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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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贺卫芳,颇有点法律界韩寒的劲,比韩地位可能还高点,充当

伪专家。说话是启蒙范,发言有煽动性,招粉丝这点有韩寒范。

家园 关于陪审制度----同答acxp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82年宪法取消了该规定

2005年5月1日,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重新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见天日

其实,这关系到我国法律思想的根本

54年,国家的设计者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法院不过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判案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

82年在历经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后,已经对所谓的人民群众有了反感,本能地反对一切人民运动,提出了专业化、年轻化,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顺理成章之事

05年,法学界争论是我国是走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于是后来的立法走的是所谓大陆法系,而制度却是英美法系,取消了大檐帽,穿上了不伦不类的法官袍。在这种背景下,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就借着人民陪审员,这个毛时代的话语上市了。而对抗式审判制度和辩诉交易也成为了直到现在也是法学界某些激进的改革者极力主张引进的与国际接轨的先进制度。

至于我的意见,我认为董必武提出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神作为司法改革才是正确的道路,没有必要一定要在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二选一,或者合二为一。

但是,这肯定会遭到法学界精英人士的嘲笑,他们会说,什么是事实?事实只不过是猜测而已,事实永远不可能重建,我们所能追求的不过是法律的事实,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不过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如何确定法律事实呢?在对抗式审判中,法官不必开庭前不必了解案情,甚至可以说对案情知道越少越好,主要是靠控辩双方的辩论在重构法律事实,当然,这个法律事实是不是事实,只有天知道,只要你的律师足够能干,法律事实与事实毫不相干或者背道而驰,只要你能逃脱惩罚,就是好律师!

而纠问制审判,则需要法官的调查,去探索和裁断事实真相,这是以前我们可以看见以前的案例中常见到的情况,但是这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包括法官本人的职业能力和操守,当然责任也很重大,甚至作为普遍上来讲,法学界对这些从根本上是不信任的。这种对法律事实的重构同样是歪曲的。

所以第一句话就无法落到实处。

那么第二句话,以法律为准绳,也是个问题

法律事实重构后,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司法改革后,英美法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可以实行判例制度。而我国的法律却在司法改革后,取消了类似的制度,采取了不立法即为无罪。

其次,同样的罪行,在不同的地方判决不同,有些地方有罪,有些地方无罪,甚至同样的判决刑期不同……

何来的准绳?

………………

家园 用别人的命和血来推行自己的“理念”

所谓法律精英,不过如此而已。

家园 提个意见

鉴于杀老百姓的话影响较大,可以订出这样一个特殊法律:凡是涉及杀害法律界人士及呼吁废除的死刑各类砖家同志们的案子,杀人者一律免除死刑,而且不得要求赔偿,五十年不变。针对对象如贺大律师、云南几大法官、为药鸣不平的几大叫兽等。

如此一来可以由他们以身作则,为中国人树立“普世”榜样!

家园 他们确实不过如此

连日本鬼子和国民党都分不清,拿肉麻当有趣,还自以为很幽默。

家园 正理,法院的人分明是胡说八道嘛!
家园 可见他们推行的神马民主。。。!
家园 这种问题千年以前中国人就想通了

为什么"法家"在中国最终被"儒家"所替代?

不是因为汉武帝的“最高指示”。恰恰是因为人们认识到没有所谓尽善尽美的“法律”,“法律”必须是根据时代和民意不断演变进化的。“死刑”是否必要这个问题在当前的中国民意下答案是很明显的。如果把时间提前30年,当年在欧洲大部分国家也是有死刑的。

不管是“英美法系”、“欧陆法系”也不管依据“法典”还是“案例”都不可能避免出现根据相同法律条款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是存在的。

另外,大家都站在自己的角度在考虑“死亡”是否人道。是否忽视了“真正的主角”的感受呢?就像“肖申克的救赎”中的RED,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出狱后找不到自我而自杀。“终身监禁”就真的比“死刑”人道么?

家园 最近曝光的赛锐案

如果爆料是真的,云南高院的做法我就不觉得奇怪了

云南高院又一惊天杀人腐败案正在上演,李昌奎只是铺垫小虾外链出处

家园 要求死刑量刑慎重和废除死刑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淆

正方也好,反方也好,都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了。要求死刑量刑慎重,并不只是宗教或道德问题,也涉及一个防止错杀的问题,而且有很多罪行很难说到底是不是死罪,几十年前的死罪,放在今天,可能也就是个有期徒刑,要求死刑量刑慎重是合理的。不过由此就要求废除死刑,似乎又极端了。

家园 杀人必死

否则威胁太大

家园 凡是赞成废除死刑的

签协议,被杀后,确定自己受伤害时的最高刑罚

A,无罪

B,死缓

C,15年徒刑

你看他们怎么选择

家园 让受害人自己选择吧

可以作为法官判刑的依据

你看这个计划如何?

家园 差别对待又何妨?

有人说乱世要用重典,有人说重病不能用猛药,都没有错。历史上明朝不就规定了家中有“大律”一本,犯法可以罪减一等吗?

惩罚毕竟不是目的,警示和教育他人更加重要。

中国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何妨学一学美国由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家园 胡扯总要有个限度吧?

汉代黜废百家独尊儒术根本原因就是有利于帝王集权,这是常识。

抛开这个不谈,将法家思想等同于现代法治思想属于常识性错误。而你提到的所谓根据相同法律条款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问题,中华法系同样无法避免,也从来没听说过儒家解决过这个问题。

云南高院的判决固然扯淡,但拿这来为儒家脸上贴金未免有点吃人血馒头的嫌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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