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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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在你家里,你随便

                                            弹弓、气枪、笼子,随便。猫到你的空间里,侵犯了你,你能打多远,随你便,别打着人就行。

                                            猫叫春也喊不了多远,你也打不了多远——除非你有河里那位东湖兄百步穿杨的本事。猫在你家附近叫春,你在你家里射击。它跑到你家偷吃,你用笼子生擒。它侵犯你,你回敬它,这是维护你的权益。

                                            你半夜不在家里睡觉,跑出去乱放笼子,设陷阱,是牟利,不应该被保护。

                                            • 家园 对不起,我这里讨论的是法律责任问题

                                              你这种回答跟宠物伤人后宠物主人告诉被害人去打宠物一顿不就行了一样的蛮横无理。

                                              猫不可能负法律责任,所以猫侵害了我的权利是由其财产所有人负责。大量的宠物伤人的案例中,宠物主人都要负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所谓一刀切,那么在小区公共场所的猫默认为小区养猫人所有,那么权利受到猫侵害时,自然可以向小区任何一个养猫人要求赔偿。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想要权利不想承担义务,哪有那么便宜的事情。

                                              • 家园 说真的,我没听说过谁被野猫咬伤的

                                                野猫不是野狗,野猫是不凑和人的。除非你主动捉住它,否则很难被咬伤。赵括能找到猫咬人的新闻,是因为狗咬人不上报,猫咬人才上报。

                                                野猫骚扰人,一个是偷吃,一是叫春。

                                                如果某个地区,真出现野猫伤人事件的时候。能确定猫的主人,当然可以要赔偿。狗也一样,谁家的狗咬了你不赔偿?你可以报案,我帮你找律师打官司。

                                                找不到主人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行为捕杀当地的野猫,控制猫的数量。你被野猫伤了,政府为了避免你的损失,可以剿灭当地绝大多数的野猫,这样的行为本身可能伤害到养猫人的利益。(避免甲受到伤害,优先于乙的损失,这个也是法律的原则。狮子上街,惊马,惊牛,肯定被射杀。但是野猫对人类的威胁,比老鼠都不如。无原则捕杀,还是为了牟利。)

                                                当地所有走失的家猫,也都可能被捕杀。这就是养猫人的潜在损失。

                                                野猫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是空置的,没有什么默认的问题。禁止在公开场所以商业目的捕杀野猫是为了保护养猫人的权益。

                                                如果发生了野猫伤人事件,养猫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损失来对称的。你的损失,通过养猫人的损失,来获得平衡。

                                                法律上有一条,伤害对等原则。野猫对你造成的损失,和你提出的补偿要求,要基本对等。所谓基本对等,是因为一对一的精确平衡是不可能的。

                                                野猫到你家里偷吃,被你活捉,怎么处置都由你。你维护你的权益,法律是保护的。

                                                因为小区里有猫叫春,就要把所有的猫一网打尽,去卖钱,不然就要找所有的养猫人要索赔。这样的要求,法律能支持吗?

                                                具体到猫贩子,猫贩子抓猫,是因为猫伤害了他,他要维护权益吗?还是因为养猫的成本太高,而抓猫的成本和猫的价格之间有巨大空间?猫贩子自始至终围绕一个“利”字。这样的行为在青蛙、麻雀和黄鼠狼上,已经发生过了。捕杀青蛙,是因为青蛙叫吵人;捕杀麻雀,是因为麻雀偷吃粮食;捕杀黄鼠狼,是因为黄鼠狼偷鸡。苍蝇、蟑螂、老鼠危害更大,怎么不见他们抓呢?他的行为为了牟利,法律没有理由保护他。

                                                • 家园 你都没搞清楚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不是人与猫或其他什么别的动物的关系。

                                                  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必须要落实到人身上而不是猫身上。所以你用法律让我去捉猫补偿我被猫骚扰的损失纯属强词夺理。

                                                  对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的保护,唯一可引用的是猫主的所有权。因为猫本身没有权利,人才有。但这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所有权的界定问题。按你的一刀切,相当于承认不特定的养猫人对所有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的所有权,不然无法进行保护。

                                                  但法律应该具有一致性,如果在保护权利的时候承认承认不特定的养猫人对所有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的所有权,那么由所有权伴随的义务也必然会由不特定的养猫人承担。也就是说任何被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猫骚扰的人有权向附近所有养猫人要求赔偿。

                                                  不可能存在保护权利的时候扩大所有权的范围,承担义务的时候确严格界定。所有权前后范围必须一致。

                                                  • 家园 请参见野猫的所有权是空置的

                                                    野猫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是空置的,没有什么默认的问题。禁止在公开场所以商业目的捕杀野猫是为了避免养猫人的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失。如果猫贩子能有效证明自己捕捉的猫是无主野猫的话,就不涉及财产问题。猫贩子做不到,事实上他们也根本不打算做,不然就不会专门在养猫人家附近下陷阱了。

                                                    养猫人对野猫没有所有权,而猫贩子禁止捕捉任何猫,是模糊地带上,低成本获利的可能向保护财产的可能的让步。没有物主的财物也不能乱动,因为可能伤害到有物主的财物的主人的所有权。

                                                    养猫人同样不对野猫拥有所有权除非收养,而且只对收养的具体的某只猫拥有所有权。养猫人养一只猫,然后干猫贩子的勾当也是不合理的。或者说,猫贩子不能因为养少量的猫就拥有所有猫的所有权。

                                                    因为养猫人不对所有的猫拥有所有权,所以你没有理由去找养猫人要索赔。

                                                    但是你可以申请由非商业机构剿灭小区里的猫,如果政府同意的话。

                                                    如果你嫌麻烦的话,直接从自己的住宅射击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个时候,参见避免甲受到伤害,优先于乙的损失,这个也是法律的原则。

                                                    但是,如果半夜不睡觉,四处下笼子,那就是不应该的了。因为你不能证明猫在整个小区任何一个角落活动,都伤害到你。

                                                    • 家园 对无主物不可能进行保护,这是原则

                                                      如果你的逻辑被应用到法律上,那么捡垃圾也会被禁止,因为完全可以捡到别人遗失的东西而侵犯无主的所有权。

                                                      • 家园 问题的核心就在这里

                                                        “无主物”是否应该保护?中国目前是不保护的。

                                                        你提到的“无主物”,引申一步就是没有明确物主的财物,或者产权不明的财产。大到国有企业、公共资源,小到小动物。

                                                        这是中国法律的空白,也是强者可以随便占有和剥夺的空间。强占的过程中,甚至不惜侵占“有主物”,如果对方比较弱小,或者不知不觉的话。

                                                        法律缺少对产权不明物的保障的精神是很危险的。强者可以极大地占有弱者的财产。不能直接占有的话,转化个手法就可以。

                                                        在这个例子之中,野猫中有家猫,所以捕捉野猫,难免泱及家猫。换一个角度,家猫中有野猫,是否因为家猫中掺杂了野猫,不好区分,就不必保护家猫呢?关键看你强调的是什么,是获得利益,还是保护财产。为什么不能为了保护养猫人的财产,禁止私人因为商业行为猎杀野猫呢?

                                                        你想强调的是,不能因为产权不清,就阻止别人牟利的权力。我强调的是,既然产权不清,为什么不能放弃谋求这样的利益呢?尤其是在为了牟利不择手段,牟利者可能故意混淆产权的时候。

                                                        现在的法律不涉及这方面,看起来公允。但是,牟利者是主动的,有侵害别人财产的动力。这样的时候,看起来公允,实为不公允。猫贩子明白养猫和猎猫之间的成本差异,也知道法律的缺失。所以,猫贩子虽然不能直接养猫人家里抓,却可以在养猫人家门口放诱饵,下陷阱。

                                                        放到大环境中,可以先化私为公,然后再化公为私是很常用的手段。当然,前后的两个“私”属于不同的人。农民的土地被受上来,然后给开发商。整个过程,先是农民的“私”,变为政府的“公”,成为产权不明的财产,然后变为开发商和少数当权者的“私”。开发商为什么宁可给少数当权者行贿,也不直接和农民谈判呢?同样,为什么政府不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出售,必须把农民的土地剥夺以后卖给开发商呢?根本原因,还是政府和开发商都觊觎,其中存在巨大的成本差异。于是为了获得这样的利润,就采取模糊产权的手段,变个产权戏法,为自己牟利。

                                                        所以,提出为了保护家猫,禁止猎杀野猫,是这样的大环境下,矫枉过正的行为。

                                                        公平优先于效率的立法精神,我看是很难有的。所以,损人利己、投机取巧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也就不足为奇。

                                                        另外,你提出的垃圾的例子不恰当。因为垃圾是放在垃圾箱里才是垃圾的,主人把物品放进垃圾箱,就是主动承认放弃所有权。否则是堆放的杂物。

                                                        马三立有个相声,一个孩子趁邻居不在,把邻居家的炉子、煤铲、煤球“捡”回家,挺形象的。过去住大杂院的时候,如果有个这样勤俭的邻居,是最让人头疼的。

                                                        • 家园 概念都没搞清楚

                                                          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是法定的国家所有。根本就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什么狗屁产权不明,说这些东西是产权不明纯粹是那帮经济学家为瓜分找借口。

                                                          野猫这个东西,除非立法规定按法律程序,否则根本就不可能变成国家所有。

                                                          “垃圾是放在垃圾箱里才是垃圾”我不知道你这句话的依据在那里,原来乱丢垃圾的人并没有放弃对他丢到东西的所有权阿。

                                                          至于你的煤球的例子,如果这个人把煤球在他家附近的固定地方放置,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宣示。但是如果他满大院乱放,被别人捡了实在没话可说。

                                                          养猫人把家猫放出来混迹于野猫在无主猫的场所出没,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因为没有任何客观的证据表明猫一定会回家,实际上,这正是不少野猫的来源。

                                                          我看你的意思就是为了要保护养猫人的利益,禁止捕杀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猫,同时被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猫侵害了利益的人,却不能向养猫人要求赔偿。

                                                          公平,公平的狠啊。

                                                          • 家园 虽然现在对于保护宠物,城市动物的法律是空白。

                                                            但您的观点很奇怪。

                                                            我想,城市难道只是属于人和其拥有的无生命的建筑物,物品么?城市中的生物,比如鸟类,猫猫,狗狗难道可以象在猎场一样被自由捕杀么。猫类起源于中东的沙漠地带,作为人类的伴侣动物来到世界各地。这一类动物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中原本是人类的朋友,在伊斯兰社会,猫猫甚至有很高的地位,而不是食物和猎杀对象,从历史渊源上来看他们也并不是必须被关在家中,而不能出现在人类聚居区的,所以即使在城市中走动,也并不能自动成为捕食对象。

                                                            我们日常的法律的背后,往往是人类的理性,伦理和进步总结出来的公理,比如圣经里的逃城,有现代监狱的雏形。而人类并不是赤手空拳来到今天这个时代的,曾进经过茹毛饮血的时代,也在那个时候和一些动物结成了同盟,他们成为人类的伴侣动物。据我所知,直到现代,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猫和狗都是仅次于家庭成员的动物。

                                                            把猎场中的捕杀行为,对准自己数千年的伴侣物种,只能说是人性野蛮和残忍的倒退行为。这也是很多国家会有对他们保护的法律的背后公理。虽然现在中国是法律空白,但城市中的猫狗能被自由捕杀的法律我想是无法出现的。

                                                            • 家园 法无明令禁止即许可

                                                              我想这一点上应该没有疑义的,即目前城市中捕猎野猫野狗不犯法。

                                                              至于城市的归属问题,很明确,属于人,不属于其它任何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东西。

                                                              至于人类和动物结成同盟,我觉得是不知所云,顶多是当工具或者当肉食对象而已。而且某些时候还可以兼任。当然了,有闲阶级出现后,产生了宠物这样的新用途。但本质上仍然是工具,提供精神安慰的工具。

                                                              有些人会把这些动物当伴侣,但与我这种没进化好,黄皮黄芯继承了老祖宗吃狗肉传统的野蛮人,没有共识。俺这样没时间没钱养宠物的野蛮人只希望文明人不要把他以为的大多数国家的观念往俺这种人头上套。也希望他们在试图保护野猫野狗权利的同时不要忽视了人的权利。

                                                              我们的文明延续了5000年,他们才从树林里爬出来2000年,要制定文明野蛮的标准也轮不到他们。

                                                              • 家园 这确实没有违法,而是反道德,文化,社会共同常识

                                                                在城市里猎杀伴侣动物,这里没有违法,只是法律还未出台,法律体系本身的缺陷。

                                                                城市里别人养的鸽子,可不可以被捕杀,你如何确定那只鸽子是家鸽还是野鸽。

                                                                在中国猫本来就是在外面逛,为人类捕食老鼠的,只是近20年外面危险增加,家长们

                                                                尽量将其关在屋子中,你如何判断它是野猫?

                                                                在和平环境捕杀这些的人,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没有相关的惩罚条例来制约他们,

                                                                但对于一般的市民而言,这类人道德上属人渣。

                                                                我这里说的是猎杀行为城市里的伴侣动物行为,至于您的餐桌上的菜单,和我这个话题无关。

                                                                不是杜绝了猎杀城市里的伴侣动物,您就失去了食物来源吧。

                                                                • 家园 一小群人的共识不是社会共识

                                                                  “伴侣”动物是一小群人的提法,而且这个提法应用到野猫野狗上就很可疑。

                                                                  捕杀野猫野狗违反的道德文化社会共同常识,也是宠物爱好者的道德文化社会共同常识。

                                                                  企图用自己小圈子里的共识规范整个社会,宠物爱好者也太霸道了吧?

                                                                  明天我找几个人说养猫养狗违反了我们的道德,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禁止养猫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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