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第一、根据现在披露的证据,嫖娼有很大可能。
第二、敲诈,仙人跳,非处女这几条难道不是有的是事实,有的是有根据的推测么?
第三、网上舆论不开始是一面倒,给梦鸽等施加了极大压力?正是梦的努力才使事件逐渐清晰起来?使部分人根据证据改变了看法?这是严肃的事情,不是大众舆论审判娱乐。
第四、才抓进去,马上网上出现和事实根本不符的言论,捏造的“证据”,并广泛传播开,并直称嫌疑人李天一,迅速影响了普通群众的看法,造成一面倒舆论,为什么?这时候对嫌疑人,对未成年的隐私保护呢?
第五、西西河一直讲究的是“实事求是”这个氛围,没有客观的佐证,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别人不该管?不该指出?
问题关键不在杨是不是失足女。而是证据证言出现了杨同意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才使杨的身份突了出来。
粗人,想到哪说到哪,修改较多,以使句子通顺。
但坚决摘自陈枢资料中公、检案件取证部分。
什么某一方的更可信,诸如此类。说实在,我真没看出某一方更可信的逻辑来。
比如,
1、进入上演活春宫的房间,一个青春萌动期的少年,可以很“淡定”的玩手机,玩到自然睡着。从逻辑上说,到底哪一方更可信了?
2、违法地泄露出辩护词,肆意暴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甚至是一个女人不因年龄而改变的身体隐私,相比未成年人的所谓隐私,哪个更严重?一个,大约一年之后,就无所谓隐私了,现在不过是披着“未成年人”的皮,玩弄法律技巧;一个,却是不会因年龄而改变的永远的隐私!某一方一推二五六,就干净了么?别说是深海同志上演了“潜伏”大戏。
3、其他四位律师同做罪轻辩护,以四位律师的专业知识,难道还看不到其中的奥妙和关节所在吗?这到底又是哪一方更合逻辑!
4、某一方一再玩弄文字游戏,说“孩子们没有认罪,只认错”。请问,如果罪都没有,还拿着15万元到法庭干什么?法庭上需要这种秀么?
5、某一方一再暗示,其他四位律师擅自作主,替自己的委托人认罪。律师不是应该忠实于自己的委托人么?如果委托人觉得律师未能忠实代表自己的意志,可以学某一方,不停撤换律师,为什么不?
6、某一方一再暗示,孩子们不认罪,就表明在法律上他们就没罪!真的么?孩子们认没认识到自己有罪,与法律事实上有没有罪,这二者有必然的联系么?法官不会因为孩子们没认为自己有罪,就判其无罪。罪与非罪,不是孩子们认为,而是由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以及法官据此如何认定!
7、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已经排除了此项,仍然拿此说项,到底是坚持真理,还是死缠烂打?
8、举报上访,一再被拒绝,到底是政府机关不作为,还是所谓的举报上访根本经不起推敲?如果说海淀某分局,某检察院,某低级法院,专业知识不够,政治意识不强。难道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也如此吗?这些公信力一个比一个高的国家机关做出同样的决定,难道还不如某两个人乱蹦哒更可信吗?我们到底是选择相信哪一个,这样的逻辑很难吗?
9、某律师认为政治办案,政治判案?前些日子不又报道了北京抓获了一批卖淫女么?怎么突然又不希望保持天上人间之后的大好治安局面了?一个“夜半酒吧”,能与“天上人间”比肩么?堂堂帝都公安局,会因为这样的政治挂帅,且众目睽睽之下,还能以如此方式维持良好的治安环境么?这两者的风险哪个更大?
最后,一个举世注目的案子,某些特别爱政治挂帅的律师,怎么就不认同现在所有办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力图公正不倚地符合相关各方的期望,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包庇或公正判案,到底哪个更讲政治一些,更能保自己的乌纱帽一些呢?这样的逻辑很难理解么?
忘情的主观意志太强了,基本上是立场决定判断。
我很赞成你公正客观的态度,所以宝推你。
李某某这个案子,如果不是举世注目,不说不可抗力的因素,就打一场真正的法律仗,原告能胜诉的机率真的不敢说百分之五十。
并且,对于原告来说,旷日持久的法律仗,一是经济无法支撑,二是心力交瘁,四重折磨受伤,难说能坚持下去,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这一点,特别重要。
(四重折磨:一是强奸受伤,二是经济拮据,三是抹黑成妓女,敲诈,四是隐私全曝光,有多少是某些“老艺术家”有意无意为之的呢?甚至报复?不敢乱想啊……)
解释的过来么,造谣容易,辟谣难。赤裸裸滴造谣拿他也没办法,秦火火 不也火了几年。没办法的事情,支持网络实名制。
下午刚发出的贴,就收到两份质疑的回复。很遗憾,我不是专门在网上码字吃饭的,恕我不能一一答复。
网友“我爱美人姚晓曼”长篇的质疑,我选择第一部分“女伤”来做简单的答复。
陈大状在这部分的中心内容,就是,不认可由2月18日医院、2月20日法医中心的检查内容。而认可2月17日上午医生的检查。问题是,陈大状把当天的治疗内容故意完全省略了,只强调杨女士戴着大口罩,更换名字,“没有第三方人士看到杨女士的伤”。
如果杨女士没有伤,怎么会在受害当天上午到医院就诊?如果是预先设计的仙人跳,需要做出伤痕,为什么不在2月17日做,而在2月18日才做?如果要设计,怎么需要更换名字?
至于被陈大状否认的脑震荡,和梦鸽女士在公开场合提到过的如出一辙,是因为CT没有检出脑震荡。对于这个问题,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已经提到过,非器质性的病变,并非类似的仪器所能检查,所以陈在辩护词中实在也不好提是为何否认。
总而言之,对于经过庭前会议合议庭已裁决合法的这些证据,陈的辩词只有一句:辩护方不予认可。这种态度,除了委托方梦女士能接受外,想想法官和合议庭能否接受?
对于罗化生网友的问题,我想很快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出来,就会知道法庭确认了那些不利于李的证据。
看过二位的帖子,相信二位胸有成见,必定不会满意。但更多的质疑,不该由本人来回答。
还是其他?
迄今为止,李一方还未发布严重偏离事实的东西。而你的被告已有4人认罪就是相信了杨一方的虚假信息。是不是又着道了。
1、这只是你的推测。
2、隐私是平等的。
3、亦属于臆测。
4、请注意法院公告的用词。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6722.shtml
这是兰和的叙述:本案中,各被告人对参与嫖娼都表示认错道歉,但没有人承认强奸。确实有四名律师当庭替被告人认罪,做罪轻辩护,并有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拿十万赔偿所谓被害人。这些情况是存在的。特别强调的是,成年被告人王某,自始至终不认罪,但他的辩护律师却当庭表示已给他做了很多思想工作让他认罪以减轻刑罚,并动员其父写信规劝其认罪,但王当庭回击,其父并未给他写信。
5、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
……
其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
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6722.shtml
在原告方嘴里,就成了4人认罪。
6、李一方是基于证据的合理辩护。的确应该证据说话。不用用暗示这个词拓延,1就是1,2就是2.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应该听取辩方“是否申请在侦察、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庭前会议上我和王律师正式提出了此申请,因为人民检察院的讯问更权威、更公正一些,因此作为直接证据,不仅是本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重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捡察机关一直未予支持。
某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五名被告人……因此对其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必须向律师出示并在庭上质证。……某区法院也一直未予支持。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杨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这个是法院认定,行使了裁量权,其余是你的主观理解。
8、没有前者必然推出后者的逻辑关联性。
9、同样没有前者必然推出后者的逻辑关联性。
附上一些重要地方:
证据间的互相印证构成的逻辑的严密性最重要,所有证据互相印证构成逻辑闭环是定罪的基本点。首先必须有物证的佐证,第二,证据要有排他性。
看看物证:
a、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生李某某于 2013年2月23日向办案机关证实:“2013年2月17日上午……有一个自称叫某某某(所谓被害人编的假名)的女病人到我们医院看病,……治疗后,该女病人就走了。”该诊断可证实所谓被害人当日没有任何外伤。我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公安机关提取的病历也证实了此事。
b、直到2月18日,即24小时后,北京某医院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某某某的伤情为:“头面部外伤 脑震荡”。经查该医院有关检验报告单,确认“脑震荡”为捏造,该捏造的事实被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对该伪证性质的诊断证明书,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c、直到2013年2月20日,才由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轻微伤鉴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上述捏造重要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因此,对该“2013年2月20日,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2013年4月28日,经办案机关调查,北京市某区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法医王某某证实:“问:某某某头面部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答:倾向于打击更容易形成。”
办案方对法医王某某于7月31日的补充询问,也没能解决伤情产生的原因,以及伤情产生的具体时间。因此,我们对该人证言,也不予认可。
d、某医院医生陶某某7月30日证实:“某某某来看病的时候脸上始终带着口罩,面部有淤青,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同时她强调:“有的细节可能记不太清了”。
该证言明显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一是既然所谓被害人始终带着口罩,证人如何确认面部有淤青,因为口罩挡的就是面部。二是既然淤青位置记不清了,那怎能确认有淤青?因为有淤青那就肯定在一定的位置上。没有位置就没有淤青。三是既然细节记不太清了,那就等于完全否认有淤青了。因为淤青就是细节。
辩方对该证言完全不予认可,认为无效。
2、视频监控。
a、多处显示杨一直神志清醒,有自主能力,甚至在声称遭受殴打后,却没有逃跑的意思表示及行动。
杨陈述自己在去京国奥的路上在车里被李殴打。但车在饭店门外停留了半个小时,天已渐亮,路上已有行人,杨一人呆在车上。按照其陈述此前在车上遭殴打,但杨无大声呼救、无下车逃跑、未拨打110报警。并在对房间不满意的情况下,与各被告同车前往湖北大厦。在安保状况严密的湖北大厦,未有任何呼救。凌晨8点左右一同离开,亦未向服务员及保安做任何表示。
这都是证明力极强的物证,对你所说证词,有部分甚至是直接打脸。
b、电梯监控显示同案其他被告所称李于殴打杨亦不属实。
3、法医检验结果
其他四人指证李第一个上的。杨女说5人全部有发生性行为内射。只检验到两人精液及精斑。
未检验到内衣有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括号里是我根据陈枢的辩护词引用物证自己理解加的。“脱落细胞”应该脱衣服时候也会沾染皮屑或者油脂什么的,可能会带有被告细胞,也就是两种可能,要么是他人脱得,要么是杨自己脱得,杨自己脱的话,又分为被胁迫或者主动。)
对杨某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
再说证词:
中途几次准备放弃行为,均为张杨主动要求跟随。
等等等等,均能相互印证。
而杨方很多处,都是引用某嫌疑人作证……缺乏互相印证,且缺乏物证、监控支持。多处证言被证明是伪证。
收取被告给付金钱。不争取朋友家人的支持,反跑到到酒吧求助,由酒吧出面索财,未果几天后才报警更是匪夷所思。
另外还有一点不清楚。李天一案案发宾馆,难道左右邻房都没人吗?有无这方面的证人等。当时已经5点多,没有退房房客等?酒店服务生等没有经过?无发现异常?按说公安机关不会没有调查。
具体双方给出资料都有,自己看吧。
某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五名被告人……因此对其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必须向律师出示并在庭上质证。……某区法院也一直未予支持。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杨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总之,清晰在哪?原告多次做假姑且不论,公安,检方这么长时间收集的证据,却还主要依靠被告人的证词确定罪名。这就已经足够算失败了。
人家如果只是拿大耳刮子伺候你,那是客气你要表示感谢!
我这里有个案例。前段时间,东莞有个女富豪被劫持,虽然她尽力配合劫匪,没有任何反抗,最后被杀。
注意其中有一段:
面对可能遭受到更大的伤害,受害人选择配合罪犯奇怪吗?按照你的说法,富豪阿梅“没有显示出受胁迫以后的紧张”,就说明她被挟持,被杀害都是自愿的,绝对不可能是“被劫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