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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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南周这种报道的基调其实还是“法院法官必须不食人间烟火”

这其实是国内崇拜英美法系和三权分立的一种思维定式了。

其实可以看两个正反例子,也是英美普通法系,也是所谓三权分立。

美国新政时期,最高法院多数法官来自于共和党执政时期,屡次判决新政法律违宪,结果罗斯福也想搞往里面渗水(想从9名增至13号),最后没成功。但由于民众和舆论虽然不怎么支持增加大法官,可对最高法院借口维宪实际插手政务,推行自己的保守理念也极不满意。结果罗斯福渗水失败后,最高法院却一改立场,对新政不再指手划脚处处阻碍了。至于种族隔离和民权时期,对于同一部一字未改过的宪法完全相反的实际解释就更不用说了吧。那么,美国最高法院是不是比不上印度最高院懂得法官只需要100%忠于法律文本,独立于普通大众的希冀之外?或者更直接的说,他们是不是做错了,不通过两院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的州多数,种族隔离既然前辈大法官们认为是合宪的,那就应该继续保持下去?

还有一个例子更近,而且就在印度旁边。巴基斯坦的现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乔杜里,这位也是以捍卫宪法为名,强行推翻了好不容易才达到的全国政治和解协议,赶走了穆沙拉夫,现在又准备干掉扎尔达里,小巴的律师界法学界确实欢欣鼓舞,从来没有过这么强势这么独立的大法官过。不过你觉得这几年小巴折腾的对人民对国家好咩。

最后,印度是不是因为土地案导致的最高法院危机,我也一下子记不清了,得回去翻书,不过如果是英迪拉甘地死前的事情,应该就只发生过一次。至于说印最高院一向独立而不畏政府权势,只尊重宪法和法律文本,笑话,那英迪拉甘地的紧急状态令时期,他们在哪啊,发了几张人身保护令啊。

家园 谢谢

送花成功,可取消。有效送花赞扬。恭喜:你意外获得 16 铢钱。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15。本帖花:1

其实无论在哪里,法律都只是规则,是人为了社会活动而制定的规则;什么人有权制定规则,那个规则都必定对自己有利。

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无论是程序还是结果。

家园 现实难道不是大多数人抱怨警方破案不力而不是担心陷害他人吗

各级法院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摘自2011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佘祥林、赵作海这些案例正因为少,所以才是重大的新闻,而每年百万级的判决犯请问公众关心过其中几个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

任何一起冤案都应该平反,都应该赔偿,都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毫无疑问。但用极少数的冤案来否定大多数公民对于公权力机构执法的需求和信任,或是将保护嫌疑人的要求无限提高无限加强,以至于在现实中实际严重阻碍打击犯罪的可能,是从一个极端又跳到了另一个极端。

家园 美国的法官都是总统提名国会审批的

总统国会都是选民选出来的,怎么会独立于大众的希冀?

与时俱进,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官,这些法官由不同的总统国会产生,对同一文件做出不同的解释当然是可以的。前辈大法官认可的事情,后辈一样可以推翻,只要民意产生的总统国会把足够数量这样的法官推上位置就可以了,或者直接立新法。

现在的问题是最高法官终身制可不可取,也一直有这样的改革意见,也有法官自己自愿退休。

家园 这个关于录像的要求实在是太逻辑古怪了

警方说自己没有录像,也许他们是扯谎,但同样也许是确实没有录像,而如果没有录像请问警方如何出示呢?要知道一个常识,一件事没有做过在很多时候都是无法自我证明的。比如说A走在路上,B突然说A你捡了我的钱包,显然需要B举证,否则难道是A只要无法自证没捡过,就得按B说的赔钱?这里是李庄方怀疑警方有录像,那么谁主张谁举证,李庄方至少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警方很可能有录像,法庭才能下令警方必须自查或直接由法警进行调查。

同样,李庄声称自己有录像,而且是对自己有利的录像,并且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那么按照任何常理逻辑,他都应该有动力将其出示于法庭。但他没有,甚至没有向法庭提出愿意提供,从这一点上,警方或法庭就都没有任何义务再理会李庄方的这一说法。现实中并不是任何嫌犯的口供都必须被详尽调查,然后才算“符合了程序正义”,不然嫌犯就可以轻易把警方检方玩得团团转,甚至让案件永远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举个理论上的例子,某个杀人犯自知必死,于是声称:其实他是受了胡主席和奥总统的联合命令才杀人的,是为了有关国家安全,那么难道非得让胡、奥出庭和其对质吗。

家园 我们现在先不就事论事

而就是讨论,如果律师编造证据教唆嫌犯,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定罪.

还是说律师跟嫌犯随便说什么都没事.

家园 公检机关有义务证明取证合法性可靠性没错,但不是无限的责任

请注意,我在本楼一直明确反对的,并不是对李庄案这个个案细节的探究(除了录像有无的部分),而是那种将“程序正义”升至超越了法律惩治罪恶的本来目的,变手段为终极目标的倾向。同时也反对只按象牙塔中的想象,而不考虑现实社会中的客观条件,将达到取证程序“合法性可靠性”的要求程度提高到实际中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达到的复杂和苛刻。

就还是比如防范刑讯逼供和伪造证物。如何来百分百不打任何折扣不允许任何意外可能的保证呢?对所有相关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录像录音(且不说隐私权怎么办)?对所有证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录像录音(万一再有在录像上作假怎么办)?

所有检诉、审判都建立在完全没有瑕疵的证据之上。

很好,没有任何人会说这个不好,而任何人说不应该往这个方向努力,那也绝对是自找政治上的绝对不正确。

“据新华社电 印度内政部下属中央调查局2日控告前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长安迪穆图·拉贾,指认他在电信丑闻中涉嫌共谋、欺诈、伪造和贪污。中央调查局当天将长达8万页的起诉书分装7个铁箱,送往首都新德里一家法院。起诉书提及125名证人姓名。”

看,长达8万页的起诉书,做得多么用心啊,看着这些数据难道有人敢说印度司法人员不比中国的同行更尽心于减少瑕疵吗?

但,要不要和您打个赌,在我们退休之前,安迪穆图·拉贾先生绝对不会走进监狱,可也不会脱身于法庭之外。

家园 录像这个事情是警方说的!

中青报是有报道的,你可以去查。华龙网、央视采访、给北京司法局电报都说有录像录音,李庄要的时候就没有了。

你举得例子很典型,只要杀人犯拿出胡主席和奥总统教唆依据来就可以了,例如电话记录、会见记录、短信、口信等等

家园 很好,请问李庄方说的录像在哪里,他自己说有的在北京呢

据我的理解,即使警方真有录像,他们也不愿拿出来,因为是违反了规定的,拿出来即使法庭接受为证据,因为此案天下关注,他们内部也有人必须受处分。李庄方完全有可能是吃准了这一点,在作势拉同情而已。

之所以如此较恶意的推断李庄方的想法,正在于李庄方反而是声称自己有对自己有利的录像,但却拒绝提供,显然说谎的可能性很大。

家园 可是说警方有录像的一开始不是支持重庆一派的吗?

不就是因此还谈到了程序正义问题,真么你说的好像是我先提出来重庆有录像。

李教唆翻供基本是铁定的事实,关键是检方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无法在法庭上出示.而对李来说,即使他不认罪,法庭未必不给他定刑,而如果检方私下公布李教唆的录像,那么李的形象必定毁了.

具体在李庄案里面就是明明是李庄教唆别人改口供有录像带

领班军机:法律原教旨主义一个特点就喜欢夸大政府威胁,推广普世权利

而且各位已经指出

录像问题是重庆方面发给北京司法局的电报里说的。依你之见,重庆方面给司法局是可以乱说的?这是否涉嫌伪证?

同样,李庄声称自己有录像,而且是对自己有利的录像,并且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那么按照任何常理逻辑,他都应该有动力将其出示于法庭。但他没有,甚至没有向法庭提出愿意提供,从这一点上,警方或法庭就都没有任何义务再理会李庄方的这一说法。现实中并不是任何嫌犯的口供都必须被详尽调查,然后才算“符合了程序正义”,不然嫌犯就可以轻易把警方检方玩得团团转,甚至让案件永远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举个理论上的例子,某个杀人犯自知必死,于是声称:其实他是受了胡主席和奥总统的联合命令才杀人的,是为了有关国家安全,那么难道非得让胡、奥出庭和其对质吗。

是啊,所以你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重庆方面嘛,证明了李庄起诉依据不足嘛。

李不拿出现场录像那是无关紧要的,现在的关键是重庆拿不出来录像,自然就没起诉的物证。而你又不愿意去北京查录像,既然没有,你起诉个什么?

既然你知道光靠李的口供是不够的,那你为什么光认李庄的无效?那几个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一样效力不足,我前面也说了嘛,难道说龚说市长是后台,就能把市长定罪?而且龚说眨眼更是荒唐透顶。

既然没有任何证据,你觉得法律应该如何判决?

家园 没有强有力的阶级基础和阶级自律,司法独立就是杯具

三权分立的基础是统治阶级的高度自律——知道啥能干,啥不能干,知道如何界定和维护自己的整体利益,从而延续自己的统治,而不是放任统治阶级内部的蛀虫为一己之私挖统治阶级的墙角,把整个统治体系给搞跨掉。

关于印度法院系统,最典型的事件是去年BBC报道的一则新闻:BBC派一个印度职员去贿赂某乡下法院法官,让这个法官给他开了十几张逮捕证,总共花了十几英镑,就把事儿给办成了。

在BBC设下的这个陷阱中,最幽默的部分是:这个法院开出的逮捕名单中,包括印度副总统、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及中央各部几乎全部部长。。。。。。

连锅端啊!

家园 你的本意没有错,但实际做法就有问题。

我们不能为了惩治犯罪,就可滥用手中权力。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24小时录像之类要求,还是拿李庄案作例子,在二审警察出庭说自己审讯都在白天进行等等,以至于律师不得不提醒他审讯记录就写着凌晨时间,包括举报李庄笔录就是早上二时和五时的。现在上班晚上在仔细写写。

家园 你不用搅,录像实际有无和是否呈庭是两个概念

现在重庆检方提出的起诉根本不依赖于所谓“龚李会面”录像,这才是法律层面上正式的说法,他们根本没有将所谓录像作为物证,还有什么义务要证实或证否录像确实不存在?其他媒体的报道在没有得到客观证实前(比如说你拿得出重庆给北京的电报吗?话说现在还有用电报的吗?),不足为讨论法庭审判层面的证据。

李庄说的自己有录像你就别洗地了,笑话,他嘴一张别人就得去查啊,那他说录像埋在南极星门底下了,你出钱租破冰船去调查?

家园 重庆方面要的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

据我的理解,即使警方真有录像,他们也不愿拿出来,因为是违反了规定的,拿出来即使法庭接受为证据,因为此案天下关注,他们内部也有人必须受处分

1、处分就处分嘛,就为此而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两害相权取其轻。湖北警察当年打伤厅官夫人,都没见受什么处分,我就不信,你公布了这个录像证明了实体正义,全国网民会强烈要求严厉处分有关官员,平调一下,复出一下不就完事了?

2、你的理解不能作为证据,如果都这样理解下去,那不让证人出庭等等更值得怀疑。

正在于李庄方反而是声称自己有对自己有利的录像,但却拒绝提供,显然说谎的可能性很大。

警方也说有对自己有利的录像,也拒绝提供,那为什么你不认为他说谎的可能性很大呢?

检方说李庄嫖娼的时候,也没拿出证据来嘛。

警方说证人证言有利,连出庭都不敢吗,上的了CCTV,到了法庭就“头晕”,“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

其实你就当李庄是欺骗警方好了,人家也许就没有,就是咋一下将一下重庆的军,也有可能,背后水太深,人家不敢拿出来而已。你看看文强,他儿子有一段时间不见了不就是个例子。

总之,法律是讲证据,不是讲猜测的。

家园 “警方也说有对自己有利的录像”吗?这个你一直在混淆

媒体之前怎么说的,没有法律效力,我们都只能作为推测。

现在铁的事实是,检方在法庭上称没有相关录像。不管它对检方有利没利,没证据证实它存在之前,它就是不存在的。法律是讲证据,不是讲猜测的

相反,李庄声称自己有录像,也没有称被人阻止而不能出示,而录像内容又是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一直没有出示,那么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检方或法庭有义务去寻找这份传说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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