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你这个法律精英其实还是挺典型的:法律是非常专业化,复杂化的,你们这些普通人对现代法治没有基本概念,你们不配讨论法律,你们不能有好人坏人的概念,一切要交给法庭和律师这些专业人士。
其实你干脆也建议中国的法律条文全部用拉丁文书写,我这个小学都没毕业的就更不配讨论了。
首先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刑法,刑法的第一篇第一章第一条是
所以有了程序正义,以后一旦被政府迫害,我就可以去找李庄这样的专业律师,只要交得出150万的律师费就算我真的杀人放火了也肯定能被捞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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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中国古代真么很多屈打成招的呢?
286上台后就宣布平反冤假错案,比如说总理任组长的专案组办的几个案子。别的不好说,乌有之乡整天就在呼吁这抓错了那抓错了的,比如说郑州被抓的几位毛主义不就号称被打了?重庆不是刚抓捕了一个所谓毛主义者的机会吗?你看,是抓的好,还是抓错了?
那为什么外国有钱大公司在消费者诉讼中败诉几率高于国内呢?有钱和律师在法制面前不是万能的。
如果真的这么强调实体正义,那是否意味着律师也有非法手段取证的权力?律师绑架证人刑讯逼供的口供可否作为证言?律师可否决定本方证人不出庭,直接作为法庭证据?检察官的“眼神”暗示,可否作为检方不当的证据?检方说律师嫖娼,那律师可否从检方是否贪污腐败入手?
法律的目的就是惩治,在惩治犯罪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不冤枉好人。只有抓不住的罪犯,没有不冤枉好人的法律。
律师帮助揭露罪行,理论上有助于法庭发现真相,实际上呢?被告知道律师和警察检察官他们是一伙的,根本就不会对律师报以信任,律师得知的被告真实行为,恐怕比警察还少。而有些细节按法律规定完全可能有利于被告的。
即使完全陈述事实都有可能把事件本身歪曲得不成样子,不信的话可以去看看罗生门。所有的人都会有意无意的根据自己的立场裁减事实,或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诠释。
这是你理解的错误,事实是没办法洗清的客观存在,但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是可以洗清的,一方举出的证据与他声称的事实完全可能毫无关系。
我国的法庭任务是发现真相,但是,如果不允许一个懂得法律的人完全站在被告的立场上陈述对被告有利的事实,那么这个法庭得到
的,只可能是偏颇的“事实”,也就是俗称的一面之词。
谁说不允许“陈述对被告有利的事实”?
我这么说了么?没有。
本案的问题恰恰是只“陈述对被告有利的事实”,甚至为了对被告有利而去编造谎言,编造证词。真正的一面之词。
这也就是为什么老百姓对这些“诉棍”特别痛恨。
要法律干嘛。
李拟请张老(84岁高龄)担任辩护顾问,请看老先生的简历.如果张老愿意出山,那就表明了态度,本是颐养天年的时候,还要奋战在没有硝烟的战场,让人有一种悲壮的感觉.
看了起诉书,联系从去年开始的时间流程,都明白了,按步就班,一切都是在计划中的.
这是建国以来,最详尽的一次侦查,起诉,庭审的直播,而且有无数详尽的分析,双方的心理、策略,会逐步大白于天下,从这个角度上讲是全民的幸事,请大家超越一城一地的得失,用心去关注这正在进行中的历史性事件.
中国亦如此
这是你的原话吧?看来你似乎认为律师可以作伪证是西方法律走向误区的表现之一。不过,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不管西方东方,律师作伪证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所以我不知道你的误区到底指的是什么。
至于本案,呵呵,有重庆的宣传,有李庄的藏头诗,还有争九常宝座的大背景。作为一个离得太远的老百姓,我是没办法像你这样下结论本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如何的。
我所说的误区很明确: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死守所谓“程序正义”(特别是在程序设计有问题的前提下),反而忽略了“实质正义”,走向反面。为法律而法律,忘了法律是干什么的。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药家鑫的事,如果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动情地陈述被害人如何记录车牌,刺激了药家鑫;理性地分析药家鑫连捅八刀是弹钢琴习惯了。似乎也符合程序正义吧,也没有编造谎言吧。不知道你怎么看。
反正我知道已经有如此这般为药家鑫辩护的大学生,已被老百姓骂得狗血淋头。
谈到这,我感觉好像离题太远了。其实李庄这个事就是个律师串通当事人作伪证的事。
而如果李庄有这种行为,龚向警方举报违法行为
受到刑讯逼供则供词无效,这个有问题吗?
律师不可以告诉委托人刑讯逼供下的供词无效?
办案机关只要有证据,譬如录像,可以证明自身在整个办案阶段完全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不就完了?难道这个不属于其正常的工作和职责吗?
以前有胡搅蛮缠投诉交警不文明执法的,现在好,带着摄像头,想投诉?没问题,咱看录像就是了。
李大讼棍等等玩刑讯逼供这个把戏又不是一天两天了,不能用正常的手段给与打击,在做具体工作的算是无能和失职,而对于坐在领导岗位上的瓜爸,只能让人认定其本质的目标还只是争权夺利罢了。
我们要不是错杀三千、反右、文革什么的,哪里会有接受这种“ 法律原教旨主义”的土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