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你如果理直气壮,像我一样,就说就该这么多钱,其他不管。
你老说我们说不行就革命,你这个说法不合理。这不是我们左派说什么是什么,而是社会矛盾是不是到了洛杉矶大火的水平了。
这个矛盾不是我们导致的,而是社会推动的,没人能阻挡。
因为这是现实存在的东西,当年清末是满清也没想到,稀里哗啦就垮了。
苏联更是如此,819还抗争了一下,结果也垮了。
我共统治新中国是既工业发展也不稳定,阶级秩序也不稳定,所以我们担心矛盾激化一下子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仅此而已,我们只是直接说出了这个事实。
这个和人血馒头毫无关系啊。
我在想,医院说他可以住15天医院,是不是大家都认为他的伤无可质疑?
我知道有一些人一直坚定认为党志军是假伤,似乎你也是。
你觉得呢?
婊子养的!
对不起,我很少骂人,但是对你这样一个见不得光的腌臜东西实在是忍不住了!
你举那个例子也证明不了党某有多重的伤。
第一,党某虽然在医院住了29天,但自己承认从来没真正住过院。所以更不可能出现你脑补的他什么诊断轻微,实际影响生活工作。真如此严重,你脑补出少陪几千元都不能活的人,会白白浪费医院住院费,自己忍受身体伤痛而不住院治疗?
第二,你自诩有交通肇事理赔经验,不会不懂什么叫双方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吧?既然协商不成了,哪来的保险公司答应给12000?这不是偷换概念、编造事实是什么?哪怕你打着传言的幌子,也改变不了这是谎言的事实。
第三,人身伤害精神赔偿,国家早有明确规定,之前我已经贴过相关证明。自己无知,却不停生造一个“国家应该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进一步立法”的靶子,仿佛这样就能为党某脱罪了一样,只不过更彰显无知者的无畏了。党某杀人是因为法官没按法律赔偿规定去判案吗?“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这是一审判决书里明明白白写着的。法官判赔9300就是依据的相关赔偿法律规范。党某只是因为自己的要求未被满足才泄愤杀人,跟是不是依据规定判赔无关。你确定如你脑补的按照法律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增加了给他的精神赔偿,只要没有达到他的要求,他就不会杀人了?
这就是你最可笑的地方,党某杀人明明只是因为自己的意愿没有满足而泄愤杀人,你却把事实歪曲成法律不健全,进而脑补出法官可以依据精神赔偿规定来自由裁量就能避免被杀了。事实上之前的判决就是依据《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得出的,阻止了党某杀人吗?
从这一点上,你连党某这样人的法律意识都不如,他起码还知道要提交证据,而你这个自诩的有交通肇事理赔经验的,完全靠脑补,连证据都不要了。既不懂法,又不知法,偏偏又喜欢奢谈公平正义,还完全说不到点上,这不是笑话吗
不同的阶级出身和社会经历,对个人的政治观点塑造,是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的,远远超过了基因的作用。当然我们已经看到他的父亲尽力了。但一个人,哪怕很亲近的人,影响也不能跟整个社会比。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无论多么清廉的副厅长,若遇上不成器的儿子,也不会让他真的当职业子女。价格只能在价值附近波动,道理有点像。
党政军三巨头,处死其二,虑及今时政为党之奴,则三巨全殁矣。
祯帝喜烧香礼神,重吉祥之意象,曾以宝龙治港而有所成,董军治军而挽贪颓,今闻三巨全殁,惶惶不喜。
试问常侍,可改之乎?
损害发生进入司法程序前后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损失我没听说过属于赔偿范围,更罔论本楼众河友们一直在说的精神损失赔偿。现实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有说过这类赔偿吗?哪个国家有这种法律?我是没有听说过的。你听说过?
这我也个自认为合理的推测不妨说出来,纠纷损害产生后双方都可以说是承担了对等的精力精神损耗,不用赔,陪也没办法计算谁多谁少没法陪。总不能打完事故本身赔偿的官司后再打一轮打官司过程双方各自的精力精神损失的官司,然后如此一直打下去吧?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不能任何人都来我认为你认为。我认为你认为那是道德的范畴,道德范畴也得至少有个大多数人认为才叫道德,不然只能是某几个人自己的异想天开。
我说要革命请便当然是讽刺,因为某些人根本就没有自己起来革命的勇气,也明白当下的中国没有什么革命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只会鼓噪底层了讹钱就是正当的,甚至同情私刑,嘲笑一下算很友善的了
那要法律干啥用!
基层锻炼原来真的有用?
不过是虚的。
比如交通事故本身你有啥证据呢?
再有,我说过了我以往的自己的经历。就是产权之争,法院判给我了,但是就是执行不下去,我亲身体验法院的不公,这够不够?
一个清晰的产权之争的案子,三年四次审判,然后三年执行不下去,我有过这个深刻的教训,我说说还不够吗,你有亲身体会吗?
方平对女法官有两个评价:
第一:认为将各方矛盾升级的全部责任都归结于女法官一个人身上,既不符合对案件具体情节实事求是的回顾,而且将锅全部甩到被杀的女法官个人身上,并不公平
当大家复盘从一起简单交通事故,各方矛盾升级的各个阶段,如果仅仅简化乃至聚焦于第三阶段(庭审阶段),符合很多人标榜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吗?
当大家反思从一起简单交通事故,激化到报复性杀人的最终结果,如果仅仅归责于女法官(包括她的一些生活细节),不妨扪心自问一句:公平吗?
第二:那么这个锅应该由谁来分担呢?方平将这个女法官归于“三门干部”,实际上就是批评改开以来脱离社会、脱离群众的干部路线问题,并由此反思应该借鉴“文革时代对大学毕业生的基层锻炼”
越是社会阅历多的办案人员,这种警醒越深刻,尤其是相较于你说的“三门干部“而言。
更不说经历了文革期间与底层劳动人民同劳动同生活的社会锻炼,会更深刻的感同身受底层群众的柴米油盐、喜怒哀乐
如果能将文革中对刚出校门毕业生的社会化锻炼与现在的专业化要求结合起来,让政法干部们既专业化,又不乏社会经验,既懂法,又有群众观,才是一条正道。
老方对政法干部的要求就是主席说的那四个字:“又红又专”;老方在这个案子的最终立场就是三个字:法官办案要有“群众观”,与我在老方发言之前写的一篇《问题的核心是:改开的官员,改没了“群众观念”》,完全契合。
你根本没读懂老方的文字。
裁量权。
打官司的损失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撑也是属实,但是确实需要繁杂的计算模式。这也是人们不愿意打官司,一开始党志军只要求5000元的最根本原因。
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这里面情绪的波动是有存在的,这也是党志军刺杀王佳佳的最根本原因。
当然,你也可以当作没情绪,只按照法律操作,但是我估计,不太好办。
这个交通案子很明显党志军有理,所以案件损失理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说党志军天降灾难不为过吧,当然你似乎不认可,你甚至觉得党志军是讹诈,你应该提供案件之初的党志军值得怀疑的地方,但是我估计你找不到。
注意,陈王说的是王佳佳认为党志军是讹诈,而不是说这个事情就是讹诈。
既然不公开,那就不要怪百姓恶意揣测了。要怪,就去怪鲁迅。
论坛吵架,没有比这个结果更开心的了。 这不就跟在街上吵架对方趴在地上给你咣咣磕响头一样吗?成年人吵架,不是给对方改正错误,而是为了给旁观者看到什么是错误。吵到对方满口脏话,显然是赢得不能再赢了。
共产党反动派的过去的宣传失误,就在于雇佣了一帮素质极其低下的网评员,起到了很坏的反作用。
你是怎么做到把讹诈说成小清新的?