“gens”却是偏男性的,是以男性计的世系,是“男生”,与“姓”字的“女生”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常见的“generation”(世代),就是手机4G、5G的G,当即出自这个“gens”。汉语“生”这个词与拉丁语的“gens”读音相近,说不定在更远的远古时就是一个词。
说到“女生”和“男生”,中文里有另一个字正是“男生”——“甥”,“甥”字与“姓”字同从“生”字孳乳而来,杨希枚先生亦曾讨论到这个字:
明乎母系与父系姓族组织,可进而讨论姓甥二字形义之演变与姓族组织之相应关系。案,就造字而言,姓、甥二字仅有从女从男之别,因而均自生字衍生,自不待烦言。如《释名》云:“舅谓姊妹之子曰甥。甥亦生也;出配他男而生,故其制字,男傍作甥也。”这里,刘熙显然就是从父系姓族的观点来解释姓字的形义。但正是这样,就母系姓族而言,他的解释因而也不再适用。因为在后者的情况下,姊妹之子并非是“出配他男而生”,而是由于夫从妻居,他男“入配我女”而生。因此,在母系姓族社会,男子称姊妹之子应不是甥,而是姓,故其制字应从女作姓。(《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175《论先秦所谓姓及其相关问题》)。
由此看来,“甥”字这个“男生”与“姓”字那个“女生”就产生而言虽然有点对称,但“甥”字后来没像上面两位先生提到的“姓”字那样发展出更多义项,因此二者也就不那么对称了。不过姊妹“出配他男而生”的“甥”在古代中国还另有其特殊意义,下面会讨论。
二、gens的产生:乱伦禁忌与迷信
“gens”曾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林耀华《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88),而在更古的猿人时期,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群内杂交的“原始群”。但“原始群”的婚姻状况到底啥样,严格说来,所有的描述都只能是推测。因为等人类明白过来时,所有“原始群”都已经寿终正寝了。所以,群内杂交这一推测才有很大争议。但这个推测仍是目前最合理的推测,有高级猿类的类似情景为证(珍妮?古道尔(简?古多尔) Jane van Lawick-goodall)。
“gens”的产生,一般认为是由于所谓“乱伦禁忌”,据基辛(Keesing,M.R.) 先生:“乱伦禁忌禁止家族群体内部交配,从而奠定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当代文化人类学概要》;北晨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6年p019)。在共同生活的有血缘关系的“原始群”之中,因为这种“乱伦禁忌”,绝大多数人都心生恐惧,不愿、不敢亦或被强迫不能再在内部发生性的关系,因而产生了所谓“外婚”的团体,这就是“gens”了。
由于“外婚”恐怕确实有一定的好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乃至多大的好处另说),因此在生存竞争中采用“gens”制度的族群逐渐对采用“原始群”制度的其他族群占了优势,成为其后很长时间世界各地的主流人群。
按杨堃先生的说法:
到了原始群末期阶段,由于自然选择的原则仍起作用,人类非常缓慢地、逐渐地意识到群外婚的好处和近亲通婚的害处,这才慢慢地由群外婚代替了群内婚。这在考古学上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和古人时期。如果在这一时期没有出现群外婚,那人类的体质形态就不可能从古人发展成为新人。而当群外婚附上了原始宗教的色彩后,才正式发展为氏族外婚制,也才正式进入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在考古学上,这是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以及新人时期。(《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061)。
由于“乱伦禁忌”的意识是各地方各时代之各族群各自根据本身经验产生的(不排除有些是通过近邻传播所致),而且会因新的经验或者互相学习而另外产生内容不同但功能类似的新意识、或者对原有意识增益改动。
所以,在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不同族群中,“乱伦禁忌”的内容其实并不相同:
从禁忌的方向上,有简单禁忌“gens”以内人群的,有禁忌所有堂表兄弟或姐妹的,有只禁忌父母系某一方亲属的,甚至有时会禁忌与某些禁忌对象见面。
而在当时人认为之所以需要禁忌的原因上,则同样多种多样,大都是上天或鬼神会降下各种不同的灾难,惩罚犯禁者本人乃至殃及他们不同方面的族人。
至于古代中国,主流的“乱伦禁忌”一度是相对理性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与世界其他地方、其他族群也都不同。
因此,哈维兰先生才说:“长期以来,人类学家一直对乱伦禁忌有兴趣,但是还没有提出对禁忌的真正令人信服的解释。”(《文化人类学》第十版 瞿铁鹏 张钰 译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6 p256)。
不过,其实有位人类学家弗雷泽先生已经给出明显的线索,可以完满解释“乱伦禁忌”的多样性及其起作用的方式:“在一些特定的种族和特定的进化阶段中,我们大家,或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认为有益的社会制度部分的是建筑在迷信这一基础之上的。”(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001《1.导言》)。
我们人类的头脑都是有限的,认识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往往只能在大量杂乱无章且不完整的信息中总结出当时看来尚有道理的结论以应对迫在眉睫的挑战,其中一个显例就是古代的中医。这样得来的结论虽然不会全错,却往往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不过这样的总结自有其“历史”作用,或者说阶段作用。说得极端些,在这种总结指导下的行动,只要其正确的部分多那么一小点,就可能把那些在行动中错误部分多一点的人群淘汰掉。有时候,这种总结得来的结论就是弗雷泽先生所说的迷信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难免有“迷”信的成分,例如牛顿,我不是说第一推动,只是牛顿力学与爱因斯坦力学的差异,就显然出于牛顿先生当时认识上的不完善、前提的不完备,导致牛顿力学的总结不够完满。当然,即使这种不完满的总结也是人类认识的一大进步。
其实,大多数人乃至人群依照其行动的结论远没有牛顿老先生的总结完善,可以说大都是在错误前提下得出的更正确一点的结论,或者说是有益的迷信,但这一类迷信“曾经为大量人的正确行为提供了动机”(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149《6.结论》)。
而“乱伦禁忌”,正是“通过灌输对逆反性道德和传统规范的恐惧”,使得“迷信成为婚姻制度的支柱”(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2《目录》),这里的“迷信”,严格地说,也不全是“迷”信,只是认识的不完备吧。
由于人(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可能是完善的,因此指导人们(族群)如何面对外部世界的观念也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可能根本就是错误的(例如迷信的观念,例如神话),但他们在此观念指导下的行为(采取的行动),有些可能是正确的(或者部分正确的,只要能使他们强过竞争者)。由于这样的行为(采取了这些行动),这些人们(他们的族群)会在与他人(别的族群)的竞争中胜出,因此这些观念就会流传下来。尽管可能是错误的,尽管是神话、是迷信。
进一步说,经由这些错误的观念(迷信、神话)来进步,可能是人类的常态,这也是一种必然性通过偶然性来实现吧。
因此,由于其支柱是“迷信”,是对于未知事物的粗糙总结,由于其细节和那些人群所掌握的那一部分不完整的事实相关联,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人群所得出的这类只是在某些乃至某一方面更正确一点的总结就难免各不相同,根据这些总结而产生的结果其具体形态如何,也会有很大偶然性。
所以,这样的总结得来的结论,例如“乱伦禁忌”,乃至其结果,例如“gens”或“姓”,当然很难有完全一致的面貌。就是说,因“乱伦禁忌”的各不相同,“gens”或“姓”的形态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对此,也就不必有某种单一的解释。
三、两种“gens”与相关的四种“姓(生)”
不过,虽然有“迷信”的成分,但由于上述总结而产生的“gens”还是反映一部分古人类已经对自身所在群体的组织形式进行过比较,有相当深入的思考,总结了经验教训。所以,这是从猿到人的重要标志之一。
林耀华先生提到:“在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中期时,原始人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发展到智人阶段。智人体质比直立人进步,智慧也比较发达,与智人体质发展相适应的是人类文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智人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和开始实行外婚制,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改变,导致了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的萌芽。”(《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35)。
杨堃先生也曾提到:“到了古人阶段,即从猿人向新人阶段过渡时期,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约一二十万年至四、五万年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要求结成较为牢固和稳定的生产力共同体。加之,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使人类不断改变其两性关系的形式,从群内婚逐渐演变为群外婚,最初是偶然的,最后成为传统,禁止群内两性关系,强迫在群外结婚。这就开始出现了氏族的萌芽。”(《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190)。
两位先生说的“氏族”,就是杨希枚先生与朱凤瀚先生建议的“姓族”,或可干脆称之为“gens”,其中的人们共同生产生活、财产共有。这种最初的“gens”很小,大约是一百人上下的规模,上限取决于自然条件。由于当时是“伙婚”,“只知有母不知有父”,只能以母系传承,子女和母亲共同生活,其中的男性到一定时间会离开。
而在古代中国,估计我们祖先根据“生”的意思把这种“gens”也叫做“生”,那时虽然已经有了语言(这也是从猿到人的重要标志之一),但还没有文字,从文字上把“生”变成“姓”是后来的事。
恐怕既叫了“gens”或“生”,这样的组织也就难免被下意识地与生殖、与婚姻、与“乱伦禁忌”、与血缘等联系起来。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第一种“gens”——母系“gens”,可以延续若干万年。而这也是古代中国的第一种“姓(生)”——小“生”,最开头和母系“gens”是一回事。
在这若干万年中间,这里的人口规模大大上升,“gens”——“生”也不会不发展,但人的主要活动范围也就是能够供养他们的地域范围必然有限,因为“gens”的规模受限于供养地域的资源,当“gens”规模太大以后,本来聚居在一起共同生产生活的“gens”就只能分开,在别的地域形成新“gens”。
在世界其它地方,分裂出去的新“gens”大都不再使用原有名称,也大都逐渐不再自认为属于原来的“gens”。同时,分裂后的各个“gens”可能还属于同一个上层组织,不叫“gens”,而为这种新兴的上层组织另起了新名称,例如“胞族”。
但在古代中国,分裂后的新“gens”现在看来大都自认为仍然属于原来的“姓(生)”,于是在这里,“生”就升级成了这些同出一源的各个“gens”的上层组织,类似于“胞族”,和原来的“gens”不再是一回事,不再是原始社会“基本单位”,不再是小“生”,但仍被称为“生”。而且升级后的“姓(生)”大概仍然沿用原来的名称,好比“姜、姬、嬀、姒、嬴、姞、姚、妘”等。
这可以说是古代中国的第二种“姓(生)”——大“姓(生)”——母系大“生”,已经与“gens”分离。
从“姓(生)”与“gens”分离这个微小差别出发,后来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和世界其他地方相比出现了明显差异。
在古代中国范围内,大“姓(生)”的规模后来发展得很大,最大的人口规模可大到百万的数量级,而能传下来的大“姓(生)”的数量则很有限,应该不到一百个。《春秋经》和《左传》所涉及的“姓(生)”,据我统计,不过二十个。谢维扬先生讨论“姓(生)”的起源,统计先秦的“姓(生)”,也不过三十几个(《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125起)。那时的人夸称“百姓”,正反映“姓(生)”的数量当不足一百。
由于有了大“姓(生)”,而且这些大“姓(生)”后来往往发展成为某种政治军事势力,古代中国的这些大“姓(生)”在某些方面就不仅是与“胞族”相像,而是有些类似于世界其它地方的“部落”了,例如传说中的黄帝、炎帝,就可能主要是大“姓(生)”的首领(“黃帝為姬,炎帝為姜”——《晉語四》)。
而在“姓(生)”变成大“姓(生)”以后,古代中国原有的“gens”——小“生”就不会再被称为“生”,不过这样的组织显然还继续存在,我从《左传》中的称呼体会,这种聚居在一起的“基本单位”后来被称为“族”。这里,我姑且还称之为“gens”,或称之为“gens(族)”。这种“gens(族)”此时仍然是第一种“gens”——母系的“gens”。至于“族”,将来还会演变出各种形态,但大都没远离“聚”这个基本性质,不提。
随后,“gens(族)”这个概念也会发生一个重大转变,就是母系“gens”向父系“gens”的转变:
从母系“gens”向父系“gens”转变首先要形成固定配偶,改变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状态,为父系提供必要条件。其次得是男子在生产和战争中角色重要性有了提高,对于“gens(族)”而言是留下男子比留下女子更划算,对于个人而言则是父亲对遗产的传承有了不满:在“gens(族)”那种财产共有的条件下,只有儿子不离开,父亲的遗产才可能传到儿子身上,包括精神方面的遗产,都需要儿子留下来才可能继承。第三个偶然的推动力应该是战争的损耗,有了对战士乃至军事领袖的急切需要,于是成为要把男性留下来(拉回来)的最后一击。另外,所谓双首长制,可能最初也是母系“gens”为应付战争产生的,有男性当了军事首长。
其实我想,母系“gens”向父系“gens”的转变并非一个简单的改变,而是包含了一系列有关联但相互独立的改变,其中主要的应是下面几项改变(这些改变不一定是同时发生的,发生顺序也不一定依照下面的序号):1. 产生了男性的军事首长;2. 成年男性留下; 3. (或经过族长由军事首长继承)族长变为男性;4. 成年女性在某一时间离开(有抢婚之类现象,反映女子不很情愿);5. 族长不再推举,改按父系血缘传承;6. 也需要配合某种“迷信”。
最初可能只是把部分男子留下来(拉回来)而已,但这么干在战争环境下益处十分明显,久而久之,留下男子,以男性为族长的“gens(族)”越来越多,送出男子、以女性为族长的“gens(族)”越来越少,前者成为主流。
据谢维扬先生:“从考古上看,像张家坡、侯马、磁县那样的适合个体家庭和小型扩展家庭居住的小型房屋,自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便已开始出现和逐渐流行了。如在郑州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晚期和龙山文化早期地层上发现的九座房屋基址,面积大多在十到二十平方米左右。其中有两座先由两套间建筑而扩展成四间一体的房屋,一座仅两两相通,另一座有三间相通,每间面积都在十平方米以下。发掘者认为,这些房屋“是适应个体家庭为社会经济单位的需要而建筑的”。……意味深长的是,在进入夏代以后纪年的遗址中,像淅川下王岗那样的大型长屋基址就没有再发现过。所有这些材料都清楚地说明,我国自龙山文化时期以来,普通居民,尤其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居民的家户规模都已大体越过了新石器时代的大房子阶段,而进入以个体家庭和简单扩展家庭为主的小型家户(有时甚至是微型家户)阶段。”(《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258)。
而据林耀华先生:“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大约在五、六千年前先后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从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考古资料看,黄河流域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青莲岗文化和良渚文化,基本上就属于这个时期的人类文化遗存。”(《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295)。
又据许宏先生统计,中国城邑的数量在龙山时期出现剧增,许先生认为这反映了当时战争增多,有了加强防御的需要。(《先秦城邑动态观察四题》)。
就是说,大约在五千年前,在古代中国,由于出现了对偶家庭,随之很快又出现了专偶家庭,在母系“gens”内部已经有了知其父的条件,加上其他条件包括战争的推动,“gens(族)”就变成主要以父系传承了。在文献方面,基本与此同时而稍后的、传说中的“禹传子”,也反映了这种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产生了父系“gens”,但在中国,母系“gens”也没有完全灭绝,甚至有的还一直延续到了近代,这也是中国的地缘状况造成的吧,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平衡造成了中国社会状况的多样性。
这新形成的父系“gens”是古代中国的第二种“gens”,在中国,这父系“gens”也延续了几千年。
同时,由于所属“gens”的首领大都由女变男,原先的第二种“姓(生)”——母系大“生”的首领也就由女变男,而且由于所属“gens”大多改为男子留下,女子离开,原先的第二种“姓(生)”——母系大“生”的传承也只能变为父系的,于是产生了古代中国的第三种“姓(生)”——父系大“生”,在其存续期间产生了文字,其后从“生”字孳乳出“姓”字,于是有了父系大“姓”。
因为当时在中国地域范围内、甚至只在中原范围内就有多种文明共存并互相碰撞,那时的父系大“姓”恐怕不会只有一种形态。虽然,其后古代中国主流的“乱伦禁忌”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禁止父系大“姓”在内部通婚,但有很大可能还存在别的不一样的“乱伦禁忌”,也就可能有过例如内部可以互相通婚的父系大“姓”。
其实在商代乃至之前,占据了殷商上层的那个父系大“姓”——“子姓”以及当时与他们结盟的部分其他父系大“姓”或者还有另外一些父系大“姓”,恐怕就并不实行“同姓不婚”之制,王国维先生有云:“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6月第1版1961年6月第3次印刷第二册p 473《殷商制度论》)。
因此,周代那种相对理性的“乱伦禁忌”形态——“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也就可能是在后期重新增强过的“迷信”,像是姬姓周人为扩张自家势力提出来的策略性规则,好让自家族人更好地控制并融合各地分属不同“姓(生)”的“gens(族)”,更好地控制并融合其他那些“姓(生)”。由于后来姬姓周人占了统治地位,这种相对理性的“迷信”也才扩散传播成为主流的“迷信”。
看来,“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种相对理性的“迷信”也是那种在某些方面比其他形态的“乱伦禁忌”更正确一点的总结,用这种“迷信”指导自身行为的族群会得到某种好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乃至多大的好处另说),让他们在生存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朱凤瀚先生亦曾比较过子姓与姬姓以及分别以他们为核心的其他“姓(生)”:
(商王国的)社会成员在组织上是比较单纯的,商民族的成员是商王国的公民,异族成员往往被充作奴隶或人牲;以子姓商族为核心的商民族诸宗族成为王朝统治主要的社会支柱,宗族组织同时也是经济的、行政的,以至于军事的组织单位。血缘关系的影响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尤为突出,造成了大面积的血缘聚居与对异族的排外心理等。
周族自形成之时起即与其他姓族组成民族共同体,以姬姓族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西周王朝统治下的社会,更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杂居共处的社会,……作为征服者的周民族诸贵族家族分散在各地,与被征服地的其他异族相杂居。……于是,在这样的各个政治区域内,种姓之间的隔阂,即那种排外的纯血缘的心理相对淡化了……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227《第二章:西周家族形态》)。
由于姬姓周人得了天下,“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成为主流的“乱伦禁忌”,这样一来,周代以降的父系大“姓”虽然早已不再一起居住,但在“别婚姻”功能上,却与世界其他地方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小“gens”相同,于是延长了“姓(生)”的寿命,其规模也逐渐扩大。而由于这些大“姓”不能在内部通婚,就加强了不同族群的通婚。
但同时,这里自然还会存在那种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在一起聚居的小“gens(族)”,不过由于不需负担“别婚姻”的功能,对于聚居在一起的“gens(族)”成员的血缘要求就更不是那么严格,这虽然是个很小的影响因素,但中国古代社会演变得与其它地方类似社会的面貌不完全相同,可能就是这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
朱凤瀚先生曾提到:“商周时代(按:这里主要指商代至春秋时期这一历史阶段,下同)虽已进入阶级社会,即恩格斯所谓组成国家的社会,代表少数贵族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已建立,然而如我们在本书所要揭示的那样,社会的基层单位却并未立即转变为纯粹的地区性团体,而血缘性的家族组织仍长时期地作为社会的基层单位存在着。地区性组织虽在这种社会中缓慢地形成、发展,但直到春秋时期仍未能全部代替家族组织,这点显然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论的国家的基层单位已非血缘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不尽相合,因此这也可以认为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特点。”(《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02《绪论》)。
这样说来,在古代中国,由于不负担“别婚姻”的功能,这里的“gens(族)”首先并未演变成地区性团体,而是演变成了小型且灵活、能够吸收非血缘成员乃至族群但仍具血缘性质的家族组织,即朱先生所说的“家族共同体”。这种“家族共同体”一度与上层庞大的父系大“姓”相对,成为当时主流社会的“基本单位”,或者说是“基层单位”。
后来到周代,在当时基层以上的各层级也都采用了“家族共同体”这种组织形式,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乃至行政结构,让原本在上层组织形式中占一席之地的父系大“姓”也失了业。
我意,采用“家族共同体”制的当主要是周代的统治阶层,但从西周到至少春秋前期,“家族共同体”属下的农奴恐怕都是以农村公社形式聚族而居,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着原有“gens(族)”。而财产共有的所谓“井田制”,可能就反映这些农奴是以整族方式接受周人统治的。《定四年传》提到“土田陪敦”((p 1535)(11040104))(131)、《鲁颂?閟宫》提到“土田附庸”(《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召伯虎簋铭文》中的“僕庸土田”,可能说的也都是这种保持了原有族群形态而与土地附着在一起的农奴。
就是说,在当时,那些统治族群的组织形态是“家族共同体”,而下面基层单位“家族共同体”内部的被统治族群,其组织形态则是保留了“gens(族)”的公社,边远地区的社会状况可另论。
由于有了“家族共同体”,“gens(族)”逐渐被取代,退出古代中国上层主流社会的舞台。其后,在下层,农奴中的“gens(族)”也在小农出现后逐渐解体。这第二种“gens”——父系“gens”就在古代中国的核心地带消亡了。
同时,父系大“姓”在组织形态方面既已失业,其所以还能存留,除因为保守性,主要因为还有“别婚姻”的功能。而在实际上,到西周后期乃至春秋时期,这种父系大“姓”已经既无法追溯其真正的先祖,也不再有实际的组织,逐渐变成了虚拟的存在。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第四种“姓(生)”——虚拟的“姓”。《左传》中提到的当时的“姓”,就都是这种虚拟的“姓”,已经与“gens(族)”有很大距离了。
而到秦代以降,经过社会大动荡,多数人已不再清楚或不再在意自己的“姓(生)”身份,没有了“姓(生)”之间的竞争,是否“其生不蕃”难以考见,于是“姓(生)”之“别婚姻”功能逐渐退化,不再被人们当回事,“姓(生)”也就日渐枯萎,新的“姓氏”开始萌芽。
说到这里,再说说我理解的秦始皇大一统的意义,其实在我看来,秦始皇带来的最主要改变并非大一统,而是上面提到的“家族共同体”制度的崩溃,包括下层公社制的农奴转变为小农。因此,这也不是一代人的事。同时,也是到了这个阶段,在这数百年中,才发生了恩格斯所言的,“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1884年第一版序言)。
这样,细究起来,如果说秦-汉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那这个“封建”社会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在本质上也不是一回事,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可不是血缘性团体而是地区性组织,他们那里也不流行“家族共同体”这种特别的血缘性团体。翻译之难,于此可见一斑。
四、伙婚制、一夫多妻制、媵制、嫡庶制
伙婚(communal marriage或group marriage),或译为群婚,是在第一种“gens”——母系“gens”时代早期流行的婚姻制度。是某一年龄段一“伙”女子(不必是姐妹),与相应年龄段一“伙”男子(不必是兄弟)之间的、多妻对多夫的婚姻关系,那“伙”女子都属于某一“gens”,那“伙”男子则都来自她们“gens”以外。
另外,我猜测,那“伙”女子相互间的称呼类似姐妹,但实非姐妹,后世有可能转化为姐妹,那“伙”男子亦当类似。杨伯峻先生注《成十一年传》“吾不以妾为姒”云:
姒,据《尔雅?释亲》,有二义。《释亲》云:“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同出”,同父所生也,孙炎、郭璞解为“俱嫁事一夫”,误。“姒娣”第一义相当于“姊妹”。据《尔雅》,“姊妹”为兄弟对女兄弟之称呼,“姒娣”则是女兄弟间相互之称呼。其实,女兄弟间亦可称“姊妹”,《诗?邶风?泉水》“遂及伯姊”可以为证。男子于女兄亦可不称“姊”而称“姒”,《列女?仁智传》“鲁-公乘姒者,鲁-公乘子皮之姒也”可以为证。由此义引申,《释亲》又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此“姒”即“姒妇”之省称。“娣姒”第二义即相当于“妯娌”。此处,穆姜为兄妻,声伯之母为弟妻,而穆姜称之为“姒”,与昭二十八年《传》叔向之嫂称叔向之妻为“姒”相同,故孔《疏》云,虽是弟妻,年长于兄妻,兄妻称之为“姒”。妯娌之间,年长者为姒,年幼者为娣。姒娣依妯娌本人年龄,不依其丈夫年龄。此说与“姒娣”之为“姊妹”本义相合,甚有理。((p 0852)(08110301))(077、080)。
以上“姒娣”与婚姻有关,恐怕最初本义就并非“姐妹”,而是我前面猜测的伙婚制下“gens”中同一“伙”女子间的相互称呼。
伙婚制几经演变,最终演变到一夫一妻制。由于一夫一妻制是随父权制产生而确立的,则保留了过去制度下对男性尤其男性统治者有利的部分,只增加对女性的限制,于是有男性(主要是上层)单方面的伙婚:一夫多妻制。
而在周代以降的中国,统治者在借鉴伙婚遗俗,一娶一“伙”之余,还搞出了新花样,就是“媵”制。
关于一夫多妻制与伙婚(群婚)的联系,杨堃先生曾有概括如下:
多婚制(Polygamy),包括一夫多妻制(Polygyny)和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它是伴随着父权制和私有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例外的婚姻形式。但一妻多夫制只在个别民族中出现,也可能是和母权制的残余有关。
一般只有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如家长、部落酋长或氏族族长,以及后来的富人、贵族、国王,才过着多妻的生活。而对于绝大多数的男子,却只能过着一夫一妻制生活。
最初出现的多妻制,一般为妻姐妹婚(Sororate),似带着古时群婚制的烙印。我国古代的媵制和当代独龙族的“安尼难”婚制,均属此例。在盛行买卖婚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多妻制,往往是诸妻平等,并无妻妾之分。
(《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240)。
杨堃先生曾是法国人类学家莫兰言的学生,专门撰写过《莫兰言研究导论》。而莫兰言先生曾发表过《中国古代婚制》、《中国古代之媵制》、《封建中国的一夫多妻制与姐妹共夫婚》等论文,相信杨堃先生对这方面一定有特殊的关注。
妻姐妹婚在很多民族都曾存在,其遗迹一直延续到现代,有个现成的例子,就在咱们嘴边:“带着你的嫁妆。领着你的妹妹,赶着马车来。”(《达坂城的姑娘》)。
但“媵”制并非一般的一夫多妻制或妻姐妹婚,而是当一家嫁出女子时,除本家外,还有另外多家送来女子加入被娶那一“伙”的制度。在《礼记?曲礼下第二》里曾提到“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备,具也,咸也,此意为周天子之多妻不仅为自己享乐,还有要和所有各“姓”各族各处各家都搞好关系的含义,那些诸侯的多妻也当包括与此类似的动机,这是“媵”制产生的背景,也是姬“姓”周家的传统。
因此,才有朱凤瀚先生所言:
姬姓族从其形成之时起即与姜、姞等异姓亲族同居共处,并累世联姻。此种关系无疑地促进了姬姓族与异族间的文化交流,并且对姬姓族本身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姬姓族虽然始终是周民族中的主干,但其血亲独尊与排外意识并不十分强烈,而能够在政治上与异姓亲族相亲善。西周初期分封制中对异姓诸侯的分封,诗经中姬姓族对其女性祖先的追颂,皆其例。甚至直到春秋时代,甥舅之国的亲近感还存在于姬周王室观念中,更是此种心理的反映。(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234《第二章:西周家族形态?第一节:关于周民族的形成》)。
以上朱先生所言主要涉及正妻,其实姬“姓”周家与之累世联姻的,尤其是后来靠非正妻所联姻的,恐怕远不止上面姜、姞等几“姓”,没有“百姓”也有十几“姓”。这种联姻很大程度上就是靠“媵”这种方式,因为靠这种方式,一次才可以和多个重要家族联姻。
在此背景下,“媵”出的女子既在被娶那一“伙”中,虽非诸妻平等,但由此产生的甥舅关系却是被认可的,而且只要她们生出的“甥”有出息,就可能会回馈她们娘家,“甥”也大都有回馈“舅”家的自觉性。《左传》中多次提到的“甥”,当有不少都是从不同地方(不同诸侯那里)“媵”来的女子所生,例如:
鄧-养甥、聃甥帅师救鄾。(《桓九年传》(p 0125)(02090202))(018)。
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止而享之。骓甥、聃甥、养甥请杀楚子,邓侯弗许。三甥曰:“亡邓国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图,后君噬齐。其及图之乎!图之,此为时矣。”(《庄六年传》(p 0169)(03060301))(025)。
吕甥、郤称、冀芮实为不从,若重问以召之,臣出晋君,君纳重耳,蔑不济矣。(《僖十年传》(p 0335)(05100303))(037)。
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僖十五年传》(p 0360)(05150408))(037)。
士匄请见,弗内。请后,曰:“郑甥可。”二月甲寅,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襄十九年传》(p 1046)(09190104))(101)。
十年春,邾隐公来奔;齐甥也,故遂奔齐。(《哀十年传》(p 1655)(12100101))(136)。
以上只有骓大概是一般的“氏”族,养、聃、邓、吕、郑、齐都是当时的诸侯,这些“甥”则为重要的大夫乃至国君,其中第一、二条中邓国的“三甥”恐怕最多有一位不是“媵”来女子所生,第三、四条中的“吕甥”当亦非夫人所生,第五条中的“郑甥”估计也非夫人所生。而且,既然那些“甥”对女子所出诸侯(他们“舅”家)的特殊感情在当时被赞许,“甥”也就会受到“舅”家支持,像上面最后那条《左传》中的例子,那是“奇货可居”啊。
类似的还有:
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庄二十二年传》(p 0222)(03220105))(016)。
申侯,申出也,有宠于楚文王。(《僖七年传》(p 0316)(05070202))(040)。
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舆,既立展舆,又废之。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去疾奔齐,齐出也。展舆,吴出也。(《襄三十一年传》(p 1189)(09310801))(122、090)。
徐子,吴出也,以为贰焉,故执诸申。(《昭四年传》(p 1252)(10040304))(108)。
以上蔡、申、齐、吴也都是诸侯,所谓“出”也是指这几位国君或大臣或公子是他们那儿的女子所生,其中的陈厉公和“去疾及展舆”中的一位,则当为“媵”来女子所生。但即使是“媵”出女子所生,那也是“甥”,诸侯也支持,不会是赔钱买卖。
这样说来,“媵”制并不能和中国古代一般贵族的一夫多妻制划等号,恐怕亦不能与一般送女陪嫁划等号,“媵”制应是专指:为通过甥舅关系与异“姓”上层缔结坚实的血缘纽带,当一家诸侯(本段中及以下的“诸侯”这个词或者包括了某些重要卿大夫——也是“氏”族族长)娶另一家诸侯的女子时,另外还有多家各据一方的诸侯“送”女子到出嫁一方诸侯那里陪嫁,成为嫁出那一“伙”女子的一部分。之所以这么说,也因“媵”字的来历,据《汉语大字典》“?[亻灷]”:
《说文》:“?[亻灷],送也。从人,灷(zhuàn)聲。”段玉裁注:“????[亻关](?[亻灷]之异体字),今之媵字,《释言》曰:‘媵,送也。’送为媵之本义。以姪娣送之,乃其一耑(端、专)耳。《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取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是也。今义则一耑行,而全者废矣。今形从女者,由一耑之义独行故也。”
下面是“送”金文和籀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六三:
下面是“媵”金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二四二、五一三:
两相对比,可见“送”字与“媵”字有相同构件,即“灷”(zhuàn),这是两字的声符,反映两字读音相似,加之两字含义接近,可说渊源极深。而且,甚至“媵”这个字也可能是在意义转变后新造出来的,所以其构形还在“塍”、“賸”与“媵”之间犹豫不定,反映陪送财物(賸)和陪送土地(塍)在当时也很流行。至于“塍”、“賸”与“媵”诸字中的“月”旁,其实是“舟”,与“灷”合组成复合声符“朕”,见于几个常见字:腾、滕、藤、勝;本义为“舟缝”,在这些字中没意义。当然,最终固定为新的“媵”之后,“媵”字的含义又向“一耑”方向有新扩展,衍生出名词的“陪嫁女子”、“妾”乃至“美女”之类意思,则是后话了。
所以,谢维扬先生才会认为“卿大夫婚姻没有媵制”(《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41),其实怕只因卿大夫的陪嫁女子大多不需从远处“送”过来。
亦因此,女子出嫁陪送的人员和物品也会被称为“媵”:例如“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僖五年传》(p 0311)(05050803))(032),“媵”的是人(还是男人);例如很多青铜器明确自名为媵器,“媵”的是物;这些,都用的是“媵”的本义——陪送。
在《春秋经》和《左传》中,出现“媵”的还有下面七条,“媵”出女子的也都是诸侯: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庄十九年经》(p 0210)(03190003))(026)。
卫人来媵。(《成八年经》(p 0836)(08080011))(084)。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成八年传》(p 0840)(08081101))(084)。
晋人来媵。(《成九年经》(p 0841)(08090006))(084)。
晋人来媵,礼也。(《成九年传》(p 0844)(08090601))(084)。
齐人来媵。(《成十年经》(p 0847)(08100004))(084)。
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襄二十三年传》(p 1073)(09230301))(104)。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条都说的是与鲁国“伯姬归于宋”相关的送女陪嫁,“伯姬”就是第三条里的“共姬”。其中首先反映,各家诸侯“来媵”的时间并不一致,不非得与伯姬出嫁同时,恐怕鲁国的陪送女子也不一定都同时送过去,至少依妻姐妹婚之例,可能会在正妻死后另送正妻的某种妹妹或侄女过去续弦。而其中第五条“齐人来媵”还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当然齐国和宋国也不能同姓)。而第七条情形更特殊,嫁女的“晋”与嫁入的“吴”竟然同姓(反映当时“姓”之“别婚姻”功能的退化),但来“媵”的“齐”也是异姓。
异姓“来媵”的例子谢维扬先生也曾提到:
周代媵制在金文中可以得到证实。如《许子妆簠》:“用媵孟姜、秦嬴。”(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79页。)《叔姬簠》:“曾候作叔姬、邛芈媵器?[将/鼎]彝。”(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65页。)这两则材料,都是反映了一次婚姻有两位女子出嫁。秦嬴、邛芈应分别是孟姜、叔姬的媵。(《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40)。
这里被“媵”的女子就与正式出嫁的女子并不同“姓”。
还有,《僖十七年传》中提到:“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华子,生公子雍。”((p 0373)(05170501))(042),其中宋-华子应该也是“媵”来的,但与上面三位夫人都不同“姓”。
因此,“媵”制是非常松散的制度,未必有一定之规,甚至未必真有什么正式的“媵”制,无非是各家诸侯的政治联姻和排场以及传统而已。
只是,在“媵”制下,当某家诸侯和一家诸侯联姻时,同时也和另外好几家诸侯联姻,就形成了多家诸侯家族间累世互为甥舅的联姻网,周天子也统称所有诸侯为“兄弟甥舅”,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重要背景。
自然,正式出嫁女子的娘家一般并不只嫁出一位女子,诗云:“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57)《大雅?荡之什?韩奕》)、“娈彼诸姬,聊与之谋。”(《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55)《邶风?泉水》)、“葭菼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朅。”(《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82)《卫风?硕人》),《僖二十三年传》有“秦伯纳女五人”((p 0410)(05230608))(038)、《周易?归妹?初九》有“归妹以娣”,都反映娘家跟着出嫁的不止一位女子。而“媵”出女子的那些诸侯也当会如此。他们都是盼着在对方那里能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呢。
同时,一起被娶的那一“伙”女子未必同辈,所以《周易》云“帝乙归妹以祉(姪),元吉”(《归妹?初九》,据高亨先生的论证:《周易古经今注》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一》 p 155)、《公羊传》云“以姪娣从”(《庄公十九年》)、《襄十九年传》云“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大子。”((p 1048)(09190501))(090)、《襄二十三年传》云“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p 1082)(09230506))(105),都反映当时对辈分并不十分在意(也反映伙婚时代的“姒娣”与姐妹不必是一个概念),在意的是年龄合适,也是希望能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
另一方面,由于“家族共同体”制的格局,对于娶入女子的诸侯——“公”而言,也会努力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因为只有生出尽可能多的“甥”,其手下的直接武力——“公族”,才会更强大。《左传》中常常提到的一种特别的以已逝诸侯的“谥”命名的“族”,可称“谥”族。这种“谥”族,是“公族”的一个分族,是由该诸侯(除下任国君以外的)所有儿子(很多都是别家诸侯的“甥”)及其后裔为骨干组成的,但不是“氏”族,亦非“gens”,应该聚居在一处,估计称“族”即为此。
或者说,国君手下的直接武力——“公族”,就是由几任国君(包括当任国君)生出来的若干这种“谥”族组成;所以,“甥”的数量,和诸侯——“公”直接掌握之武力的强弱,有正相关的关联。
于是,另一项中国特色也和这个“媵”有关联,就是系统的嫡庶制。谢维扬先生指出:
从目前人类学界对世界各民族亲属制的研究来看,嫡庶区分范畴一般不被人注意,因为许多民族的亲属称谓制中没有这一范畴。克罗伯和冯汉骥就都没有提到这个范畴,但它在周代亲属制中是存在的。嫡庶之制是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它只涉及男子的配偶及其子女。因此贯彻嫡庶区分范畴的称谓也只有两类:一是男子配偶称谓,有嫡妻、嫡母与庶妻、庶母的区分;一是这些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有嫡子孙与庶子孙的区分。母弟是依己身的嫡庶为嫡庶的一种称谓。宗子原则上应是嫡长子,在特别情况下由庶子充当时,亦取得嫡长子地位,故宗子实际上也是嫡子称谓。(《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93)。
在那时,在“家庭共同体”制下,即便不是宗子也可能有一定地位,所谓“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601))(083),那些宗子以外的余子常有几位会成为下一级“家族共同体”的族长。这样一来,每家诸侯族中大都有好几位具不同强大背景的“甥”,身居要地,掌握着只效忠自己的武力。所以,那时系统的“嫡庶之制”,就不仅是“[COLOR=blue]一夫多妻制的产物”,还是“家庭共同体”制与“媵”制的共同产物:
在“家庭共同体”制之下,族长就是“君”,族内其他人都是“臣”,包括那些实力强大大的下一级“家庭共同体”族长——下一级的“君”。同时,在同一“家庭共同体”内,“君”与“臣”的地位又天差地别,于是才有了系统区分嫡庶的急迫必要性。
而在“媵”制下,每一位“媵”来女子和她儿子的身后都站着一家诸侯,这些诸侯的家族与“媵”出女子所嫁入那家诸侯的家族又往往世世代代互为“甥舅”,干涉起“内政”来那是名正言顺,其例举不胜举,可不惧哉。
2018年6月19日
原始定义:
1. 因生以賜姓,
2. 胙之土而命之氏,...因以為族,
3. 官有世功,則有官族,
4. 邑亦如之,
--《春秋左傳·隱公八年》
氏的原始定义是同姓中的分支。后来人口增加, 姓不足以区别, 氏的单位粒度更适合于政治利益的考量, 逐渐姓和氏的概念模糊了起来.但回到原始定义上, 氏是姓的子集.
能分门立户当然有一定的社会理由(功)和社会能力(利), 这是男性社会即力量型(功利)社会的政治现象,所以分氏有着浓重的男权色彩和功利色彩.
封土, 官/功, 食邑都是男权事业上的#成功#, 即使这种成功可能生下来就注定了. 后世的姓氏创立虽不局限于上述原因,但基本上仍是基于社会的原因.
我的观点是,姓与氏是不同时期产生的性质不同的社会组织,当然我说的这个氏是指商周以降的那一类贵族称号,得到这个称号的贵族得以:"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丧、祭有职,受脤、归脤。" ,同时就领有独立的家族共同体,其成员首先忠于这个贵族。
这样的氏族自周代以降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时姓族已经只有虚拟的存在。
因此,氏族不是姓族的子集,氏这个字也是假借而来,原来的本以于氏族无关。后来的氏——氏族这个概念也没有作为姓得分制的含义。
关于那段话,有位杨希枚先生六七十年前就已经有详细的讨论,您可以找一找,在这个楼里,我也先后详细的讨论过,如您有兴趣也可以再讨论。
谢谢回复, 本楼尚未读完, 还在继续学习之中.
不揣浅薄和冒昧, 先稍稍辩解如下:
同意#氏族自周代以降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
不同意#同时姓族已经只有虚拟的存在#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氏族与姓族的利益越来越不一致,但姓族共同利益和认同意识基本直到春秋终止还一直存在.这也是霸道存在的基础.
而小国乃至附庸如邾国或如颛须, 姓族既相当于大国之氏族.
又如齐国, 崔庆国高鲍皆姜姓(可能其中有非姜姓,我仅凭记忆未及细查), 齐国利益即姜姓利益,故各氏族虽倾轧但流血有限, 崔庆逼盟即是绑架姓族利益而尚不敢以氏族利益取代姓族利益. 至田氏代齐可看作氏族不和乃至丧失姓族利益而为他姓反客为主.
东周为姓族利益下降之始, 西周则基本上尚无独立的氏族利益.天下的基础是伐商获胜的姓族联盟, 其中以姬姜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