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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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类似于《明朝那些事儿》这样的普法类的书真没看过

“看起来轻松”这个标准因人而异和个人的兴趣、爱好、天分都有关系。法律或者哲学类书籍我觉的除了教科书非常乏味其它的都挺轻松有趣,但是数学类的看一点就烦。还是建议去网上下本《法律思想史》然后按照上面提到的重要著作,找电子书看看,觉的那本吸引自己就看下去。如果都看着都烦那就没办法了,兴趣的问题强求不来。类似于《明朝那些事儿》这样的普法类的书真没看过,所以也没法推荐一本类似的书籍。抱歉了。

家园 你别侮辱人民民主专政了

你说的这一套30年代纳粹冲锋队干过,60年代红二代联动干过的,是什么结果只要不是别有用心就清清楚楚。

这种法西斯玩剩了的街头政治的破烂也好意思叫人民民主专政?

家园 【原创】不能以国人狂欢判人死刑,必须依洋人民意废除死刑

我首先想起的是前两年的苗后启案。

妻子被奸杀,凶手因被鉴定有精神病而判了15年,出狱后受害者丈夫将凶手砍死,随后被判死缓。

有精神病应不应该轻判至15年这个先不说,血亲复仇判死缓,我觉得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判决。

问题就是,现在有些人想在法律上把一个血亲复仇的男人,跟一个奸杀女人再杀小孩的人,相提并论,仅仅因为后者自首了,杀人同样是出于邻里矛盾等等。

苗后启案的邻里矛盾,跟李昌奎案的邻里矛盾,有什么分别,最高法的指引或许没有穷举出来,但智商正常的人无疑是分得清楚的。请不要说不同案件不能比较,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法律强调公正,至少在理论上应该有这些追求,所以必须能够比较。

偏偏有些人,不愿意分清楚,只因为他们自己崇尚一些西方法学价值观,因为他们想废除死刑,而这种价值观的社会与伦理基础都是别人的,而且未必是正确的。

有些说法我觉得极为扯谈:

李昌奎和王家飞有过恋爱关系,也曾经向对方提亲,双方的矛盾是属于民怨、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杀人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

因民间矛盾、家庭纠纷而引发的杀人,从来就不比因利益或个人变态嗜好而引发的杀人更少。中国的数据一时找不到,希望有河友能够补充,但以美国为例:77.6%的攻击者已知案件中,攻击者与受害人曾认识。而其中的70.9%攻击者都与被害人熟识,29.1%的攻击者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丈夫和男朋友为凶手的情况占了受害人为女性的案件的32.3%(摘自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 a standard system for investigating and classifying violent crimes),我相信在中国的情况不会相差太远,甚至比例会更大,因为城市化水平较低,传统社区更多,而在互相认识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谋杀都能找出所谓的民间矛盾、邻里矛盾来。

如果我们说的社会危害是指一种类型的犯罪使得多少人受害,多少人受影响,那么邻里乃至亲戚之间杀人的情况是如此常见,受害者人数那么多,社会危害哪里小了?究竟是怎样的逻辑才能仅仅通过‘邻里矛盾’四个字---而不考虑矛盾的具体内容---就认定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不需要严厉惩罚和阻吓,反而可以宽松量刑?说穿了,邻里矛盾导致的谋杀不是对社会危害较小,而是对政府形象影响较小,因为不是有组织犯罪,对受害者的个人针对性比较强,跟治安水平的直接关系比较小,如此而已。但无论是因为矛盾还是因为钱财,杀人者还是一样的杀,受害者还是一样要死,这就是对社会的危害,杀的人是认识的,是有矛盾的,并不必然减轻其罪责。

以下这种说法更是愚蠢到家了:

  死刑问题现在已经成了一个非常国际化的问题,国际人权组织每年发布公告,对中国过多地执行死刑进行谴责,认为死刑涉及人权问题。在欧洲,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就有废除死刑这一条,一个国家如果不废除死刑的话不能加入欧盟。所以土耳其现在争论的很厉害:到底废不废除死刑?由于这样一种观念,欧盟各个国家将死刑的存在本身视为一个人权上的严重问题,所以当欧盟与中国发生国际交往的时候,中国如此严重的、杀人如麻的状况成为他们与中国之间交往的一个障碍,或者说是他们不断地进行指责的一个可怕的事实,这也影响了我们的外交,国内也有一定的压力。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死刑进行反思。

......

我们需要去歌颂人们珍惜生命的精神,我们不倡导人死亡,人的生命是一种多么高贵的存在!所以让人在面对死亡时表现出来如此的恐惧和没有尊严,这样的刑罚确实是一种非常糟糕的刑罚。

若仅仅是对盗窃、贪污等不直接伤害人命的犯罪慎用或不用死刑,还可以扯一扯甚麼珍惜生命的精神。对谋杀、贩毒等伤害人命的犯罪还拿‘珍惜生命的精神’说事,那真是无比讽刺。看不得死刑犯的恐惧和失去尊严,看不到受害者的恐惧和失去尊严,这种深植于一些西方人文之中的虚伪,用‘君子远庖厨’已远远不足以形容,事实上我不知道该怎样用文字来形容。我不知道这些法学教授当年读过多少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但读出来后说出这样的话,实在是让我心惊。

对此,最简单的总结就是:

为什么李昌奎案要坚持死缓判决?因为要抵制国内的民意,不能他们说甚麼就是甚麼,不能靠民众狂欢来判案。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因为要尊重国外的文化与民意,要顾及洋人的观感。

关键词(Tags): #李昌奎#苗后启#死刑#废除死刑通宝推:苍野,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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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放心,死刑且废不了呢

所谓法学界废除死刑的呼声,也就是一帮人在那里自娱自乐而已,实务届没几个人把这种所谓呼声当回事儿的。

家园 死刑一时半会废不了,但显然已经开始影响实际判决了。
家园 “以及最高院的某些人早就想弄个陪审团制度”?

很好奇最高院那些人想搞,想搞成什么样的陪审团制度。您能给俺提示一下吗?一下就好。

家园 如果云南高院二审裁定死刑,而最高法院最后不核准,

对云南高院有什么影响?

是不是有什么考核机制,比如最高法院如果死刑复核率有百分之多少没通过,对云南高院或者云南高院的某些领导有什么处罚?否则没必要怕最高法院不核准啊。

家园 是有一定的考评机制的

但不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而是法院内部,具体情况各个地方不尽一致。

家园 头一次看有关贺卫方的东西,原来如此!
家园 河里有位童鞋说,之所以死缓是因为他还是赔了两万块钱,

从专业的角度讲,您觉得这个理由成立吗?

家园 贺卫方就这种水平啊

这段真正是哗众取宠的可以,暴露了他的水准

据说有一个笑话,刘胡兰死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日本鬼子说“谁不是共产党人,就退后一步!”结果刘胡兰听错了,她向前走了一步,(笑声)所以就稀里糊涂地被杀掉了。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英雄毕竟是极少数。我们需要去歌颂人们珍惜生命的精神,我们不倡导人死亡,人的生命是一种多么高贵的存在!

家园 将转业军人赶出法院

不是贺老师的个人观点,应该说是当前法学界的共识吧。不过话说回来,转业军人除了理论上不如专业法官外,rp上到是比之要强,当然也不绝对。毕竟法官也是人啊,在集体堕落的时代你也不能苛求他们独善其身

家园 还是看效果吧

贺卫方自己说的:

在迄止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5篇,占6.1%。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仅是比例上的这种差异,用语上的区别更是泾渭分明。作者们明显地在向读者传达这样的信息:军人的经历乃是这些优秀法官们得以成功的基础,而那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们,他们的四年寒窗却连一个积极因素都算不上。

这是为什么?难道说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中国的司法职业就是离不开军人的气质和作风,现在的大学教育根本无从培育具有良好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还是文章的作者(以及报纸的编者)受到长期流行的某种新闻话语结构的支配,并自觉或不自觉地不断再现和强化着某种固有的意识形态?果真是复转军人更胜任司法工作的话,为什么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江华、郑天翔等院长都曾奔走呼号,要求不能让法院再背这样的“包袱”;一次次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不断地强调对在职法官进行学历教育的重要性?与其把不合格的人员放进来之后再费尽气力进行学历教育方面的补课,何如一开始就把门槛垫高,只接受那些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优秀毕业生做法官?

现在的法官除去复员军人,大多都是科班出身吧

可是判的是什么案?

南京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是博士

何况,贺卫方自己都说了:在迄止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5篇,占6.1%。

请问:判断一个法官是否合格,是看他的学历和论文,还是看他的工作业绩?何况有的法学界人士就和某些经济学家一样喜欢哗众取宠,比如著名的弹钢琴手不就是一个教授说的吗?

以法律为例,自全军统一组织军人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上千名军队考生的成绩,及格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经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的考生,转业到地方,为什么不可以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2002年,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全国第一名获得者就是军官王晓国。

也许我说得有些含混,但是不得不说,一味的排斥转业军人,不看到转业军人在法院中的贡献,就以所谓的专业化来反对转业军人,以及说什么暴民的狂欢,只能给人一个印象:

法学界人士想制造一个封闭的法学界,在这个结界中,是水泼不进针插不进的,逐步通过所谓的司法独立,既独立于TG,更独立于普通百姓,当然,是否独立于富人或者西方,则是另外一件事了!

你想提出异议,对不起,你懂法律吗?你以为认识几个字就想谈法律?你的那些研究不是民科吗?当然,不反对你的自学,但是你得到法学界的承认了吗?什么,你得到了法学界的承认,你怎么能提出这么白痴的问题,唉,世风日下啊,你还是那里凉快到那里去吧!……

家园 不成立

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并被接受的,同时被害人的亲属向法院作出明确表示(即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也可以接受),是可以作为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的。

但是请注意,这里的前提是被害人亲属作出明确的表示,而且即使这样也只是酌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只是酌情考虑而已。

云南的这个案子中,俺没有看到被害人亲属有过这样的表示。

这个案子属于明显的量刑不当,事实证据非常清楚,作案手段、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没什么好说的。

家园 内外信息差别很大?

那就是说您有内部信息罗?好奇中......

能给俺透露透露吗?俺也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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