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徐纯和事件与母女在派出所“发飙” -- 孟词宗
但他们的警戒区肯定不会只是候车室而多半是整个车站。
所以一个驻留另一个出去巡视是正常的。
每时每刻都有两个人在一次?那叫何不食肉糜。
警察没了权威,人人都可以抢警棍扇警察耳光,结果就是谁流氓谁无赖谁吃香。倒霉的就是老实人;正常人老老实实工作赚钱谁没事整天和警察厮打?
别跟我说中国没有黑天使。俺们大东北特产无赖泼妇,到时候成百万地下江南,绝对够让你们那些就会逞口舌之利的江南小蛮子们喝一壶的。
公知眼里访民就相当于美帝这里黑天使的黑皮,天生的护身符。到时候俺们大东北的流氓们人人胳膊缠一箍,上面写着"访民",见谁打谁,谁TMD的敢拦,削不死丫的。
然后再加上几百万维子,几百万回子,拿刀出来,只要没砍到人,没砍死人,谁也不许拦,不许开枪啊。因为不死人的话你就证明不了维子们是否真正在危害他人的生命呢。
当前中国社会种种积弊的根源,一在于惩罚力度太弱,违法成本太低,二在于违法者毫无羞耻与敬畏之心,普通屁民都敢于严重蔑视国家威权。种种怪事,包括那些特权少民都是因此而起。 最终结果就是,各种脑残行为没人管,鸡贼越来越多。前些天成都卢琴的事情,许多人为之叫好不是在说男司机没错,只是说女司机的这种野蛮行为除了这种暴力已经没啥办法来制约了。这女的同样情况别十次不同的司机,说不定就搞死一家子。而之前卢某在派出所调解纠纷12次、打人2次、打警察1次,之后依然故我,我行我素,这就是中国警察的力量!
现在的问题不是对徐太严,而是深圳警方面对那对母女太怂,必须修改相关法律,对后者那样的予以制裁才行
至于你愿不愿意做这位“上访被阻”群众的牺牲者那只是你自己的自由。上访被阻可以作为夺械理由的话,很多事情都可以作为借口大开杀戒咯?
看在你辛苦码字的份上,还是应该回一下的。
我的逻辑以及定义一直都是很明确的,还是引用我的原话吧:
先让我猜猜你的意图,你是想只要举一个反例,就推翻了这个定义,从而就证明了徐某一案,警察的行为就是私人打斗,而非执法,
我没猜错吧?猜错的话,请更正,没错请继续。
这么看,你是有点进步了,可惜内力不足。
让我解释一下吧,这句话里面有三个限制条件,两个是明显的,即警察和“执勤时间”,另一个是隐含的“当时的行为”。
徐某一案的警察的“当时的行为”是什么呢?他是在使用暴力,制止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起因就是徐某在扰乱公共秩序,没有异议吧?)
那么,要怎样才能推翻这个定义呢?你可以举一个反例,满足三个限制条件,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执勤时间,另一个是其行为是在用暴力制止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警察又偏不是执法,这样就可以推翻这个定义了。
然后在看看你自己举的例子:
你觉得有什么对比性吗?限制条件满足了吗?
视频就不看了,我的时间虽然不值什么钱,但我宁愿花在跟小女聊天上,而不是浪费在这些不相关的论据上。
就是以控制事态的严重性为目的来采取行动。而不是单纯看采取暴力行为的时间段是否在上班时间。
但是,你也退让一步,就说你没有用另一个案子去论证本案中的徐某抢警械有理,是合理反抗暴政的意思就行了。
其实,你都要和另一个人反复进行死较真钻牛角尖,带有争吵性的辩论……
【不以寻找双方都认可的共识来进行辩论,以逼迫对方承认他自身的观点完全错误,打击对方的心理自我认同感来进行辩论……】
然后又希望中国警察一定能长期保持建国初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民事调解员的形象……不太可能啊……工资水平差不多的情况下没人愿意做这种受气包的工作吧。
————
那还不如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普及山寨版电击枪和谷歌眼镜可行一些……
————
我看了其它网友上传的一个视频,警员拿长棍出来的时候,那人砸了自助取票机几下,于是警员才继续拿棍子打他的,逐渐演变成厮打。要说此案警员拿长棍打死者时,完全为了打人而打人似乎不太合适。
不过当地警局似乎也没培训过拿长棍击打对方的大臂肌肉群以后要起到什么目的?如果对方是持械的,这种击打肯定是为了促使对方丢掉武器。从死者抢走长棍后反过来打警员的手可以看到这个设计目的。
但对方没持械的时候,击打对方大臂肌肉群让对方感到疼痛,似乎胡椒喷雾器一样,也做不到击倒对方令对方迅速投降服软的效果,反而令对方被激怒了。特别是对方酗酒了更加容易失控。
打头一下子打晕对方……这个有可能打出脑震荡来,警员培训过程不可能这么教吧?不打出后遗症的打头或颈部大动脉让人被打晕,那是武林高手,好像不太可能啊?
难道这个案子里,警员应该任由对方多打几下自助取票机消消气,才是正确处理方案?训练的时候可能没这么教过。
或者在更早的时候上手铐?但是不知道随时携带手铐是否警员条例规定的?然后在车站堵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当众给对方上手铐……而不引发新的投诉?
或者给对方上了手铐以后,是不是就要写报告说对方引发骚乱所以才上手铐的,以后对方是否就要在当地的警务系统里留下案底了,甚至拘留2天啥的?
————
其实还真是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控制一个酒鬼的折腾,还有发现对方喝醉了酒因为别的原因被拒绝上车,然后在堵门时,立即上手铐当众铐起来是否能当做标准流程推广?(也许和胡椒喷雾一样也会激怒对方?因为对方可能觉得当众上手铐是被羞辱了……那对方还是会反抗,演变成厮打等等。)
即使把警务人员的执法目标改成控制事态,而不是单纯使用暴力打压对手,同样问题很多。
————
搜了一下,对醉酒者只能用较为舒适的拘束带和警绳,不能用手铐,否则违规。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421/3486753.html
就越不会轻易去质疑为什么不这样为什么不那样。
很多事情说起来很合理,关键是没法做。
还有很多事情一说就知道不合理,问题是就是能做。
讲到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如何由王相公一个善意的初衷开始,而最终演变成一个老百姓的噩梦。
打了很多字,想了想还是不成熟,删掉,等什么时候自己想明白的再展开吧,就此打住。
如果这个执法是以防止事态激化,防止损失继续发生为目的,我们才可以来讨论,警察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符合这个执法的定义。不是这样吗?
如果你认同这个标准,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徐案的本身。徐案的起始是徐阻拦旅客进入车站,第一次警察控制徐的行为时,旅客己经正常通行了,这次执法是成功的。这点不知你是不是认同。
在这个成功的执法之后,直到最后开枪打死徐,我们先不考虑警察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规定,我们先假定警察的行为是不违法规定的执法,那么这个执法达到了防止事态激化的目的吗?显然没有,所以,即使警察是要执法,那么他的执法也是一个完全没达到目的的执法,不但没平息矛盾,反而激化的矛盾,扩大了损失。当然,做事成功与否有非常多的原因,但不管如何,这次执法目的没达成,反而激化了矛盾,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但导致当事一方死亡,还因为在车站这种人群密集的地方开枪,严重威胁到了周围群众的安全。也就是说,这是一次非常失败的执法。这样的说法,我想你应该认同吧。
如果是一次非常失败的执法,那么接下来,我们是不是应该分析一下这次失败的执法起因是如何,这是不是应有之义,而不是为又击毙了一个“暴徒”欢呼。
你的标准又加字了?又有隐含条件了,拜托,你把你的标准写全吧,
标准之争,你又开始引申了。脑补厉害啊。
拜托,你这么有信心你的标准,你好逮也用你的标准来实践一下吧,不用去分析太复杂的,就分析我提供的那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例吧!
视频地址:http://v.qq.com/cover/q/qv0w9nre2l5zxy9.html?vid=m0016ye0mlj&__t=1&ptag=1.weibo&_out=102
矛盾的起因……如果是按深圳卫视的早期说法(他们的说法是从百度贴吧里找到的还是啥地方转载的不知道),检票员对照某个所谓的“黑名单”,截访……
接下来授意这个警员采取“激化矛盾”的执法手段,把对方拉到一边去,让旅客都进去,让醉酒者的阻拦行为成为泡沫,进一步……客观上激怒了醉酒者……
这个时候这个小警员也是“奉命行事”(假设有这种命令的话),这个执法行为不当的责任要由他们那边的整个有问题的体系一起承担了。对他个人的工作方法的改进都要先从改变上级的命令开始,其他都是不可能的。
————
问题就是央视的视频说目前还在调查为啥出矛盾,然后说他去的地方不是能上访的地方。
有没有这个坑人的上级命令是不清楚的,应该没有吧?
————
那么,另一种目前的主流宣传下的思路就是这个人在撒酒疯,对于撒酒疯的人当时没有规定该怎么处理的一套流程,那么单方面批评这个人是为了斗殴而斗殴好像不太公平。
他也没接受到底该怎么处理撒酒疯者的训练,现在的警界条例规定是不能用手铐铐撒酒疯的人,只能用拘束带和警绳,也不知道他们那边有没有这玩意。如果没有的话也没有规定说是否可以在缺乏设备的情况下直接上手铐。
说个真实的事情,麦当劳那边拖个地都有流程规定的,要按8字的字形拖,反复拖11次,每次拧干抹布至少操作几下什么的……
目前对警员们来说,没有对付撒酒疯型捣乱者进行控制的目的要求培训,也没有步骤建议和规范流程,你让他该怎么做呀?让他自己拿着38块钱的长棍子打几下,然后指望对方老实投降实际不现实。
对撒酒疯者进行说服教育让对方痛哭流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似乎也不现实;一下打晕但又不至于留下残疾也做不到啊……
————
我想来想去,假设不是上级命令我采取措施截访什么的,而是就是遭遇了这么个捣乱的,让我用手头的一根长棍子,一把历史上有3枪打不死一只猴子的恶劣战绩的,被戏称小砸炮的六·四手枪(萨苏的博文中提过这个观点),去控制住一个撒酒疯的……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做最保险啊。
结果不见得能比他好。小地方也不见得有拘束带和警绳,而警械使用条例里还不让用手铐铐醉酒者。
————
呃,我好想陷入了对这个人进行无罪辩护的逻辑中了,不太对头……
要不你设想一下该怎么改进这个执法(控制)的流程吧。还要低成本的。算是反映你的诉求。
————
我想了半天,还是配发电击枪了事。主要还是电击枪比谈判专家,心理医生更便宜的关系。
我给2015年1月1日开始开放的,国家信访局网站写了实名建议了(登记了身份证号码),我的建议(诉求)就是山寨电击枪然后普及化。
不过其实是后知后觉了,2010年四川恒安山寨成功后长沙、新疆那边都部署了一部分了。
【呃,补充,我也向他们提了,如果精算后发现普及电击枪的成本拿来发低保更能降低恶性事件的发生几率,不如先发低保;或者双管齐下。我的说辞是不是很铜臭?看了《临高启明》后思考很多问题都开始考虑成本了,条件反射一样的……】
你有什么好的想法,安全“控制”流程啥的,可以登记实名后发给他们。
http://www.gjxfj.gov.cn/2015-01/04/c_133863789.htm
想呼吁什么也不是在这个德国论坛上批判另一个人能实现的,他也不是GOV部门的(这里还不定期被墙)……
————
不过往那里发建议似乎没有任何回复的,貌似要实名投诉才有回复。
我投诉过国外商业调研网站toluna被误墙,他们的回复是已经转交相应部委~~然后好像没有进一步的消息了。
有说在美国的话,徐被击毙可能根本掀不起浪。
新浪微博上一个注册信息是美国联邦出庭律师的ID的解释很独到。他说美国是人人有枪的社会,警察执法充满危险,没有优势,但对于全美每天大量发生的袭警事件,袭击人都会被一枪毙命?显然不是,橡皮子弹,电击枪,甚至辣椒水催泪弹,都是为了防止过度使用武力造成悲剧,而在中国只有警察才能合法持枪的社会,警察有更多适当选择。
对此我的看法是,这个解释看起来很美,但实际是不成立的。因为它的前提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事实,即美国虽然枪支泛滥,但肯定谈不上人人有枪,更谈不上人人出行都配枪。警方如果以“人人有枪”为前提来设定执法尺度,对不持枪或类似纽约这样枪支管理较严格地区的美国人的权利无疑是潜在侵害。所以真正的执法尺度原则其实是以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为前提,而不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这听上去很别扭,但事实上警察作为暴力执法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根本性区别就是以暴制暴。如果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么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国警察提升武装水平的根本原因与其说是暴恐事件 群体事件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加剧,不如说是中国警察的自我保护能力在改开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治安环境,暴恐不过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应该讨论的并非徐纯和是否该被击毙,能否射击手脚,而是涉事民警是否走完了开枪需要的相应程序以及民警用枪的相关制度是否完备。因为不论事后如何证明徐纯和罪不该死,但最终的临机裁量权是在当事民警,以此作为秋后算账的理由等于剥夺临机裁量权,鼓励警察对正在进行但又没有实施完毕的侵害行为视而不见,付出的社会综合成本很可能远比徐纯和的一条命要高。至于能不能打手脚,其实一旦开枪,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不要造成误伤,然后就是命中,至于打到哪儿是顾不了的。况且以手枪的准头和威力,即便是近距离要一枪打中心脏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在此次事件中,民警如果不知道徐纯和摔的是自己的女儿,那么他确有充分理由判断徐对在场公众的安全构成威胁,并在防爆棍、掏枪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开枪。但即便民警在此次事件中开枪是正当的,也不意味着不应对警方现行的枪支管理使用制度进行检讨。首先,此次事件中民警是单独出动,并无其他民警和协警协同,这实际上是加大民警的人身风险系数,压低了开枪的门槛。如果规定配枪民警出警必须至少双人一组,那么开枪的必要性和门槛很可能就会降低到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其次是即便本次枪击发生在有五个探头的候车室,视频依然不够完整,应该强制性要求配枪出警的民警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像。
也就是你说的,警察拉开徐,不让他堵门,并双手反剪在后面。到此为此,这次执法都是非常成功的。没有过度的暴力,也达到的执法的目的,以控制事态,减少损害。
问题出在后面。警察松开了徐,离开进门处,回到了警务室。这时徐追了过去。这是画面显示的情况。具体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则需要脑补。因为视频里没说清警察放开徐的原因。所以后面的我认为这些是脑补,是自己分析的一种可能,即警察判断事态平息,无需再控制,而余认为警察对他的行为有问题要再打警察理论。当然,也可能是别的原因,这里可以拿出来讨论。如果有现场旁证那就更好。至于某人说的,警察松开徐,徐的暴力不受控,需要回去拿警棍才可对付这种可笑的说法就不用提了,有点笑掉大牙。
不管我的关于警察离开,徐追过去的原因的判断是否正确,这个事件都是后面冲突升级的起点。如果警察保持控制,并带回警务室处理,后面的事态不升级。如果徐不追过去,事态也有可能不会升级。但这之前,警察没有殴打徐,徐也没有打警察,这一点从视频上看也是很清楚的。因此事件的暴力程度是非常受的。这一点,我想你应该都会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