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辩证法的争论和疑惑 -- 卓娅和舒拉
说明旧的中有新的,新的中有旧的。
所以我说,有旧的存在,必有新的存在;有新的存在,必有旧的存在。——只不过这对矛盾的所占主导地位不同,从而从整体上看我们说“旧”的和“新”的。
一个事物摆在这儿,就是这个事物“有”,你怎么能说这个事物还有“无”这个因素呢?
但是辨证法又是如何“有”中生“无”的呢?
这个道理就比较邪门了,我试一试用辨证法之原理来忽悠:当你说一个事物“有”,这就已经说出了还有其他的事物也“有”....因此,这个事物的“有”就不是绝对之有,不绝对就有局限性,在受局限的边界就得到这个事物之“无”
你想说这个事物“有”,结果发现其他事物也“有”,你想把握这个特定的事物,告诉我这个事物不是其他事物,是真的“有”...反而得到这个事物“无”的边界
你的摧毁是针对某一事物,在这里摧毁性因素和反摧毁性因素构成了一对矛盾。反摧毁性因素确实不能理解为建设。
我理解,卓娅的摧毁是针对某一个更大的事物,也许包含你的某一事物。卓娅的意思是当摧毁这个更大的事物的某一部分时,会对这个更大的事物的另一部分产生建设的作用。
卓娅的问题是没有阐明摧毁和建设这对矛盾的来源
什么是“摧毁”? 什么是“建设”? 如何定义这两个抽象的词? 又如何界定所谓的正因素与反因素?
所谓矛盾的两个方面是针对具体运动的,而不是抽象的。
如果无法定义具体的“摧毁”运动,就无所谓矛盾两个方面。
摧毁,本身是由事物内部摧毁性因素和反摧毁性因素对立统一的结果。这样的定义纯粹是一个抽象定义,它界定了如下前提。
1. 这里的摧毁是一个运动。
2. 这个运动的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内部摧毁性因素和反摧毁性因素。
基于这样的前提,原话当然没有错。可是问题是,这里定义的摧毁变成一个抽象的概念,而这样一个抽象的摧毁概念是不存在的。
比如,拆除切除人体的一部份是摧毁,是建设?都有可能。如果是切除有用的,就是摧毁。如果是切除肿瘤,就是建设。又比如拆除一栋建筑是摧毁还是建设。都有可能。如果是拆毁一栋正在使用的房屋,就是摧毁。如果是拆除一个已经建成的建筑项目的建筑工地的工棚,就是建设,使完成建筑项目的一部分。没有具体的事物前提,把概念抽象化是没有意义的。
不过,一个运动的概念体系肯定是具体的
黑格尔的名言:抽象的都是不真的
这个只能根据上下文来理解,那位河友的基本意思是:于丹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是一个否定(即破坏),而不是一个建设。
我的意思就是——即便于丹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是一个否定,那么在其中必然有肯定的因素存在。
中间言语有冒犯,对不住了。
一个事物的内部是有否定自身和肯定自身的两个方面,在具体例子中,其中否定姑且称之为摧毁,肯定姑且称之为建设。
因为矛盾是永远存在的,所以某一对的摧毁和建设一定是同时存在的,但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有一个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这个事物的外在表现是摧毁或者是建设。
雪提到的是斗争性和同一性,而这两者都是指同一事物内部矛盾两个对立面而言,所以必须在承认两个对立面都存在的前提下才能讨论他的对立性和同一性。
而雪把斗争性和同一性运用到事物外,更多的强调建设的事物就是建设,摧毁的事物就是摧毁,而没有看到这两者可以统一于更大的事物之中,实际上这也是一对新的矛盾,而这对矛盾中摧毁和建设依然是同时存在的。
如果觉得以上建设和摧毁不方便理解,替换成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吧。
但总觉得牵牵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